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律师:关于东莞运钞车押送员枪击事件的法律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29


关于东莞运钞车押送员枪击事件的法律分析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开枪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两个最重要条件

 

1.本案缺乏紧迫、严重的不法侵害

  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紧迫、严重的不法侵害。而在本案中,据媒体报道,事情的起因是死者被运钞车撞倒之后不停车道歉,导致死者激愤而起,行为人(押送员)方有过错在先;在死者激愤拍砖以后也不存在严重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因为此时押送员的人身和车上财物都没面临这种侵害或危险。

 

2.本案开枪人缺乏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媒体报道若属实,开枪人只有一枪毙命的杀人意图。如是防卫,在面临紧急的不法侵害或现实危险(本案不存在)情况下,可以先鸣枪示警,无效之后再开枪打击非关键部位,面临生命危险时才能直接一枪毙命。本案缺乏上述程序,直接一枪毙命,可看出行为人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二、开枪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开枪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枪击行为,枪击的又是致命的部位,由此可见,本案不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一般打击的是非致命部位。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故意枪击他人致命部位的,只能是故意杀人罪。

 

三、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人物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是否无罪的依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必须以刑法及刑法权威理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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