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半年获利两万,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17


监守自盗半年获利两万,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王宏办理的案件报道)

南都讯(2016-10-25)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张鸣鸣 服装店女副店长“监守自盗”,掐掉监控将仓库的新衣服偷拿出去,放在二手货网站卖钱,作案时间长达半年获利2万多元。昨日上午,由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宗“盗窃”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女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此案不构成盗窃罪,而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作出犯罪数额达不到入刑标准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荔湾区法院主动邀请了60名公安侦查人员前来旁听,通过这种邀请公安旁听庭审的机制,以案说法,以此强化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完整性方面的意识。

 

服装店副店长“监守自盗”半年多

女被告人庾某今年31岁。她自称曾在某服装品牌公司任职长达十多年。2015年9月,庾某调到该服饰公司荔湾区恒宝负二店担任副店长。2015年11月中旬开始,庾某开始通过将店里的新衣服塞进包里,下班后带走的方式作案。2016年4月份,店面和仓库都加装了监控。庾某改而通过上早班提早回店,掐断监控电源的方式盗窃。

服装店的保安人员通过排查店外监控,发现庾某有一天早上提早回店后,出来时多拎了一个袋子,遂于2016年6月8日将庾某控制。经保安人员盘问,庾某承认了自己盗窃店内衣服私下在二手网站上售卖的事实。庾某后被移交警方调查。

据检察机关昨日指控,庾某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7日间,共二十余次盗得该店的品牌衣物、腰带等共计267件(条)。经鉴定共价值4917元。庾某通过二手物品网站进行销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检方认为,庾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1年6个月以下量刑。

 

律师称该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庾某昨日在法庭上承认了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庾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律师称庾某是该服装店的副店长,上述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对公司财物进行了非法处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性质。由于职务侵占罪目前的起刑点是6万元,因此庾某在此案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被判无罪。

 

检方公诉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反驳,称庾某的职责范围并不包含保管服装店财物,其将仓库的新衣服偷拿出店私卖获利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

庾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称愿意向店方进行赔偿。但截至昨日开庭,服装店方面尚未接受庾某的赔偿意向。庾某还表示自己有一个4岁的女儿,案发至今她已被羁押数月,请求法庭轻判以早日见到女儿。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现场

法院请60名公安侦查人员旁听

庾某一案案情虽似简单,但庭审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颇让旁听人员疑惑。据悉,在本案中,争议的两个罪名的起刑点不同,庾某的行为若为盗窃则应当被判刑罚,因为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即可入刑。若为职务侵占则可能面临无罪判罚。相关证据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将起到关键作用。

 

“针对被告人究竟是盗窃行为,还是职务侵占行为,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更加注意被告人担任公司职务、具体职责范围等方面证据的收集,以利于法庭作出准确定性。”据一名法律工作者分析评价称,如果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比较全面、完整,就可以避免此类在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面临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尴尬,或导致判决定性出现错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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