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期待反杀案成为出台正当防卫司法解释 的契机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2



来源:光明时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刘海龙被于海明抢刀后,起身逃跑,刘海龙拿刀追砍。有人认为,危险性已消除,此时追砍,属于防卫过当。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刘海龙被于海明致伤后,仍未放弃侵害。于海明的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作者:周筱赟(法律工作者)

2018年9月1日,有人说,这是注定被人们铭记的一天;也有人说,这一天必将载入中国司法的史册,成为未来的标杆。


在舆论的焦急期待中,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反杀案”发布通报: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昆山市检察院的通报中称:“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昆山警方顺应民意,作出反杀者于海明无罪的结论,真是大快人心!这不是舆论干预司法,而是舆论促使司法更加尊重事实和法律。

这当然是正义的胜利、法治的进步,但却并非法律的进步。因为,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一直都在,只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把《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尤其是《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无限防卫),变成了僵尸条款。如果这次没有舆论的高度关注,结果还会是这样吗?

警方的通报,回应了此前法律界争议颇多的两个关键点: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但其实都是对既有法律和裁判规则的重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警方通报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事实上,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判决正当防卫成立,无罪),其裁判要旨中就明确表态:“伤轻伤重,并不影响其特殊防卫的成立。只要当时的情势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就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昆山反杀案也是同理,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

但是,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经常会说:对方没有打伤你,你都把人打成这样(或打死了),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我们不能用最终于海明没有生命危险、刘海龙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当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时,尚未达到“行凶”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但当刘海明手持管制刀具挥砍,当然就已是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性,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刘海龙被于海明抢刀后,起身逃跑,刘海龙拿刀追砍。有人据此认为,当时的危险性已经消除,此时追砍,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警方通报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于海明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从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而言,刘海龙行凶在先,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当刘海龙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于海明怎知刘海龙是逃跑,还是回车(后备箱)取杀伤力更强的凶器,甚至开车撞人呢?因此,后半部分急迫的危险性并未消除,于海明追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这两天看到一句非常精辟的话,“遇到流氓忍气吞声,不是因为害怕流氓,而是因为害怕法律。”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去年,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从去年于欢案的和稀泥,到这次明确宣布于明海案无罪,正当防卫这一长期的僵尸条款,终于有了存在的意义。昆山反杀案,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案只有上升为制度,才具有普遍的价值。这正是我一直推崇并身体力行的“以个案推动制度建设”。1997年《刑法》规定无限防卫至今,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正当防卫案件,却至今没有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我郑重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借此契机,尽快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使本案的意义不再局限于个案。

法律应当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正当防卫”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护盾,应当鼓励公民积极、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偏向于保护恶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保守倾向,只会使得恶人愈加嚣张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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