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概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5-13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概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务员”,既包括在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在检察院、法院、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由国家财政开支支持的一切机关和团体的工作人员。所谓“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在校生,也包括在职培训、函授等非在校生。这里所说的“徇私舞弊”,是指出于私情,在招收公务员、学生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明知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招收录用,或者对明知是符合条件的人不予录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伪造、篡改履历表、体检表,如伪造学历、文凭、干部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体检合格证等;伪造立功受奖记录,如先进工作者、三好学生、体育优胜者、优秀学生干部等;私改考卷或者考试分数、预先将考题泄露给舞弊对象以使其获得高分;将符合条件的人无根据地排挤掉,让不合格的人入选等。

本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基础。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给国家招考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或者严重扰乱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财力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考生个人身心健康,给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主管人员和负责有关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徇私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所谓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包括袒护亲友、泄愤报复、贪图钱财、或为了其他私情私利。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三)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人次以上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对于一般的不按规定录用公务员的,录用无效,并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对于一般的徇私舞弊行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学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只有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对此,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的行为指:

(一)多次徇私舞弊对应当招收的公务员、学生不予招收或者一次对多名应当招收的公务员、学生不予招收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履历表、报名资格、政审表、体检表、立功受奖记录、透露试题、私改考试成绩等手段招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学生,影响较大的;

(三)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察件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 高检发[2001]13号)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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