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26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善林金融、国某基金、联某加油卡、睿信贷P2P平台等一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暴雷潮注定了2018是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张王宏不平凡的一年。
秉承“匠心潜造以铸品牌”的理念,张王宏律师在2018年,取得了北京焦某某涉嫌睿信贷平台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阶段被取保释放实质无罪、黑龙江某市被控11亿美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当事人詹某某获缓刑轻判、湖南梁某从排名第一总案值2.7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排名倒数第二的被告人(目前仍在审理中)、常州涉嫌1.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成功取保(非无罪)、千木灵芝广州总监获得五年轻判等成功辩例。
在潜心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的同时,张王宏律师亦根据事务所安排,投身到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案件辩护及一贯擅长的刑事控告工作中,成效卓越。承办的M国G某某涉嫌被“套路贷”合同诈骗侵害的刑事控告取得四名嫌疑人被抓获、三个关联民事诉讼取得预期效果、案件得到市扫黑办挂牌案件等重大进展,东莞黄某某被诈骗侵害案件稳步推进,承办的吉林某市涉黑社会犯罪案件年底前也收到了当事人原指控的3罪名经过辩护得到了取消1个罪名、2个罪名减轻定性的良好效果(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
案件名称 |
核心辩护或控告意见 |
办案效果 |
北京焦某某涉嫌睿信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1. 焦某某作为挂名股东系交叉持股需要 2. 焦某某与之前总经理刘某某关系紧张 3. 提交焦某某不知平台涉嫌犯罪、无参与管理的12份证据 |
无罪(侦查阶段退还赃款后取保释放,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 |
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 |
1. 没有证据证明詹某某与上、下线人员联系 2. 詹某某涉案金额未查清 3. 詹某某无获取收益 4. 非法证据排除并巧妙发问 |
缓刑 |
湖南梁某被控涉嫌联某公司P2P平台2.7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1. 梁某为平台供货商 2. 梁某所供货物非涉案加油卡 3. 无梁某获利的证据 4. 无梁某参与管理的证据 |
从起诉意见书中的位列第一的犯罪嫌疑人到起诉书中倒数第二的被告人(办理中) |
常州史某某涉嫌1.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1. 史某某存在自首情节 2. 史某某没有向社会公众宣传 3. 四个月三次递交取保申请,申明史某某病情 |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释放(身体原因,非无罪) |
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1. 李某某无参与决策 2. 李某某涉案金额有误 3. 李某某涉案不存在宣传的行为 4. 李某某吸引投资人员统计有误 |
五年轻判 |
吉林某市C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案 |
1. C某与被害人关系特殊,行动中保持克制,无杀人故意 2. C某与实施抢劫的李某分乘不同车辆、不知事发经过 3. C某与李某系亲戚间正常交往,非黑社会成员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
起诉书中撤销了对抢劫罪的指控、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骨干成员改为一般成员 |
M国G某某涉嫌被“套路贷”合同诈骗侵害刑事控告 |
1. 通过三个民事诉讼获取证据 2. 通过新证据推动案件侦办 3. 协助当事人扭送犯罪嫌疑人归案 |
四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两个被设置网上追逃,案件被市扫黑办挂牌督办 |
以下简述几个案件办理情况:
1. 睿某贷P2P平台所有者河南睿某公司持股8%的注册股东北京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焦某某为实质无罪)。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2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焦某某为实质无罪。
2.公安部督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
3.常州市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案件尚在审理中)。
4.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2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如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案件尚在审理中)。
5.吉林省某市陈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罪案。2018年10月底,张王宏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不被允许会见,辩护律师通过与办案单位沟通、到检察院申诉控告科反映情况、向申控科控告等方式,反映办案单位违法限制会见情况。2018年11月底,第二次前往看守所时,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仍禁止会见,辩护律师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成功会见后,就当事人被刑讯逼供情况进行核实、排除。同时,就阅卷和会见所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申请与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就起诉意见书中所指控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逐一向检察官阐述。12月底,案件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抢劫罪被撤消指控,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而参加黑社会情况组织罪虽保留,但已从骨干成员改为一般成员。辩护工作成效显著。
(通过以上《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所载内容变化可知提起公诉时已撤销对抢劫罪的起诉,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而骨干成员也改为一般成员)
2019新年钟声即将敲响,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在新的一年要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强化团队建设,以确保工作质效。工作团队,视案件情况,以律师+律师、律师+助理等模式展开;
二、专业、尽责案件办理,扎实、规范的书面表达与流畅、精准的口头相结合,在选择有一定理据案件的基础上,争取赢在各个阶段;
三、针对办案中所遇问题与法律规定,进一步精进理论研究与文章写作。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张王宏律师于2018年12月25日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兼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的辩护案例,帮助当事人赢在细节。”
---张王宏律师如是说
张王宏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从事刑事犯罪研习、实践19年。是一名痴迷金融犯罪辩护,只办理金融犯罪类案件的刑事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瞬间化为乌有,上演妻离子散、子女辍学的人生悲剧。每一起案件都会带来人生、家庭的巨变。辩护工作不能有一丝半点失误。为保障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王宏律师一年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只接办有一定理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张王宏律师仅列举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例如下:
1. 睿某贷P2P平台所有者河南睿某公司持股8%的注册股东北京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焦某某为实质无罪)。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2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焦某某为实质无罪。
2.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
3.常州市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案件尚在审理中)。
4.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2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如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案件尚在审理中)。
5.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1.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轻判5年)。
6.湖北籍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取保,实质无罪)。
7.善林金融广州某两个分公司负责人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理中)。
8.陈某某涉嫌国某私募基金1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办理中)。
9.广州首例林某健等,利用地铁每站连贯设有银行柜员机特点,连续数站提现作案的信用卡系列诈骗案(任公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