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9-25
大牌律师把夏俊峰推向死刑断头台?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2013年9月25日6点38分,夏俊峰之妻张晶在其微博写道:“去看守所会见夏俊峰最后一面。”新华网2009年12月22日曾报道:“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俊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曾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在先,但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院对夏俊峰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最终被最高院核准死刑。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2013年9月25日 10点49分,中国新闻网报道:沈阳刺死城管小贩夏俊峰今日被执行死刑。
事件至此,社会应质问:谁害死了夏俊峰?是夏俊峰罪大恶极该死?是涉案城管人员死者申某和张某东害死了夏俊峰?或者夏俊峰是城管制度的牺牲品?究竟是谁、是什么害死了夏俊峰?相信每个人心中会有不同的答案。
就2人死亡、1人重伤严重后果而言,在不废除死刑的国家里,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几率都很高,美国辛普森类似案例,毕竟是特例。夏俊峰案无疑事出有因,反思、质疑、批判、否定城管制度的新闻报道、文章和声音不计其数。但从律师执业、行业规范角度反思此案,笔者质疑:
会不会是律师害死当事人?会不会是律师收了大钱却害死当事人?会不会是“成就”了律师自我却害死了当事人?从形式上看,夏俊峰案经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执行死刑,其死因应归咎于夏俊峰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承办该案的律师,对夏俊峰之死,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对此,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在其微博(http://weibo.com/u/1806107242)中写道:“[夏俊峰案若可以重来]致城管二死一重伤,若一审时认罪、忏悔、寻求谅解、赔偿,还是死;如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任何时候,认罪(当然可辩解事出有因等)、积极寻求‘被害人’一方谅解、真诚悔罪(不管‘被害人’一方接受否,把赔偿金送到法院),这样,情节于一审有改变了,夏会被改判死缓。”不管怎样,针对此案,针对夏俊峰“人头落地”、张晶一家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该案承办律师、律师行业全体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等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彻底的反思。
反思一:一味的“以攻为守”,一味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对吗?
或许,当事人最喜欢听的是其律师为其案件作无罪辩护。或许,就辩护律师而言,作无罪辩护律师费用可以水涨船高。就夏俊峰案而言,一路走来,承办律师强调最多的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城管执法有错在先,是正当防卫,判处死刑量刑错误、夏俊峰是弱势群体等。大家也明知:一审阶段不管怎样辩,最后肯定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就一审阶段而言,不见得一定要“以攻为守”,一味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完全可以采取深刻悔罪、坚持请求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策略,效果应更好。
就本案辩护基点而言,夏俊峰肯定是有罪的,无罪案应是刀刀见血的打法,否则本案怎能辩护得如此憋屈呢?城管执法固然有问题、有瑕疵,但夏俊峰不能拿刀捅人,还捅死两个、重伤一个,这明显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脱离了辩护基点,其他的论点都扯远了。
反思二:应否坚持“死不认错”?
在整个案件中,我感受更多的是夏俊峰一方的“死不认错”。对此,我想强调的是:作出道歉、同情、悔罪的表示是应该的,不仅律师要在庭上、辩护词上作表示,夏俊峰本人也应如此,当庭下跪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夏俊峰本人如此,其妻子、家人也应如此,不仅庭上如此,庭外也应如此;要主动找媒体、网络公开表示歉意、悔罪。先不说最终效果如何,梦鸽不是在网络上公开作道歉了吗?所有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夏俊峰悔罪深刻,有助于轻判。但遗憾的是,始终没看到的这样的做法和听到这样的声音,这无疑是律师的错。如上提到的张晶微博,也并没有看到表示歉意的话语。律师也没有其微博等渠道上代表夏俊峰作出悔罪深刻的表示。这不值得反思吗?
或许你会质疑:一味的“道歉、歉意、悔罪”有用吗?真实案例、生效判决最有说服力。跟本案最相似的是“北京小贩杀城管案”的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庭审最后,崔英杰再次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忏悔。崔英杰决定不上诉后,其辩护律师李劲松会见崔英杰时,其再表示准备再次向被害人李志强的家属道歉,并委托律师转达。崔英杰:“我给他家带来了伤害,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http://news.sina.com.cn/c/2007-04-24/152411705610s.shtml。)在该案中,同是小贩杀死城管案,但该案取得保住崔英杰“人头”的良好辩护效果。两案相比,这不值得反思吗?
反思三:一味“炒作”,是否是“成就”律师自我,害死当事人呢?
无疑,重大社会公共案件往往需要律师炒作,律师有义务发出自己独立、理性的声音,但肯定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炒作。具体到本案,一审阶段,律师发挥空间有限,即便是夏俊峰一方主动赔偿(本案应是被害人家属始终拒绝接受),难免仍是死刑;但到了二审阶段,到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最应争取的仍是主动赔钱。夏俊峰家属理应主动把钱汇到法院账户,主动赔偿,再配合家人“砸锅卖铁、赔偿到底”的表态,甚至发动媒体捐款赔偿,求助媒体发声,加上主动赔偿是从轻情节,案件完全有可能改判。王思鲁律师在其微博提到的“李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阶段主动汇钱到法院,最终改判死缓、保住人头就是经典的成功案例。(详情参阅金牙大状律师网,经典案例之孙雷明(化名)等涉嫌抢劫罪案之相关报道,网址: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1447)。遗憾的是,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以“此种努力没有得到被害人接受”、“无能为力”来终结此案,未免太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了?为何不让家属主动把钱打法院账上呢?夏俊峰家属没钱,为何不发动媒体捐助呢?
