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家栋于侦查阶段所作讯问笔录内容因虚假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之辩护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4


关于朱家栋于侦查阶段所作讯问笔录内容因虚假

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之

辩护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家栋被控受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根据庭审调查查明的情况,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家栋构成受贿罪的主要证据,即朱家栋于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实为侦查人员违法侦查的结果,其因程序违法,内容虚假,严重侵害朱家栋合法诉讼权利,损害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未经控方举证,辩控双方质证,同样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此,辩护人已向其上级检察机关书面控告侦查人员违法侦查行为(见附件:《控告书》)。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就朱家栋受贿指控而制作的讯问笔录程序违法、内容虚假

2014年10月9日,本案合议庭主持庭前会议,辩护人申请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审判长同意辩方请求。次日,辩护人在法院查阅、复制了公诉机关移送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讯录音录像其11盘。经辩护人认真查阅,发现与朱家栋受贿指控关联的录音录像共3盘,分别为:2012年5月28日的审讯录像(宣布刑事拘留),制作时间从13:46至13:58;2012年5月29日的审讯录像,时间从17:39至18:43;2012年8月29日审讯录像,时间从21:40至22:41(注:录音录像所显示时间与笔录记录的时间不符,且未显示讯问室温度、湿度)。

案卷中,与上述录音录像对应的侦查讯问笔录为: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13时46分至13时58分讯问笔录一份,地点:广东省纪委办案点,讯问人:林伟强,黄武江,陈映辉,记录人杨恬,笔录3页;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17:39至18:43讯问笔录一份,地点:广东省看守所,询问人:黄武江,陈映辉,记录人杨恬,笔录15页;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时间从15:12至16:13讯问笔录一份,地点:广东省看守所,询问人:黄武江,陈映辉,记录人杨恬,笔录17页。

经控告人认真查阅,前述“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符,并非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的内容,审讯笔录形成并非与录音录像同步进行。三份讯问笔录,尤其是两次讯问笔录属于事先拟就,朱家栋签字确认过程未见录音录像。被控告人存在严重侦查违法行为,其制作的讯问笔录严重违法,侵犯了朱家栋的合法诉讼权利。三次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符,侦查人员违法审讯事实,具体论述如下:

(一)2012年5月28日录制的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符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辩解收取钱款想退还,客观上无法退,自己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收钱。对收取的钱款数额,辩解有许多不符合事实,有好多“水份”。

讯问笔录中,前述辩解内容均不见记录,侦查人员简单记录成:“我不是利用职权收受他人送给的钱物,是别人在节日千方百计送给我的礼金,我也有千方百计地想把钱物退还。”

(二)2012年5月29日录制的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符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就《起诉书》指控的10项受贿事实,在侦查人员不断提示、提醒下,作了陈述,但与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符。具体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联泰公司黄建潼、黄婉茹贿赂14万元港币、30万元人民币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承认收到黄建潼、黄婉茹所送的港币14万元,人民币30万元,辩解在纪委期间主动交代10万元港币和30万元现金放谢桔红处,准备退还,因纪委查案,来不及退。侦查员黄武江讯问为何送钱?朱回答:为拉近关系,对开发项目支持。

但讯问笔录将黄建潼、黄婉茹送钱目的记录为:“2005年至2009年期间联泰集团有东坝仔等项目在我局报建审批,黄建潼出于一种感谢给我送了4万元港币,之后黄建潼和黄婉茹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拉好关系,让我对以后的项目多多支持,之后联泰集团东坝仔项目,万泰春天项目的规划审批许可我也都给予审批同意。”

此笔录内容,并非朱家栋陈述,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广东联泰公司涉案房地产项目办理报建、规划审批的时间是在2008年前,而朱家栋参与规划审批的时间在2006年4月、10月,2007年10月11日,2008年6月也有涉及该公司报请的规划审批。但2009年春节至2011年4月期间,广东联泰公司并无任何项目报建,规划局也无审批的证据和事实。讯问笔录中“黄建潼和黄婉茹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拉好关系,让我对以后的项目多多支持,之后联泰集团东坝仔项目,万泰春天项目的规划审批许可我也都给予审批同意”,这属于侦查员无中生有,如此“记录”的目的,只是为了能够指控朱家栋犯受贿罪,属严重违法侦查行为。

