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刚到律师事务所,就收到了一封福建省漳州市寄过来的快递,打开信封,果不其然,是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寄过来的判决书。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与另一同案犯构成共同犯罪,共同非法持有102张信用卡,数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则认为当事人虽然与另一同案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抓获,但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两人应该是与各自的上线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彼此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在庭审上,笔者寸步不让,与公诉人针锋相对;案件的结果也证明笔者的据理力争是正确的,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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