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18
张燕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每一辩,对标成功。每一辩,为了委托人权益。每一辩,为了职业荣耀。
——题记
这是一审原判十四年的两罪“重刑案”。
近60岁的老人,原以为因此冤案今生再也不能回到家人身边。
原一审判决结果:两罪并罚十四年
这其实又是一个“病”案。专业律师在二审专业介入后,案子发回重审!
周峰剑、张王宏律师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当事人突发疾患。
三年多的羁押,一年多的讼累,重审期间的两次退侦,十数次的奔波。
多少的困惑、疑虑、失望、纠结,家属似乎已经望不到头儿了…
专业刑辩人对法律的确信与坚持,从不动摇。
锚定病灶、积极应对,关键阶段的反应时间以秒计。一而再,再而三发出法律意见。
近两个月的努力后,委托人终获自由!
先不说案子法律中的问题,这次取保,有两个核心问题:重病被羁押人取保是否需要听证?重病被羁押人取保能否病情鉴定?
辩护律师两次回答:不!不!
当然,这里的回答,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当然,在回答之前,已经向办案单位、检察机关、羁押场所,先后递交了取保申请的意见。
有律师后来说,某某市确实有取保前听证的做法。
辩护律师当即反驳:不能把习惯当应该!
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看到明显地违反法律操作,却没有出声,那就是对专业的失守,就是执业的麻木,就是对委托人的伤害。
一寸山河一寸血。刑事辩护中的每一步成功,都是争取得来的。
从来没有乞讨得来的成功,从来没有施舍得来的成功,从来也不要靠什么运气去搏成功。
把握节奏!坚持方向!
大要案的成功,都是技术密集刑、专业密集型、方法密集型,都是高度依赖现场互动与法条运用的成功。
从来就没有羽扇纶巾指点江山的事前或事后诸葛亮式的成功。
那种以为单靠法条的罗列、单靠叠床架屋甚至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材料运用、单靠看似有理的逻辑推演就能成功的“法律消化不良者”,可以休矣!
果然,先前的不宜听证的法律意见提交后,办案单位收回了听证的动议。但提出要进行病情鉴定。
辩护律师旋即提出:病情鉴定不适合未决犯。
法律意见迅速提交法院、检察院、看守所。
其间,又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对退回补充侦查材料的阅卷。
其间,经历了当事人的病痛、疑惑。也经历了办案单位的中止审理的裁定,复又提出开庭,旋,再次取消。
其间,还经历了两名辩护律师5次持核酸检测的当面会见。
其间…
张王宏律师办理本案途中随手拍
过程,很煎熬。过程,很重要。
但正是过程,而不是自以为是的支离破碎的源于观念的所谓事实,决定了案件走向。
这个当事人是张律师一个老同学的亲戚,释放前一天听到喜讯,深夜打电话给张律师两次,不巧,张律师早睡了。
第二天一早,回电话过去,听到他熟悉的声音:十环!…完美呵!我对你们的相信是没错的!…我过几天要去广州专程去感谢你和周律师。
这些溢美之辞,让辩护律师又喜又忧。喜的是,专业的成就给一连串人带来了喜悦。忧的是,疫情未了之时的广州见面,还有颇多不便。
此次取保,是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峰剑律师,与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张王宏律师,又一次合作办案(2020年合作的河南王某某1、王某某2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套路贷中的诈骗、帮信罪案获轻判)的又一次成功。
也是张王宏律师2021年的又一起成功取保案例。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于张律师介入两个月后成功取保。
附:《关于邓某某罹患癌症已大面积转移急需转院治疗不适合继续羁押之情况反映函(突发患病后致看守所)》(略)
《关于恳请贵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敦促某山区法院对不适合羁押的邓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
《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看守所)》(略)
《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法院)》(略)
《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之二审发回重审后应对依法应判无罪的邓某某取保候审之申请书》(略)
《邓某某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
《关于对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
《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检察院)》
…
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
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辩护律师从看守所、邓某某家属处获悉,某某区法院因邓某某原一审判决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需做病情鉴定,以确定能否变更羁押措施。
辩护律师认为,某某区法院如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已决犯与未决犯的身份有别
根据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从《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看,其专门为规范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制定,是为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看守所一般的被羁押人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这时,将未决之被告人,参照已决之罪犯,进行病情鉴定,明显是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
另,根据公权力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未决犯适用病情鉴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某某区法院如启动对邓某某的病情鉴定,涉嫌越权司法。
二、对未决犯所患疾病可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作出认定
虽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立法时援引了监狱法等法规,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但,包括其所援引的《严重疾病犯罪范围》,弥补了严重疾病范围认定的空白。故,对保护被告人人权有利,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对未决犯发生严重疾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疾病的,可参照认定。
三、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
(一)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
对照法条可知,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法律并未设置特别要求。此
时,将原一审判决行为人的刑期,超过十年,作为启动病情鉴定的原因,与法无据。
(二)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系独立、完整的,对患病的被羁押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的专项规定,并没有附加可能判处刑期的限制性条件。
(三)如前所述,病情鉴定,出现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中,对未决犯,参照适合此管理办法,涉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羁押人员,应结合医学诊疗报告,由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独立作出
(一)被告人是否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客观上,可以为一般司法人员所感知。
(二)法律法规没有就此专门作出规定时,就包含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这一感知、识别、决断能力的认可。
(三)包括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现审理案件的法院,完全可以就邓某某是否适合变更强制措施,独立作出判断。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峰剑律师 张王宏律师
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