2.《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泰安公司郑邦宏贿赂18.9万元装修款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有关郑邦宏代付18.9万元装修款事宜时,作了如下陈述:“房子装修完毕,发现质量问题,两次要求结算,对方不结账;装修质量不好,对方不敢提;自己也不积极,不结算是双方问题,并不清楚郑邦宏结算18.9万元,直到被纪委双规才得知,所欠装修款最多10万元。”

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涉及装修款内容虚假记录为:“我认为是郑邦宏去帮我处理装修房款结算这件事。直到我被两规后才得知欠郑邦宏的装修房款是18.9万元,是郑邦宏帮我付款的,我也在相关装修结算单据上进行确认了。如果说郑邦宏帮我支付装修款我认了,但我认为具体数额不准确,应与实际情况结合进行结算。我个人觉得郑邦宏帮我垫付的这部分装修款最多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郑邦宏送钱目的(包括退回2万元及朱家栋虚假陈述收取10万元、双规后得知装修款代支付),朱回答:“郑邦宏没提要求,没有帮不帮忙的事,我都是尽职责,工作就是审批项目。”

讯问笔录却虚假记录成:“郑邦宏是房地产开发商,我是规划局局长,泰安公司锦绣江南,观澜豪庭等项目在我局审批,当时具体是已审批,还是审批中,我记不清楚了,泰安公司锦绣江南,观澜豪庭等几个项目都是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观澜豪庭容积率从原本约定的4.5提高到5.4,锦绣江南的限定高度从原本的60米上升到75米,局部用地进行了等面积等价值位置对换,郑邦宏送钱给我是为了与我拉好关系,希望我能支持他们的房地产项目。”

讯问笔录虚构朱家栋“口供”内容,虚构为郑邦宏谋取利益的笔录,显然是为实现指控朱家栋犯受贿罪的目的服务。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3.《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长平公司(陆克敏)贿赂30万元港币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长平公司业务员陆克敏送30万元港币时表示:自己拒收黄文耀30万元,业务员陆克敏2009年春节10万元,2010年中秋10万元,纪委核实10万元是陆克敏代军捷公司送的。

讯问笔录未记录朱家栋拒收黄文耀30万元辩解,虚构陆克敏送钱具体细节,虚构送钱目的为“感谢我的支持”。

此外,侦查人员虚构朱家栋陈述内容:“我认为陆克敏是长平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我认为他送钱给我是代表长平公司送给的,希望让我对他们公司以后的项目多多支持。直到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我才得知其中有10万元是陆克敏代替汕头市军捷白蚁防治公司送的,当时军捷公司帮丰华学校建设丰华操场项目也是在我局报建审批。”讯问笔录虚构朱家栋口供,显然是为指控朱家栋构成受贿罪服务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4.《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合信公司(方峰)贿赂8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合信公司方峰送8万时表示:“和方峰不太熟,纪委的时候……。”,陈述过程被侦查员黄武江打断。朱还辩解:“纪委阶段为争取表现说16万元,没想到方峰原封不动接受我说法,说明没有实事求是,希望核实,今天我说的是8万元。”

讯问笔录未如实记录朱家栋上述辩解,该内容证实朱家栋编造贿赂事实,而纪委违法办案。侦查笔录虚构为:“方峰是房地产开发商,他送钱给我是为了与我拉好关系。2008年后合信公司在汕头市34街区有两个项目需要到规划局报建,他希望我给予支持。”显然,该虚构笔录内容,是为指控朱家栋犯受贿罪服务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5.《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龙光公司(肖达鸿)贿赂10.1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对肖达鸿名字记忆不清,未陈述送钱的具体细节,对谢燕敏送钱时间,朱家栋陈述在2010年,侦查员黄武江提示时间应为2009年。讯问笔录记录肖、谢两人送钱时间、地点等细节,朱家栋录音录像中均未有反映,属于侦查员虚构。侦查人员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6.《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潮汕公司(郑国卿)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第一次在2007年9月,黄武江提示,原来交代是2007年中秋;朱家栋陈述第二次送钱在2008年,黄武江提示:原来讲的是2010年,第三次送钱是2011年。对郑国卿送钱的目的,朱家栋仅有希望拉好关系,支持项目的表述。

