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峰律师:律师看律师——“扔鞋门”的背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2-13


 

杨俊峰律师:律师看律师——“扔鞋门”的背后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俊峰

据《南方日报》 211报道,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胡伟星等人涉黑案中,竟出现被告人家属两次向法官扔鞋,并引发众多旁听家属冲击法庭的事件。如果没记错,这是中国法院审判史上的第一遭,作为律师同业人,以下仅就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的表现,说说个人的看法。

依照刑诉法,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也很寻常,属法定的权利,但启动申请的条件必须符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本案辩护人正是以这个作为抗辩的先声,理由却像是卡夫卡《变形记》中的甲虫,颠覆着我们所知道的常识。

辩护人称其当事人(本案第一被告人)胡伟星的国籍为美国,不适用普通程序,要求启动所谓涉外程序,没有得到法庭准许,居然成为辩护人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着实令人吃惊。本人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还第一次听说刑事诉讼当中有所谓“涉外程序”,且不说胡伟星是否美国籍,假定“是”,也不能成为审判程序的例外条件,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为外国人特别开辟其它的审判程序,不知道辩护人是将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有意或无意做了置换,抑或想象空间足够的广袤,认为外国人的确应该享有法外的权利。

因为坚持这个主张,辩护人几次打断审判员的问话,以至于法官只能说:“能不能尊重一下我?”其后,辩护人又提出大学的法学生也不会讨论的常识,诸如上级法院有没有权力指定管辖等问题,以此为由多次申请回避。

关于辩护人要求为胡伟星去除戒具的请求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从胡伟星案管辖的一审法院即为中级人民法院,符合刑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至于说近期有个别法院为可能判处重刑的被告人解除戒具,必须强调的是,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在审判当中没有释法的权能,只有适用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职责。

庭审当中,法官一再向辩护人指出不要向被告人“施加情绪压力”,即使辩护人明知被告人的罪名之一就是指使他人向法官泼硫酸,一些旁听人员还是终于被鼓动起来,并以激烈的方式扰乱法庭。

最终庭审从上午930分开庭,下午430分才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也表现出极强的克制,尽管此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便是被告人自诩的美国也会因为“不听从法庭的指令,即使指令存在明显的错误”受到刑事指控,扔鞋的当事者仅仅被带离法庭。

2 11 的庭审尽管只是该案的一个片段,却很容易联想到律师的天职,如果说律师也有天职的话,那一定是相信并依仗法律,这是他们唯一的武器。律师不该也不能通过挑动、撩拨被告及其家属的情绪,利用他们对法律认知的缺乏,将案件本身投射到法律之外,这恰恰损害的是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诉诸于这种方式的案件,一般都具有“三高”的特征:辩护人的收费畸高、涉嫌罪名的法定刑高、辩护人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过高的诉讼结果(不当)承诺。这就意味着,一旦无法实践事先承诺的审判结果,辩护人将面临当事人巨大的压力,惟有通过设置障碍延宕审判进程及烘托庭审气氛,将这种负面与消极的原因归咎于“司法腐败”,就是合符逻辑的对象转嫁,辩护人华丽变身为正义的执杖者,甚至是“有心杀贼,无力还天”的“烈士”,被告俨然是法律的“殉道者”,法庭却沦为了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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