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0-18
黄坚明律师:“法律产品”现象就是律师行业内的“毒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近日,几位业内人士就“法律产品”问题发表观点,引发议论,产生观点冲突。缘起“@李蒙不蒙你”的微博发言 :【法律产品?】近来,老听到一个“法律产品”的词,我就是不喜欢。法律的产品?法律是规则,怎么成了产品呢?产品是好人可以用来干好事,坏人可以用来干坏事的东西。比如一把菜刀,好人用来切菜,坏人用来杀人,那叫产品。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能让坏人利用吗?王思鲁律师对此发表评论:如何服务据案而定,所谓模式、标准化、流程化是不懂专业的资本家式律师思考的东东,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表面化的服务。为达此目的,会找法科应届生“速成”“专业”律师,让其出产品、做产品,而资本家式律师任务是忽悠业务,这是摧毁律师业的做法。对此,有律师同行表示异议,并撰写长微博《“法律产品”的提法到底是否合适?》。题目虽带问号,但答案是明确的,其核心观点是:“法律产品”的提法没有错,“法律产品”提法背后倡导的是“标准化的流程、规则那些‘产品化’的东西”,反对“法律产品”的提法是瞎扯!我认为:“法律产品”是谬误无比的提法,荒唐透顶的产物,是“没入门、没入行”律师、甚至是外行人的提法;“法律产品”的提法仅仅是表象,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才是其背后的实质,但“法律产品”现象实质上就是法律服务市场异化出来的“毒瘤”、“怪胎”,应坚决予以切除。本文将就“法律产品”现象之荒唐、谬误展开详细的论述。当然,不排除部分同行仅仅是提到“法律产品”的说法而已,并没有真正践行律师服务“产品化”的做法。
一、“法律产品”是荒谬之极的提法
首先,无法界定“法律产品”的提供主体是谁。众所皆知,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法律服务,绝非是提供“法律产品”。就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根本就不应存在“法律产品”的提法。若“法律产品”的提法是成立的、准确的,那么谁提供的就是“法律产品”呢?谁提供的就不是“法律产品”呢?若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是“法律产品”,那么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结果是不是“法律产品”呢?检察官司法行为的结果是不是“法律产品”呢?法官司法行为的结果是不是“法律产品”呢?法学家法学研究的成果是不是“法律产品”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难道说: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是“法律产品”,而法官、检察官履行司法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就不是“法律产品”?
其次,无法界定“法律产品”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律师提供的专业性服务很多,看到见摸得着的“显性化”的服务成果也很多,如律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解决了客户的法律困惑,律师的诉讼行为为客户挽回损失,律师撰写高品质的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那么,律师提供的服务,哪些是“法律产品”呢?哪些不是“法律产品”呢?难道说:看到见、摸得着、文字性的成果,如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才是“法律产品”?哪些看不见、摸不着的就不是“法律产品”吗?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找到“法律产品”的权威定义,也没有听说谁可以说清楚什么是“法律产品”,什么不是“法律产品”。“法律产品”的提法,比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客观证据”提法更荒谬。
再者,无法界定“法律产品”的客观载体。著作权法有“作品”的概念,而“作品”都存在客观真实的载体。如艺术作品的载体可以是一幅画、一座雕像等。试问:“法律产品”的载体是什么呢?难道说:律师撰写的辩护词、代理词就是“法律产品”?那是法律文书,非“法律作品”。难道说:律师完整地代理了一个民事案件的诉讼行为,该代理行为本身就是“法律产品”?或者说:律师提供的任何服务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法律产品”呢?对此,我深感汗颜,实在无法界定、描述什么东西是“法律产品”,什么东西不是“法律产品”。
最后,或许有人说,由专业律师和IT人员联合研发的专门用于办案的含标准化、程序化、模版化内容的法律软件,不就是“法律产品”吗?不就是“法律产品”的载体吗?“法律产品”的提法没有错。对此,我的观点是:一是法律软件是“软件作品”,不是“法律产品”;二是把律师的专业服务聚焦在“法律产品”中,完全偏离了法律服务的本体内容,就如看人不能老看别人的脚趾是怎样的;三是行业内确实出现一些“软件作品”,但更多是一些学习性资料,对律师行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能提升到法律服务“产品化”的高度。
综上,“法律产品”的提法荒谬之处极多,这里不再展开论述,专业律师对此应坚决予以抵制。
二、“法律产品”现象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牛头不对马嘴”般谬误思维的产物。