讯问笔录未如实记录朱家栋的口供,却虚构朱家栋未曾陈述的“事实”有:“(当时他公司正开发建设金润花园项目)”、“他请求我对其开发的金丽雅轩的门廊改造审批办理快一点,我答应了,他就走了”,“(当时郑国卿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潮汕亚轩的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讯问朱家栋:“潮汕房地产公司有何项目在你局报建审批?”,讯问笔录故意记录为:“在此期间,潮汕房地产公司有何项目在你局报建审批?”。显然,侦查人员虚假制作讯问笔录,目的为认定朱家栋收钱行为具有利益交换,为追究其犯受贿罪服务。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7.《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隆泰公司(徐隆青)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徐隆青送钱时间、数额时,侦查人员黄武江作诱导提示,朱家栋未陈述送钱的场景细节。

讯问笔录虚构具体细节,虚构朱家栋未曾陈述的内容:“徐隆青在我局对面39街区的东方明珠项目和金砂东路北原老汽车东站用地有一个开发项目,需要在我局审批报建,我也给他审批了。他送钱给我主要是希望我能对他公司的开发项目给予支持。”显然,侦查人员虚构朱家栋陈述的内容,是为证明存在利益交换,朱家栋提供了帮助。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8.《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顺达公司(黄荣杰)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2007年开始送,侦查员黄武江提示,2008年春节开始。朱家栋说不清日期,黄提示具体日期和数额。

审讯笔录虚构朱家栋未有陈述的内容:“2010年中秋前一天送4万,四次都是信封装好,面额都是100元。”;“另外一次是在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荣杰在规划局的停车场等我,并送给我人民币4万元,以上四次送给我的钱黄荣杰都是用信封装好的,面额均为100元。”;“顺达房地产有项公司在杏花旅社有一个房产改造项目在我局审批,黄荣杰送钱给我主要是希望我能支持他们的项目。”

显然,侦查人员虚构朱家栋陈述的内容,是为追究朱家栋犯受贿罪服务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9.《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海逸公司(杨石颖)贿赂7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收取杨石颖7万元,并未陈述具体细节,关于送钱目的,朱家栋只陈述:“海逸公司希望帮助海逸大厦的审批”。

讯问笔录虚构三次送钱具体细节,故意将朱家栋:“为争取表现,在纪委说收12万”陈述内容,虚构成:“之前的交代我记忆错误,经过我仔细回忆,应以我今天交代的为准。”讯问笔录也虚构了朱家栋未曾陈述的送钱目的:“当时逸投资集团位于海滨路的海逸汇景的项目在我局审批,我也从速审批同意了,他们送钱给我是希望我能对该项目在规划报建审批上给予支持,以及对我的支持表示感谢。”

显然,侦查人员虚构朱家栋口供内容,是为追究朱家栋犯受贿罪服务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10.《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嘉华公司(唐镇洲)贿赂8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具体讲不清楚”。侦查员黄武江提示了具体案情。朱家栋陈述嘉华公司只有一个项目嘉华花园。讯问笔录虚构唐镇洲送钱具体细节,并虚构朱家栋认为唐镇洲送钱的目的:“因为唐镇洲是房地产开发商,他在汕头开发房地产有很多手续需要在我局报建审批,当时他司嘉华花园项目在开发,需要我的支持,他为了与我拉好关系才送钱给我的。”

此外,录音录像中,朱家栋回答侦查人员 “你对你收取上述他人送给的钱物的行为有何认识”的问题时,朱家栋的表述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钱错误,也有贪念”。讯问笔录虚构为:“上述送钱给我的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他们送钱给我是基于我这个规划局局长的职务和权力,收取他们所送钱物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虽然我在任规划局局长期间,也曾有过拒收,退还大量金钱的行为,但是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且出于自己的贪念,觉得数额不大,并没有将这些钱物上缴纪检机关或退还,也因为这种意识,让我从最初的收取5000元,1万元到后来收取了5万元、10万元,数字不断增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请求相关机关给我从轻处理。”

综上,“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符,有遗漏,有虚构,诱供明显。关于送钱目的,朱家栋仅陈述为:拉好关系,支持项目。讯问笔录故意向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特征靠拢,虚构朱家栋明知10家企业当时有房地产项目在报建审批,虚构“感谢,加快审批”等谋利行为。事实上,审讯录音录像中,朱家栋表达的真实意思为:作为规划局局长,对于项目审批属履行职责,并不明知送钱人当时有项目等待审批。规划局众多证人也证实,朱家栋从未暗示或明示下属加快或拖延审批或提供便利。侦查笔录公然作伪,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三)2012年8月29日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符

