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廖军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30
“许多市民都饱受商业推销之苦,关键就是出卖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受处罚太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今日起正式实施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中,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的新规尤为受人们关注,东时记者采访了惠州的律师,对这些新法律法规作解读。
1、网络安全法
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安全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充分体现了网络时代“有法可依”的法治要求。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
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50条以上可入刑
“许多市民都饱受商业推销之苦,关键就是此前出卖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受处罚太低。”惠州市律协刑委副主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这说明网络安全的国家立法充分注意到网络服务的安全与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公民权利即使在虚拟领域也受到保护与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在6月1日生效。余安平律师分析,该司法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为一切能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或的信息,并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广泛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50条入刑,可让大量商业推销电话在源头上得到控制。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互联网新闻管理新规
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今年5月2日,国家网信办以1号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5月22日,又发布了规范性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律师解读
微信公号未经许发新闻或追刑责
玩转微信公众号多年的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宁律师说,很多人在玩微博、微信公众号、QQ等的时候,长期以来都有一个习惯,就是转发自己看到的各种消息;有的还会以所谓“现场直播”、“有图有真相”等方式拍摄小视频,或者图片,加上自己编辑一些文字说明来传播自己经历或看到的一些事情。
“但自2017年6月1日起,这些做法就要特别注意了,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甚至犯罪。”韩宁说,根据新规,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范围很广,“几乎涵盖了很多朋友以前经常转发的各种消息,请各位经常玩微博、博客、公号、直播的务必引起足够重视”。
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发布、转发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韩宁说,根据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韩宁认为,根据网信办近期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不是谁都可以采编发布,不是谁都可以转载传播”。
知多D
这些新媒体都列入管理范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典型案例
收集客户信息用于商业推广获刑7个月
根据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为了推销公司产品,惠城区某建陶有限公司小区部经理颜某,通过向客户收集和同行互相交换等方式收集了161107条客户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盘名称、房屋面积等内容,后用于商业推广。后颜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获刑7个月。
经查,被告人颜某,大专学历,揭阳市普宁人,惠城区某建陶有限公司小区部经理。去年以来,颜某为了推销公司产品,通过向客户收集和同行互相交换等方式收集了161107条客户个人信息,其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盘名称、房屋面积等。在去年5月至6月期间,颜某通过自己的QQ邮箱,累计将16万多条客户个人信息发送给钟某、张某、李某、胡某、袁某等十余人,用于商业推广。
近一个月后,颜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去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惠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惠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惠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惠城区法院于去年12月底,颜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