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林叔权:陈永洲事件标志着刑事控告已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抵御媒体监督的武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0-26


 

珠海律师林叔权:陈永洲事件标志着刑事控告已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抵御媒体监督的武器

10 22 晚,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 1019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这条微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除@新快报连续两日发出请放人的告示外,全国各地媒体纷纷群起呼应,利用报纸版面呼吁长沙警方放人。而我们法律人,也都没有闲着。关注中国影响性诉讼的@金牙大状在 20131023中午发出#金牙大状论坛公告#,在 20131023晚上7时至10时应急举办第二期论坛: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探讨媒体监督与犯罪的界线。@金牙大状总坛主王思鲁大律师在论坛上说,我们不仅仅是要关注案件,还要关注如何实际解救陈永洲,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给在场的@新快报记者参考。

我也从珠海赶往广州参加论坛。我发表的观点是:如果刑事控告成为特殊利益集体阻却媒体正当监督,尤其是对资本市场的监督,我们所处的熊市,就一直熊下去。

我们所处的熊市,就一直熊下去,我说的这句话,看似说的股市,其实一语双关!股市自不待说,中联重科股票AH股齐跌,两天已经蒸发32亿元。其熊样恐怕要延续至@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恢复自由身。另一个熊市,指的是媒体记者及我们大家。长沙警方此例一开,媒体合法监督的权利及我们大家的人身权利岌岌可危也。因为,陈永洲事件标志着刑事控告已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抵御媒体监督的武器。也许,媒体及我们大家自此步入特殊利益集团利用刑事控告作为抵御媒体监督的武器的时代!无论陈永洲最终能否洗脱罪名,能否恢复自由身,特殊利益集团以刑事控告威慑媒体、恐吓我们普罗大众的目的已经达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即,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的权利。

然而,从这两天所披露出的有关陈永洲事件的情况看,法律规定的刑事控告权被自称被害人的人善用了。这里的善用,不是真正的善,而是一种恶,一种张扬的、明目张胆的、挑衅的恶。而且,被害人的恶,已经恶到天!因为,他们的恶,是假借公权力、假借国家机器的恶,因而,他们的恶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恶!

根据百度百科,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在此,我斗胆请陈永洲事件中的被害人及其与其声称依法且自以为天衣无缝地、正在不遗余力地配合被害人维权的公权力对照一下上述特殊利益集团的定义,请你们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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