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判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03


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判决

昨天,浙江省高院在宁海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个案件,本报曾做过系列报道。

,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柳立国等七被告人一审宣判后,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昨天,省高院二审认为,餐厨废弃油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柳立国等人明知购买方系食用油经销商,仍将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予以销售,并最终流向食用市场,且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销售,并最终流向药品加工和饲料等企业,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郑振国)


本案链接: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3571



阅读量:141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