1.《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联泰公司黄建潼、黄婉茹“贿送”14万元港币、30万元人民币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10万元港币和30万人民币想退还,由于纪委2011年5月调查,因此没有退还。讯问笔录未记录该内容。朱家栋回答黄建潼和黄婉茹送钱物目的时,仅陈述“拉好关系、支持项目”,无其它内容。

讯问笔录虚构内容:“2005年至2009年期间联泰集团有东坝仔(香域水岸一期)、万泰春天等项目在我局报建审批,黄建潼为了与我搞好关系给我送了4万元港币。之后黄建潼和黄婉茹送钱给我为了与我拉好关系,让我对他们以后的项目多多支持。”

2.《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泰安公司郑邦宏“贿赂”18.9万元装修款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到纪委才知道郑邦宏付装修款,有“水份”需核实。郑邦宏没提要求,没有帮不帮忙,我都是尽职责,工作就是审批项目。

讯问笔录虚构朱家栋陈述内容为:“我认为可能是郑邦宏去帮我处理装修房款结算这件事。直到我被纪检机关双规后才得知欠郑邦宏的装修房款18.9万元,是郑邦宏后来帮我付款的,我也在相关装修结算单据上进行确认了。”

本次讯问笔录与2012年5月29日的虚构笔录内容对照,删除了“如果说郑邦宏帮我支付装修款我认了,但我认为具体数额不准确,应与实际情况结合进行结算。我个人觉得郑邦宏帮我垫付的这部分装修款最多10万元。”侦查人员故意不记录朱家栋认为装修款有水份,需核实之辩解内容,似乎不存在争议,侦查行为明显违法,且性质非常恶劣。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回答 “郑邦宏为何要送钱给你”的提问时,仅陈述“支持项目”,并无其它表述。讯问笔录虚构并完全照搬了2012年5月29日讯问笔录内容:“郑邦宏是房地产开发商,我是规划局局长,泰安公司锦绣江南,观澜豪庭等项目在我局审批,当时具体是已审批,还是审批中,我记不清楚了,泰安公司锦绣江南,观澜豪庭等几个项目都是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观澜豪庭容积率从原本约定的4.5提高到5.4,锦绣江南的限定高度从原本的60米上升到75米,局部用地进行了等面积等价值位置对换,郑邦宏送钱给我是为了与我拉好关系,希望我能支持他们的房地产项目”。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

3.《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长平公司(陆克敏)“贿赂”30万元港币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汕头环保局长刘长友可作证证明自己拒收黄文耀送的30万元人民币;陆克敏送30万元港币,但经纪委核实,有10万元是军捷公司的,30万港币放谢桔红处。

讯问笔录故意不记录朱家栋上述陈述内容,显然是因为若如实记录会影响犯罪认定。根据朱家栋口供,收取的黄建潼港币14万元,陆克敏港币30万元,全部存放在谢桔红处,这与谢的证言与查缴金额不符。录音录像中,朱家栋未陈述陆克敏送钱细节,也未陈述送钱目的。讯问笔录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的笔录内容(只是将“丰华操场”改为“丰华综合训练馆项目”):“我认为陆克敏是长平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我认为他送钱给我是代表长平公司送给的,希望让我对他们公司以后的项目多多支持。直到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我才得知其中有10万元是陆克敏代替汕头市军捷白蚁防治公司送的,当时军捷公司帮丰华学校建设丰华操场项目也是在我局报建审批。”

4.《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合信公司(方峰)贿赂8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方峰送钱目的时表示为项目支持,讯问笔录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的讯问笔录内容:“方峰是房地产开发商,他送钱给我是为了与我拉好关系。2008年后合信公司在汕头市34街区有两个项目需要到规划局报建,他希望我给予支持。”

5.《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龙光公司(肖达鸿)贿赂10.1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未曾陈述肖、谢两人送钱时间、地点等细节。讯问笔录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

6.《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潮汕公司(郑国卿)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记不清了,数额都是纪委核实过的”。朱家栋未有陈述送钱细节。讯问笔录完全虚构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

7.《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隆泰公司(徐隆青)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未陈述送钱细节。对送钱目的仅陈述为“搞好关系,办事方便”。讯问笔录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

8.《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顺达公司(黄荣杰)贿赂10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金额都是纪委核实的数字”,送钱目的表述为“搞好关系,办事方便”。讯问笔录对此不予记录,完全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庭审中,朱家栋当庭陈述,其根本就不认识黄荣杰。

