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为无罪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8-01



题记:司法机关应对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予以解释,且应能让普通人信服,否则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为无罪案

--评柯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发回重审一案

 

之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一直都存在质疑,认为该规定要求太高或操作性不强,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引进了西方坚持了几百年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以期在操作性及与国际接轨方面有更好的改进,但遗憾的是有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与预期效果仍有较大差距,最近网络上引起讨论的柯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起诉书指控:

一审阶段柯某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是:柯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互相吻合,并与录像完全一致,无可争辩地比控方的言词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指称柯某犯罪的证据,仅仅是言词证据,控方证人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并且与监控录像不相符,根本就不能作出有罪的事实认定;柯某根本没有作案的动机,没有作案的条件,没有作案的时间;指称柯某打架的疑点无法排除或未得到排除;疑罪从无。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柯某一年半有期徒刑。认定理由主要是:目击证人罗某、吴某、陈某均经辩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柯某参与殴打两被害人,上述三名证人与本案均无利害关系,且在案发前均对被告人柯某熟悉;被害人陈某亦能辨认被告人柯某为对其殴打者;上述证人证言与证人宋某、欧某、黄某等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柯某曾向他们陈述伤害两被害人为“龅牙”等人及两被害人被持刀刺伤细节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柯某坚持无罪,并提起上诉,并经二审辩护人的强力辩护,二审法院目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存在片面采信言词证据、采信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等认定事实、证据重大错误的情形。这里选择对案件证据认定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段案发后的录像进行分析,以重点揭示一审判决坚持的证明标准远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段录像记录了案件发生16分钟后的现场情况,内容是这样的:柯某从东风路往水均大街的方向悠闲地步行进入画面,录像显示其边走边吸烟,平静自然地往伤者身边(故意伤害现场)走去,近距离观看。随后,柯某与蔡某一起从阶梯走下来(伤者在阶梯的上面),蔡某下了阶梯后径直往水均大街方向走去,柯某从阶梯下来后又停了下来继续观看,手上拿着一瓶水。蔡某回头看柯某没有跟上来,站着等候了一会,但柯某仍未跟上来,于是蔡某往水均大街方向步行走出画面。过了一分钟左右,第一名伤者被从地上抬上担架并被推走,此时柯某就站在担架旁边观看,半分钟后,柯某转身离开,向水均大街方向走去。

对于这段录像,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会问:如果柯某参与了故意伤害案,那与柯某一起的蔡某也到过现场,是不是也有重大嫌疑?如果柯某确实参与了故意伤害案,是什么原因促使他重返现场?柯某一直没有承认参与故意伤害案,既然柯某一直没有承认,侦查机关理应问及“你为什么在案发后出现在现场?”本案另外一段录像已经显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涉案人员在实施伤害行为后已全部跑开,那作为一个普通涉案人员应该继续躲避才对,柯某的心理素质何以如此强大,能平静自然地重返现场,还如此镇定地看着伤者被抬走?

这些都是普通人都会有的怀疑,可称之为“合理怀疑”,但侦控机关根本没有进行解释或回应,而是执著于自己所构建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竟然也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置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于不顾。

“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先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世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第一次强制性地在法庭中适用是在1798年的爱尔兰反叛案中,该案中辩护律师力图提高控方的证明责任而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一词。《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解释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合理怀疑的通俗含义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这种标准与西方陪审制度密切相关,陪审制度直接源于古老的同类人审判的司法理念,因为只有同类人才能真正体会被审判者的感受,考虑被审判者的权益。同类人参与审判,是通过普通民众代表社会良心参与法庭审判,促进司法的公正,是审判本身值得信赖并具有权威的基础。另一个方面也可以防止法官权力过于集中。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有效分离,把事实审交给随机抽取出来的一定数目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完成。这些人员对事实的判断与法律知识无关,完全是基于一个普通人对常理和常识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合理怀疑为什么要称为“合理”怀疑的原因所在。