或许有人会质疑:因为本案涉及夏俊峰暴力抗拒城管执法问题,涉及政治问题,若不炒作,说不定夏俊峰会死得更早。确实,辩护律师面临为夏俊峰“保命”的重大压力,穷尽一切手段,也是情理之举。但问题是:这样的炒作对吗?有利于夏俊峰有利吗?是其利益最大化选择吗?我认为:本文矛盾焦点是利益平衡的问题。在城管执法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在社会、媒体高度关注“走鬼”、小摊贩生存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主动赔钱、彻底悔罪、甚至由家属公开向媒体“认错、求助”的情况下,基于利益的平衡,公权力完全有可能“得理且饶人”,留夏俊峰一命。而非越炒作,越陷入“反体制”的陷阱,越把夏俊峰往“断头台”上推。
或许,有人认为:案件承办律师根本就没有“炒作”该案,即便是炒作该案件,也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直到最后才采取的行动。不是该案承办人,根本就无法判断“炒作”的决策对与否,时机是否恰当。是否炒作,网络、媒体最清楚,无需赘述。炒作决策对与否,当事人和群众最有说服力,最终辩护效果最有说服力。
因此,从“马后炮”角度分析本案,承办律师过分炒作自己的辩护词,过分炒作案件,无疑是“害了”当事人,害了自己,本案就是明证。
反思四:不是任何案件都适应“炒作”,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都适宜炒作。
就本案而言,确实有炒作的空间,说到“城管执法犯法”的事情,同情、认可城管的估计不多。但本案死刑复核阶段,当事人委托的是大牌律师,基于大牌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加上过分地炒作本案,本案有可能造成两个结果:一是案件改判,夏俊峰成功保命。真若如此,谁是最大赢家?夏俊峰及其律师;谁是最大输家呢?被害人及其家属、城管、法院、控诉机关?试想:在充分炒作案件的前提下,众多公权力机关有可能为了成就夏俊峰及其律师而改判本案吗?二是炒作过头,操作不当,害死当事人,也伤及承办律师的声誉?如何炒作案件,如何拿捏,确实很究竟分寸。如宁波“地沟油”案件,承办律师也借助媒体发声,但很多声音并不是主犯柳立国辩护律师发出,最终在“杀声一片”的情况下,主犯柳立国成功保命,且没有引起社会重大争议,辩护效果良好。
反思五:律师是否已经尽力了?即便是认罪求饶,夏俊峰也是必死无疑?这是公权力要夏俊峰的命,承办律师是没有责任的?
确实,不做刑案不知道刑辩律师艰苦!确实,说容易做很难。但本案中,律师建议夏俊峰家属主动汇钱到法院账户,应不是太艰难的事情。很多年前,我就亲历过一个盗窃案件,开庭前,律师让家属主动汇罚金到法院。当时法官还质疑,还没有开庭,还没有作出罚金的判决,律师就怎知道本案要判罚金呢?该案判决结果肯定是比较好的。同理,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在二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为什么不让夏俊峰家属主动汇钱呢?这是尽力了吗?
不错,按照最高院的死刑核准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即便被告人认罪求饶,甚至是有法定从轻情节,估计夏俊峰也免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命运。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不是指纯粹庭上语言形式的“认罪求饶”,而是指实实在在的行动,直接给法院打钱,该行为将涉及夏俊峰认罪、悔罪、忏悔是否深刻的问题,会直接影响法院如何量刑。很多年前,我曾办理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案件,法官开庭前就直接问被告人父亲:“你愿不愿赔钱,否则将涉及你儿子能否保命的问题。”主动给法院账户打钱,肯定会涉及如何量刑的问题,这是司法实务中很常见的。
或许,还有人认为:就本案而言,夏俊峰是必死无疑的,炒作也罢,认罪求饶也罢,大律师还是小律师承办,都改变不了结局。我的观点是:不到最后,绝不放弃,律师应有战斗到最后一刻的勇气和心理承受力。至于律师无责,这是谁也改变不了案件结局的论调,我只能说:真若有这样的思维和行动,律师一开始就不应该接案件,既然结果已定,律师就不应 “坑人”。当然,在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执意委托律师的,那另当别论。
电影《蜘蛛侠》里面有句话:“Greate Power, Great Responsibility.”可翻译为:能力(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具体到本案:律师名气、能力、影响越大,责任越大;案件越大,律师责任越大;否则,对中国法律的伤害也越大。
综上,律师的使命,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不是为了炒作案件而炒作,更不能为了“成就”自我而“害死”当事人,否则最终也会伤及自身。或许,夏俊峰案件,值得律师同仁反思的地方还有很多,以上几点谨作抛砖引玉,敬请批评、斧正。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有必要从行业规范角度,对律师脱离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恶意炒作事件进行规范、管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律师行业乱如春秋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