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12-19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受新闻采访报道
广东发生两起“好意同乘”摔伤事件车主被判“天价赔偿”引争议
新华网广州12月1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刘宏宇邱明)广东省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两起“好意同乘”摔伤事件,因车主被判“天价赔偿”引发争议。
一起为“摩托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佛山市高明区法院15日通报称,2013年7月,摩托车车主阿苗在上班途中,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不料发生事故,造成同事颅脑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阿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0万元。佛山高明法院经审理,判决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垫付的约61万元医疗费。
车主阿苗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免费搭载,道德上没有过错,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伤者表示,作为驾驶人有保护乘坐人安全的义务。庭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被告阿苗并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阿苗的责任,故判决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另一起则为“自行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恩平市法院17日通报称,小梅与小李均为恩平市一家陶瓷公司员工,今年3月,小梅下班后搭乘小李的自行车同去购物,途中自行车在下坡时倒地,两人均摔伤,小梅起诉小李索赔6万多元。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同事搭乘并非商业运输行为,被告小李作为骑车人未履行相应注意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裁定双方责任三七开,被告小李担责70%,遂判决被告小李赔偿41856元给原告小梅。
两起“搭车摔伤”事件的法院判决结果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乘坐人是受益人,并且能预测到风险,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两个同事、朋友间的搭乘关系,非营利性的,是互助性的关系,其中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一方最多只能判50%责任。还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往往对社会影响巨大,应该慎重。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故高明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阿文存在一定过错,确定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的判决,是符合法理的。但在情理中,无偿搭乘同事的行为,严格来说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然而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难免一些车友会对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
王思鲁同时认为,“好意同乘”虽然免费,其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同乘人也具有过错的,如案中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过错,或者未按标准坐好等,均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好意同乘’风险很难规避,应尽快出台‘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具体责任划分与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王思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