如上所述,“法律产品”的提法仅仅是表象,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产品化”才是表象背后的实质内容和做法,我暂且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法律产品”现象。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目的是解决问题,解决法律难题,而不是购买什么“法律产品”。强调律师提供什么“产品”根本就是文不对题,相当于别人问你吃饭没有,你却答复刚从厕所出来。///
拿我们承办的“宁波地沟油”案来说,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就是为了实现被告人能“保命”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被告人能轻判的目的。一审判决出来前,家属不断地追问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保命,能不能轻判。须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于
再如,我们承办的“封开血拆”案,该案被告人黄某兴(兄)一审被判死缓,黄某云(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现在情况是黄某兴、黄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院或许是迫于死者某派出所所长家属的压力,提出抗诉。显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判处黄某兴死刑立即执行。对此,律师的最大使命就是为被告人保命,为被告人减轻刑期。此时,律师跟当事人提什么“法律产品”,这不是胡扯吗?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律师应是解决问题的能手,而不是推销“法律产品”的小贩,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
部分律师同行之所以拿“法律产品”说事,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案源问题。但对真正的律师来说,办好案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就是最好的营销。最传统的“口口相传”的口碑营销,就是最恒久、最有效的营销。真正的律师,根本就没有必要炒作莫名其妙的“法律产品”概念。真正的大律师,他的名字,他经办的经典案例,他撰写的专业文章或出版的著作,他在行业内的口碑,就是他响当当的金字招牌,根本就没有必要玩弄“法律产品”的文字游戏。就国内行业公认的一线律师而言,从未听说哪位律师提过“法律产品”的说法,更未听说过哪位律师提供过、出版过、发行过什么有行业影响“法律产品”。
因此,所谓的“法律产品”的概念和提法,所谓的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的现象,其本质就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牛头不对马嘴”般谬误思维的产物。
三、“法律产品”现象是本末倒置的产物
首先,“产品”不是律师服务的本质属性。毫无疑问,对于案件不多,为生计奔波的律师而言,找个名堂,做些事情,找些案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剑走偏锋,不应钻牛角尖、走死胡同。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律师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律师收律师费是天经地义的,但律师不是天经地义的商人,将赚钱认定为律师的第一属性,将律师的服务定性为“产品”,这明显是对律师行业的根本性误解,如不少律师就专攻于公益诉讼,律师也不是当事人花钱后就可以随意消费的“产品”。律师有独立于当事人的立场和地位,律师拒绝当事人委托案件的例子比比皆是,“产品”本身能拒绝客户购买吗?因此,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律师的“专业服务”当商品、产品,可以明码标价。不要把律师的“商业、商品、产品”属性放在第一位。
其次,若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是“法律产品”,那么,律师本身是什么东西呢?是生产“法律产品”的机器,还是生产“法律产品”的操作工人?还是生产“法律产品”的原料?产品都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问题,“法律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是在于“产品”本身呢,还是在于“律师”本身?若在于律师本身,所谓的标准化、流程化、程序化、模版化的“法律产品”,只能是“表面文章”。强调“法律产品”的作用和功效,就是本末倒置。///
再者,在生产“法律产品”的过程中,还涉及谁主导“法律产品”的生产问题。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所谓的“法律产品”,经常是这样“生产”出来的:“红顶律师”招揽来业务,不办案,然后找法律科班生主导“法律产品”的生产,但拒绝法律科班生接触客户,拒绝其出庭,真正的“主导者”根本就没有经过法庭实战的洗礼。这样流水线生产出来的“法律产品”,是不是伪劣产品呢?所谓的“法律产品”,只不过是某些“红顶律师”、“公司化”运作律所捞取高额律师费的“幌子”。这种现象由来已久,在国企法律顾问服务中尤为常见,在“公司化”运作的律师事务所中尤为常见。说的严重点,就是借“法律产品化”之名,行攫取国有资产、社会财富之实。“法律产品”现象有越演越烈之趋势,不少同行借炒作“法律产品化”之名,宣扬其“专业化”之美名,目的就是招揽业务,解决案源问题,然后收取高额律师费,但实质上往往是资本家式律师借“法律产品”之名忽悠业务,然后批发给手下的授薪律师来干活,真正的主导者是授薪律师本身。正可谓:一分钱一分货,资本家式律师收取高额律师,却由领取低工资、白领工资的“操盘手”来“生产、制造”的“法律产品”。这样的“法律产品”,能放心使用吗?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法律产品”现象是本末倒置的产物,违背律师行业的根本规律。新老律师之间,同专业医生一样,少不了传统的“传、帮、带”衔接。若强调“法律产品”化,那不是把律师转型为“出版商”了吗?可以无限度地复制产品。这明显是在走歧途。
