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涉案千万,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保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2-01



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涉案千万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保

涉嫌罪名:诈骗罪

主办律师:张春

案件进展: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侦后取保候审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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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证明书》)

【导读】

本案是一起朋友之间的借贷引发的典型案例,在立案之前“被害人”多次找当事人要求还款,后由于当事人暂时无力还款,夫妻二人被公安立案侦查后拘留,拘留后两天内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报道称当事人涉案的金额是1000多万,《起诉意见书》亦指控涉案金额是1000多万,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是本案的主犯。

我们团队介入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指控与辩护是:

当事人向“被害人”借款时虚构的事实是否达到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当事人在借款后有无挥霍、隐匿财产,有无逃避,有无与被害人协商还款的行为?

【在侦查阶段】

我们根据会见向当事人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应当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并向相关的办案部门及监督部门进行书面与电话/当面反映请求撤销案件是我们的辩护要点。在这个阶段,夫妻中一人被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我们对当事人进行视频会见(疫情原因,会见需要借助公安的视频设备)但侦查机关要求必须有民警在场才能进行会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见,我们又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反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不能被监听的,最后得以解决。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为此,再次重申: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十四章14-08内部监督管理:“5.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乱扣物以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只有必须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时,才值得处罚其违法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应当插手干预,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到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财产或者隐匿了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在充分的查阅全案证据后,先后向检察院提出了多份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意见。充分的论证当事人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针对《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逻辑和在案的不利证据进行回应和阐述说明,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辩护观点和理由、取保意见等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电话沟通。

期间,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继续侦查。

家属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但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时并未一并移送也未进行调取及核实,关于该行为我们申请启动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申请向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依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同时在这个阶段,我们也受家属及当事人的委托向检察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线索,也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线索向检察机关一并提交,并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调取核实。

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我们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或民事欺诈的范畴,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犯罪标准,在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诉讼维权。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获释,走出看守所。

【结语】

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效果,但是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办理过程中。未来,我们将会继续努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争取取得更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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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与家属沟通)

(案件尚在办理中,待取得确定性结果后,再进行具体的辩护探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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