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7-04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陷警门”案秘密宣判

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昨日二审法院在看守所秘密宣判,方卫、王晖各从一审的十年改为三年半、三年,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因是在十年以上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此案已报最高院核准中,亦即二审判决未生效。二审法院秘密宣判没有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和家属,而是通过邮寄方式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二审法院此举是公然违法,铤而走险。

《刑事诉讼法》在一审程序一章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一章中,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可见,二审法院在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应当公开宣判,而不能在看守所秘密宣判。并且,二审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庭。二审法院秘密宣判,是因为其深知此案判决不公,害怕会引起家属、旁听人员的不服,引起到场媒体的关注,从而将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二审法院宁愿公然违法,铤而走险,也不给家属和媒体任何“炒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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