由于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成本太大,可操作性越来越差,当今世界只有少数国家继续保留,并只在少数案件当中会运用到此项制度。陪审团制度的日益式微意味着一直保持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格局将被改变,而原来进行法律审的法官同时也要承担事实审。但证明标准并不因此而改变,法官在事实审时仍要回归普通人,以被审判者的同类——一个普通人的常理、常识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引进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对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具体化,在证明标准上逐渐与西方国家接轨。但这并不是说,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容许合理怀疑,事实上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比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更为严格。

“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在于“怀疑是否合理”,而非在于“疑点重大与否”。合理怀疑中的疑点,并非限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根本性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又如本案中故意伤害的监控录像比较模糊,在未经可能的技术处理前无法进行辩认的情况;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也并非是属于无需怀疑的范围。在本案中,由于侦控审三机关均没有对案发后的监控录像进行任何说明,是否说明此录像中的疑点就是一般疑点,就因为与故意伤害的实行过程没有关系?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因为案发后的录像确实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发生和实行过程进行证明。本案侦控机关采取的策略也是只关注案发过程部分,不留意案发后的客观事实。但案件事实作为一个完整过程,相关当事人案发后的表现无疑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实施犯罪活动的重要证据。如果只考虑实行阶段,而不考虑前后阶段,那证据所证明的的案件事实就不完整的。因此,疑点是否重大并不是最重要的区分,怀疑是否合理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而对于那些被主观设定为微小疑点的忽略却最终可能酿成重大冤假错案,自古至今无数冤案就是这样酿成的。

合理怀疑标准是否应对普通刑事案件与死刑案件有所区别?本案作为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回避或者忽略这些相对较小的合理疑问?有学者援引1984年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的规定,即“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据此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事实上,证明标准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证明其结论都应该是唯一的,而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很显然,坚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的观点混淆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混淆了定罪与量刑的证据标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特别将死刑案件单列出来进行规定,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也参照规定执行。最近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本案虽然是普通刑事案件,但仍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案发后录像中的重大疑问,司法机关有予以回应和澄清的职责。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是否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各个国家,控辩双方的证据形势都是不平等的,这是因为控方是证据获取能力强大的国家机关,而辩护人只有比较有限的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在法律层面和实现条件上都受到限制。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自证其罪或无罪的责任,辩护人也不必对合理怀疑进行证明。即使法律赋予辩护人以完整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个体力量与机构力量的悬殊,辩护人也无法获得可以相制衡的证据。因此,只要辩方破除了控方的证据链,使其结论并不唯一,那么辩方提出的怀疑就是合理的。这对于控方是一个挑战,因为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还要能够让证据严密到可以应对诸多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也是控诉机关法定的举证义务,否则案件就应定性为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对于本案而言,即使辩护人拥有调查取证权,要让辩护人进行取证从而证明上述录像中的合理怀疑也是勉为其难。因为在现有的公开领域监控体系中,辩护人基本还是无法调取柯某到达现场之前所经沿路的监控录像,虽然柯某已经明确陈述了其经过的路线。而侦查机关对于公共领域监控录像的调取具有先天的便捷性,但本案侦查机关明知其可为而不为,没有对柯某的辩解和案后到达现场的合理怀疑予以澄清,从而使得本案陷入了困境:能取证的不取证,无法取证的想取证。而合理的状态应该是侦控机关全面收集无罪、有罪、罪轻的证据,这符合公正司法对控方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要求,也是国家对公正司法负有最后责任的体现。本案侦控机关片面收集证据,置辩方提出的合理怀疑于不顾,案件公正性难以保证。

辩护人准确地提出合理怀疑,是专业的要求,是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侦控机关更加全面尽职地收集证据、组织证据链。而合理怀疑的提出又究竟能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本案二审已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已是一个明证,而本案最终裁判结果必将是一个明证,而最终也必将证明柯某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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