9.《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海逸公司(杨石颖)贿赂7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未陈述送钱细节,送钱目的表述为“搞好关系,支持项目”。讯问笔录不予记录,完全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

10.《起诉书》指控朱家栋收受嘉华公司(唐振洲)贿赂8万元

录音录像中,朱家栋陈述:数额都是纪委核实的,记不清楚了。送钱目的为“搞好关系,支持项目”。 讯问笔录不予记录,完全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

此外,录音录像中,朱家栋回答侦查人员:“你对你收取上述他人送给的钱物的行为有何认识”的问题时,朱家栋陈述的内容是:“收公司钱不对,我一直在还,有一些来不及,有些谁送的都不知道,也有私念,怕交纪委后自己被孤立,有责任。我认为属于违纪违法,有些数额需要核实”。但侦查人员未记录上述内容。

讯问笔录虚构并照搬2012年5月29日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上述送钱给我的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他们送钱给我是基于我这个规划局局长的职务和权力,收取他们所送钱物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虽然我在任规划局局长期间,也曾有过拒收,退还大量金钱的行为,但是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且出于自己的贪念,觉得数额不大,便没有将这些钱物上缴纪检机关或退还,也因为这种意识,让我从最初的收取5000元,1万元到后来收取了5万元、10万元,数字不断增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请求相关机关给我从轻处理。”

综上,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严重不符,内容有遗漏,有虚构,诱供明显。关于送钱目的,朱家栋仅陈述:拉好关系,支持项目。讯问笔录故意往贿赂犯罪权钱交易行为特征靠拢,虚构朱家栋收钱时明知10家企业有房地产项目在报建审批,虚构送钱为“感谢,加快审批”等谋利行为。2012年8月29日讯问笔录与2012年5月29日讯问笔录相比,区别在于,2012年8月29日讯问笔录在每一个涉案公司“贿赂”事实后,增加了:“经查,在此期间,某某公司向汕头市规划局报建并有你审批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有……。”但侦查人员并未将相关书证让朱家栋核对确认。

可以发现,审讯录音录像中,朱家栋表达的真实意思,客观事实状况均是:朱家栋作为规划局局长,对项目审批属例行公事,履行职责,并不明知送钱人当时有项目等待审批。汕头市规划局全部证人也证实,朱家栋从未暗示或明示下属加快或拖延审批,或者要求提供便利的情况。朱家栋也一再强调受贿事实只是纪委核实,有“问题”,有“水分”,不断地要求核实。

辩护人将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仔细核对,发现笔录内容为事先拟就,侦查员照文宣读,这一点可从朱家栋大量陈述内容未被记录,记录内容违背朱家栋真实意思反映出来。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手里拿着材料,不断提示、提醒朱家栋作陈述。若笔录不是事先拟就,无法解释内容惊人重复现象。录音录像内容与朱家栋陈述内容严重不一致,讯问笔录故意往受贿犯罪特征靠拢,对开发商送钱目的,朱家栋只有“搞好关系,项目支持、办事方便”等简要的言语。此外,侦查人员未对朱家栋签字捺印手印过程依法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虚假记录严重违反客观真实原则,涉嫌违法侦查。事实上,黄武江在侦查过程中还涉及蓄意毁坏录音录像光盘、隐匿对朱家栋有利的杨捷证人证言等违法侦查行为。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庭审中,朱家栋辩解侦查阶段受贿供述,系因纪委违法办案,自己无奈编造之虚假供述。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朱家栋侦查阶段对受贿行为之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可以确认供述内容之真实合法性。我们就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之严重不符提出质疑,发表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讯问内容相符之录音录像,即无法证明讯问朱家栋的笔录内容之真实合法性,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于侦查机关于2012年3月30日制作于省纪委办案点之询问笔录,由于无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朱家栋亦提出违法审讯之辩解,此询问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中,审判长表示公诉机关未将此作为公诉证据材料,公诉方亦当庭承认该笔录不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认为:尽管朱家栋在2012年5月29日、8月29日录音录像中,陈述了收受各家房地产公司所送钱物(其中,泰安公司郑邦宏代付装修费事实,朱家栋被双规后才被告知),但法庭不能据此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是讯问笔录,而非录音录像之视听资料,且该视听资料未经公诉人庭审播放,未经控辩双方质证,依法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材料。

综上,我们认为,侦查机关制作的朱家栋在侦查阶段就受贿指控接受讯问的笔录程序违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谢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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