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构成的证据标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1-14


诈骗罪构成的证据标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并未给出诈骗罪的定义,通常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一般由五个要素组成: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公诉人只有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一证明,才能使审判机关确认行为人犯有诈骗罪。

从诈骗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公诉方欲证明行为人构成诈骗罪需证明以下事实: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同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由于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就需提交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公诉方指控诈骗罪成立,必须着重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受害人因为该欺诈行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有罪判决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在以上几个方面都得到证实,而且每一事实的证明都是依据证据规则、符合逻辑规律的,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确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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