四、“法律产品”化的本质特征就是金钱至上、唯利是图
“法律产品”化的本质特征就是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表面化的成果和服务,攫取最高额的利润,将律师行业彻底分化为资本家式律师和“打工仔”律师,最终必将彻底摧残了律师行业。
就社会现实而言,律师行业已经商业化过头了,太多的律师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勾兑”案件,“拆诉”案件,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赢利能力已成为判断律师是否成功最重要的标准。现在行业内再出现“法律产品”化的提法及现象,其背后的价值观就是将律师行业进行“商业化”到底,最终的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这也是过分注重律师职业商品性的必然结果。在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的前提下,资本家式律师最大动机就是多找案件,多赚钱,而不是专心办案,那属于“打工仔”律师的事情。而“打工仔”律师最大的梦想也是早日成为资本家式律师,早日脱离苦海,但面对微薄的工资,白领的收入,他们能专心办案、认真专研“法律产品”吗?因此,毫无疑问,“法律产品”化现象是违背法律服务规律的,基于此理念生产出来的“法律产品”,只能是类似于傻瓜相机的“产品”,并由“傻子”进行操作,名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产品”,实质上提供的就是表面化的成果和服务。若“法律产品”化现象日益猖獗,长久下去,最终必将严重摧残整个律师行业,“收钱不办事”就成为律师的代名词。
五、“法律产品”现象违背法律常识和生活常识
假定“法律产品”的提法是成立的、准确的,假定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最大趋势就是“法律产品”化,假定律师同行精心研究出来的“法律产品”就是标准化、流程化、模版化的产品,就如“傻瓜相机”一样人人会用,假定从“产品”视角审视法律服务的观念和做法如真理般正确,假定“法律产品”所有相关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完美无缺的,那又怎样呢?这些年,曾有同行设想研发法律软件,意图软件在手,法律无忧,但最终销声匿迹。最关键的是,“法律产品”现象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社会常识。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是人世界最完美无缺的法律,但制定后仅仅把它锁在抽屉里,政府不普法,民众不学法,公安人员不办案,检察官不公诉,法官不适用法律不判案,这样的法律,最大价值就是历史文献,就如清末的预备立宪、修法活动一般。同理,律师研发出来的“法律产品”,不管其如何精细、专业,最核心的因素还是“人”的问题,而不是“产品”的问题。将律师专业服务定位为“产品”,这明显是违背法律常识。
社会都有这样的常识: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战争胜负的主要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具体到法律服务市场,决定法律服务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是人,而不是物,更不是什么“法律产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面对同样的中国大陆现行刑法,面对相同的法学教材,用“法律产品”概念评价,应当说是“法律产品”相同,即便是相同的老师,培养出来法律科班生也是千差万别,办起案件来,最终结果也可能相差十万八千里。因此,强调“法律产品”的“产品”属性,强调通过“法律产品”来赢得案源,收取高额律师费,收费后无退费、无“手尾”问题。无需赘述,这明显是违背社会常识的。
综上,我实在不明白,为何要强调律师专业服务的“法律产品”属性呢?这明显是违背法律常识和生活常识的。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不管是大案件,还是小案件,能否处理法律纠纷事宜,能否切实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核心在于律师本身,核心在于“人”本身,而非什么产品。即便是最普通的饭店服务员,顾客可以要求老板提高服务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而不能主张酒店服务员“服务产品”化。拿“莞式服务”来说事,那叫没天理。须知,天底下最不讲理的地方是“皇宫”和“妓院”。
总而言之,我实在看不到“法律产品”提法的价值何在,实在弄不清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意义何在,“法律产品”现象无疑是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异化出来的“毒瘤”和“怪胎”,应坚决予以切除,全体律师同仁应坚决予以抵制,否则将会严重贬损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