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件”评选活动规则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1-30


 

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件”评选

活动规则

一、宗旨

我所本着“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通过年度经典案例评选,树立律师执业样本,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准,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

二、原则

自愿申报参评,公正、公平、公开评审,入选案例体现和代表行业一流水准。

三、评选机构

设立年度经典案例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业评审组。

(一)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活动总体方案、专业评审组组成人选、各专业评审方案和最终入选经典案例,协调指导评审活动。

(二)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拟订评选活动总体方案及专业评审方案(案例参评条件、评审标准、评审规则、报送参评材料要求),开展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参评案例进行初评,确定入围案例名单和推荐意见。专业评审组由我所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

四、参评条件

(一)参评范围 

1.凡在

2.由我所执业律师承办。

(二)参评案例基本要求

1.真实(申报时应提交案例的真实材料,今后汇总公开出版时再做技术处理),且案例具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 

2.律师代理角色清晰,发挥作用明显,操作规范且能体现较高专业水准,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三)评选标准

评选十大经典案例的评选标准如下:

1.      案件标的额;

2.      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3.      案件的办理结果;

4.      案件的法治意义;

5.      案件的专业指导意义;

6.      法律文书的专业性。

五、评选程序

申报截止后,评选办公室按照案例参评条件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案例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要求。

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评选办公室可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补充完善或者补充完善后仍未达到参评条件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

申报案例不符合参评条件要求的,评选办公室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对评选办公室初审有疑问的,评选办公室应当与申报人沟通并负责解释答疑,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决定。 

评选办公室初审完毕后,制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情况报告,包括参评案例目录(申报人、案例摘要、申报人自我评述等),同时向所有申报人反馈初审结果。

(三)初评

评选办公室按参评案例分类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对参评案例逐一提出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入围经典案例的名单。各专业评审组以1:1.2的比例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入围经典案例名单(按推荐先后顺序)。初评结束后,各专业评审组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包括评审过程,对参评案例的评审意见、推荐入围案例名单及推荐意见)。

(四)公示

评选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入围经典案例名单在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站和公告栏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向全所律师提供入围经典案例名单的详细查询。

公示期间任何律师均有权对公示的入围经典案例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受理核实,对查实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即取消资格,空缺顺位递补。

(五)审定

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并逐一对入围经典案例进行评审,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最终入选经典案例(依据得票数高低确定最终入选经典案例名单,但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入围案例方能最终入选经典案例)。

六、表彰宣传

(一)在2014年初举行颁奖仪式,向入选“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邀请本市主流媒体,利用自有宣传平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等进行专题宣传。

(三)编辑出版《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供律师事务所及同行学习交流,并作为我所实习律师及年轻律师的培训案例。

七、案件申报

1.申报时间:至。

2. 每名律师最多可申报2个案件。

3. 申报方式:填写报名表和将相关材料(见附件)电子版发至律所邮箱:gq37812500@163.com,联系人:刘彩凤,联系电话:020-37812500 18302057286.

附:1.报名表  【点击下载】

       2.案件相关材料清单


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件”评选

报名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承办律师

合同编号

承办时间

案号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我方观点

对方观点

裁判要旨和结果

媒体报道情况

办案心得

广强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件”评选

案件材料清单

1.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所函;

2.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法律意见书、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

3.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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