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12-08
刘某等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刘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刘某等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中,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刘某、到贵院进行阅卷并做针对性调查,现刘某等三名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亦向贵院提交了《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根据上述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理时参考:
一、本案刘某仅系希望伤害被害人,而非将其杀害。
根据《预审正卷B2卷》第101页,刘某在讯问时曾表示:“……胡某(即被害人李某某)和江某已经跑到过道的转弯处,我叫住江某不要追……”同卷第104页:“我只是想找回点面子,……我这边有刀在身可以防身……”以及《补充侦查卷》第四页:“……并没有打算一定要砍他。”
从刘某所作的相关供述可以知道,其系与被害人因赌博发生矛盾,希望与其理论,“找回面子”。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刘某并无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打算,且同伙江某欲追赶被害人时,刘某也及时将其叫住。可见刘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被害人李某某亦存在过错。
刘某在《讯问笔录》中已多次供述,被害人在赌博时与其发生争执,并用侮辱性言语对其辱骂(详见《预审正卷B2卷》第97至124页)。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提交的《谅解书》中,亦描述了当时赌场的情况:“……赌博时发生激烈口角,双方争执不下、互相推搡,双方均扬言要‘教训’对方。”
刘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均反映了案发前双方发生了争执,且被害人对刘某进行过辱骂,刘某因此心生不忿,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刘某的犯罪行为固然应得到相应的惩罚,但在整个事件中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25:“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贵院对此应予考虑。
三、刘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项,被害人家属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等人亦多次与三被告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截至一审宣判前,被害人家属一直坚持索要300万元的赔偿,三被告人家庭成员多在家务农,虽有赔偿意愿,但却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款项,双方在赔偿事宜上无法协商一致。
现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详见附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0万元整,并已于2014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现金支付30万元的方式将赔偿款项全额支付给李某某(相关凭证见附件)。随后,被害人家属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贵院对刘某等人减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19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在上述60万元的赔偿款项中,有50万元系刘某家属东借西凑筹得的,其数额已远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38200.50元赔偿数额,且刘某在自动投案后一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讯问时、庭审中以及与律师会面的时候均表示将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刘某尽其最大能力,超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恳请贵院根据上述规定,对刘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刘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在事件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刘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已取得他们的谅解。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刘某减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律师
实习律师
2014年12月8日
附件: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
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出具的《谅解书》(原件)
被害人家属李某某出具的《收据》(原件)
被害人家属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及相关转账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