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杀人又无罪辩护?律师解读章莹颖案关键操作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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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中国学者章莹颖在美国被害已经过去了3年。今日,该案再次开庭,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在庭上承认杀人事实,而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美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和量刑由两个诉讼程序完成。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可能成为重要的量刑依据。因此,“骑墙辩护”——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在美国刑事司法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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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墙辩护”属于常见策略

南方+:章莹颖案本次开庭,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在庭上承认了杀人事实,而律师仍然作无罪辩护,如何看待这一情况?

陈扬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骑墙辩护”在美国司法程序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策略形式上虽然是无罪辩护,但是承认杀人事实可以取得检察官和陪审员的谅解,力求最后不被判处死刑。克里斯滕森到了法庭主动承认杀人行为,展现自己对12位陪审员的尊重与自我深刻的反省,就是希望打动陪审团,避免死刑判决。

潘尤迪(MWE(元达)律师事务所顾问资深律师):在本案中,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与其一贯的诉讼思路一致。律师所作“无罪辩护”不是要主张被告人完全清白,而是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检方所诉“绑架致死”的罪名。因此,克里斯滕森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与律师作无罪辩护互相不冲突。但是,随着检方证据不断完善,无罪辩护很可能不成功。

梁栩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采取这种辩护策略的背景是,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定罪和量刑由两套程序完成:一般情况下,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定罪),而法官负责法律问题(量刑),但考虑到本案是重罪案件且可能涉及到死刑,所以不排除由陪审团负责量刑。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从犯等情节,对无罪辩护帮助不大,但却可能成为罪轻辩护从轻、减轻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当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相左时,被告人往往在开庭前就会更换律师;而在庭上出现“骑墙”的情况,合议庭往往认为二者辩护方向不明,难以获得较好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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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取证难度较高

南方+:我们留意到,章莹颖案中,虽然有强奸等情节,但美国检方是以绑架致死的罪名起诉被告人的。为什么不以性侵、强奸等罪名起诉?

梁栩境:可能检方希望以一较重的罪名,让被告人被处以最严厉的处罚。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绑架罪最高刑期为终身监禁,但若致人死亡,则最高可判处死刑。

性犯罪案件中,取证可能是关键问题。证明性侵需要两方面证据:一是性关系的实际发生,二是违背受害人意愿。性关系发生方面,涉及的核心证据就是精斑,可能载于身体,纸巾或避孕套等,这类证据在案发之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灭失;违背意愿方面,较多的涉性侵案件都能证明曾经实际发生性关系,但在是否违背意愿上则比较难证明。所以如何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对于检方来说便是难题。

潘尤迪:本案中,检方提出的证据包括章莹颖上车的视频,克里斯滕森用棒球棍击打章莹颖头部所留下的血液,还有其他一些DNA证据。以上证据或许更符合绑架致死的定罪条件,但尚不吻合强奸等罪的犯罪构成。

吕博雄(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院作出判决,依据的并非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由证据还原出的法律事实。而刑事司法审判中,证据的审查和使用遵照着比其他类型诉讼严格的规则。证据出现瑕疵,不被法庭采纳,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美国辛普森案为例,本案中,包括血手套在内的一些关键证据因为取得方式非法,或者受到污染等原因,无法被法庭采纳。最终,该案刑事上以辛普森无罪告终,但民事诉讼仍然认定了其杀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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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前没有“罪犯” 


南方+:观察中外各类刑事案件,为什么律师要坚持为恶行累累的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健康的法治体系为什么需要这个?

潘尤迪:个人是否构成罪名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由法院判决来确定。 判决之前,即便有相关证据指向其有从事被控行为的可能性,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这是程序的正义。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被充分保障,既能厘清事实从而避免判决错误,又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梁栩境:这也是不论中外,现代的法治体系需要律师为嫌疑人辩护的原因。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个人的力量显得十分渺小。嫌疑人也许不清楚自己涉嫌什么犯罪,也不知道什么样的量刑是合理的。这个时候,他作为一个普通的,清白的人,需要掌握专业知识的律师保护他,在法庭上达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这样有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

吕博雄:即使在证据上已经显而易见此人有罪,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此时,律师的辩护有助于法院在合理范围内裁量结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陈扬帆:在帮助被告人履行审判程序方面,律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嫌疑人面对检方存在天生的劣势,其人身自由往往受限,获取证据的能力也不如专业的警察和检察官。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履行法定程序,缓解悬殊的力量对比,实现程序正义。而只有程序正义得以实现,才能公正地把被告人定义为“罪大恶极”,接受应有的处罚。

【记者】邵一弘 彭奕菲

【策划】伍青 郑幼智

【校对】冯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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