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5-05
关键词:无罪 贩卖毒品罪 利他林 精神类药品 毒品犯罪
上个星期,我办理的一起出售利他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最终获得了撤案无罪的结果,这样的一份撤案文书,让我感到意外惊喜之余,却又在意料之中。最近几年,麻精药品涉毒案件频发,我接受过很多当事人的咨询,承办不少与之相关的案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我本游刃有余,但在此案却是一波三折。
陈某患有抑郁症,由于无法集中精神学习,怀疑患上成年人多动症,但由于国内能确诊成年人ADHD的医疗机构少之又少,且主要分布在一线城市,陈某未能挂上号,但对照网络上的自测表,陈某也不得不承认自己已经患有成年人多动症。后来观看一部电影而了解到国外生产的“利他林”能集中注意力学习,出于治病学习之目的,陈某联系上了一名药贩子,秘密购药服用。但由于吸食量较大,且药品价格昂贵,陈某每月需花费近三千元,作为一个尚未毕业的学生,陈某经济来源于父母给予的生活费。为此,陈某在经得上家同意后,在上家处获得药品后,再分装出售给同样患有精神注意力障碍的患者。
就此,陈某被指控以半公开的方式,多次向多人出售利他林,涉案金额接近9万,贩卖家属委托我时,检察官已明确告诉当地律师,案件经过部门讨论,并且已经得到了上级院的指示,案件将在一个星期后会移送到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自己很冤,认为其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家属在网络上大量阅读了我的原创文章,希望我能介入此案。
我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及会见,发现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合法合理。经过撰写多份不起诉意见书,反复与承办检察官当面,通过递交公开听证申请书,书写反映函等,终于说服检察官放弃了起诉的决定,并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建议其作出撤案处理。就在上个星期,所幸,该案终于迎来了无罪的好消息。
对于利他林涉毒案件,我有自己的一些看法。根据2021年权威数据显示,中国有高达9500万人患有抑郁症,有超过2000万人患有成年人多动症(ADHD)。在国内,治疗ADHD的药物通常为盐酸哌甲酯缓释片,即常说的专注达。毫无疑问,这种药品在市场上的需求量是巨大的。可是,国内目前能够临床确诊成年人ADHD的医院少之又少,而专注达作为一种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要医生开具药方方可获取。
由于问诊资源有限,一些人会对照互联网上流传的量表给自己确诊,并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药物。由此导致瑞士或巴基斯坦生产的利他林及莫达非尼通过非法途径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不少当事人因向国外上家购买而被查获,后涉嫌走私毒品罪,或在国内做代理而涉嫌贩卖毒品罪。当前,导致该类犯罪爆发,既有医学困境的客观因素,亦有办案人员未正确适用法律的缘故。
医学困境是指ADHD这种病目前不能完全治愈,只能靠药物进行缓和,且这种病带有遗传性,这就意味着患有这种精神类疾病的人员不会减少,反而会愈来愈多,但国内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医院设有成人多动症诊断科室,且分布在一二线城市。由于诊断困难,获取有效药物困难,患成人多动症的病人只能求助于网络,通过非常规途径获取药物自我治疗,从而导致了国外生产的利他林与莫达非尼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内。这一现象的出现是与当前我国对成年人多动症不够重视,医学发展落后有着直接性关联。
办案人员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某些办案人员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强调重刑主义,有罪推定的入罪思维根深蒂固,未能正确理解到最高法的指导精神,曲解了立法原意,在不区分涉案药品的用途及流向的前提下,一概将出售涉案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贩毒行为。诚然,我国一直以来对毒品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新型毒品与麻精神药物日益泛滥,国家应予以遏制,但这并不代表可不区分个案来处理。
以社会危险性为视角,购药人员均是在校学校或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其购买涉案药品仅是为了治疗疾病或提高工作效率,而非为了追求生理刺激而滥用成瘾,这与滥用传统毒品的吸毒人员是明显不同的,且购药人员服用涉案药品并不会因致幻而衍生出抢劫、盗窃、杀人等社会问题。从人道主义出发,这些所谓的“毒贩”、“吸毒人员”均是寒窗苦读多年的莘莘学子,是寄予千千万万个家庭希望的国之栋梁,假定只因嗑用药品治疗疾病而被认定为吸毒,从非法途径获取药品对外出售而被认定为贩毒,并处之以刑罚,这无疑会本就备受疾病煎熬的当事人造成极其严重的打击,如此适用法律必然是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乃至会激发社会矛盾。
基于最近几年麻精药品案案发量很大,且绝大部分都被认定为毒品犯罪。因此,不论是以普通公众的视角,还是站在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立场,我都希望此类案件能够遵循法律本意,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