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方卫、王晖故意伤害案”司法鉴定专家意见
受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委托,在查阅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检技鉴[2011]2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高检技鉴字[2011]89号)后,我们随即赴安徽省黄山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观看了祁门县公安局法医室(即熊军发生死亡的地点),结合原现场及尸检照片、案情资料等,我们认为熊军死亡一案中有些法医学专业问题需重新认识,方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现说明如下:
1.关于死亡原因
据安徽省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文书记载,死者熊军心脏存在潜在性疾病,传导系统的窦房结存在病变,《健康体检表》记载熊军生前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病史,我们认为熊军的死亡原因应为心脏传导系统疾病(窦房结病变)所致的心源性猝死。
“心脏传导系统(cardiac conduction system,CCS)是心脏的起搏、节律调控中心,由窦房结、房内束、房室结、房室束及左、右束支构成。CCS病变可造成心脏起搏、传导障碍,引起心律失常,严重时发生心源性猝死。现已确认,CCS出血、炎症、纤维化、脂肪浸润、淀粉样变性、肿瘤、发育异常等病理改变是快速型或阻滞性缓慢型心律失常、或以此而衍生出的各种复杂心律失常的病理基础,可导致猝死。”(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881页)其中窦房结是心脏收缩、舒张节律的起始点,此部位病变更容易引起心源性猝死。
据尸检报告记载,体表及内部器官未发现致死性损伤,未见机械性窒息征象,可排除中毒、冻死和体位性窒息等上述因素所致的死亡。 熊军的窦房结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病变,亦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病史,故熊军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是存在的,亦是根本的致死性疾病,因此我们认为熊军的死亡系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心源性猝死。
2.有关“冻死”尸体现象的说明:
安徽省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文书中认为熊军生前处于寒冷状态的主要依据是“苦笑面容”、“胃粘膜出血”和“立毛肌收缩”,我们认为死者熊军生前处于寒冷状态的尸体现象依据不充分。
分析如下:
(1)关于“苦笑面容”:
首先,安徽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以及一审均已排除其冻死的可能,而“苦笑面容”仅见于冻死,其产生机制是(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63页):人在冻死前,中枢神经系统被抑制,全身呈麻痹状态,体温虽然在逐渐下降,丘脑下部体温调节中枢却发出错误的信号“反常热感觉”,冻死前人在朦胧的温暖感觉中死去。
就本案而言,在2份法医检验意见书及一审确定熊军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出现涉及另外一种死因,即冻死的尸体现象(“苦笑面容”)是不合逻辑的;结合案情及查阅现有尸检照片,不能排除其所谓“苦笑面容”与死后人为现象(翻开眼睑观察瞳孔和打开口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照相角度有关。
(2)关于“胃粘膜出血”:
冻死者,胃粘膜沿血管可见褐色或深褐色弥漫性出血斑点,其数量和大小不等,少者几个,多者数十个或更多,大的如碗豆,小的如米粒,形成原因与低温下腹腔神经丛使胃肠道血管发生痉挛,然后扩张,发生小血管或毛细血管应激性出血。冻死时发生胃粘膜出血斑首先由前苏联学者维斯涅夫斯基发现的,故称为维斯涅夫斯基氏斑(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64页)。
省检察院鉴定文书所附照片中,胃内容物未冲洗干净,所谓“胃大弯前壁见散在出血点”难以识别,且没有维斯涅夫斯基氏斑点状出血、沿血管分布的特点,亦不排除是死后腐败、自溶的产物。安徽省检察院鉴定文书中缺乏胃粘膜显微镜下的观察结果,无法认定是出血还是自溶。
自溶是人死亡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内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细胞结构的破坏和溶解(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96页),因而使各器官软化和液化,自溶的发生多在死后数小时,死者熊军的尸检工作则是其死后4天。且胃自溶发生较早,一般见于低下部位的胃粘膜,表现为粘膜膨胀、松软、呈污秽土色,皱襞消失,胃粘膜有剥脱,血管内血液溶血,血红蛋白浸染血管形成褐色血管网(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00页)。
其次,即便是胃粘膜出血,亦不是机体处于寒冷状态的依据,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疾病、中毒等均可出现。
(3)关于“立毛肌收缩”:
人死亡并非瞬息即逝的现象,而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没有一个截然的分界线。死亡过程可分为两个时期:躯体死亡和细胞死亡。
躯体死亡,即作为一个人整体已经死亡。此期全脑机能和循环、呼吸机能已不可逆的中止,标志着死亡的开始。但有些器官、组织和细胞还能继续进行机能活动,或者说它们还活着。但它们的部分功能如心肌的收缩性、兴奋性仍能维持一段不长的时间。在此段时间内,某些器官和组织仍然可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使用。躯体死亡后,构成人体的组织、细胞和某些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活功能,它们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其中肌肉反应:个体死亡后机械刺激骨骼肌可使肌细胞收缩而形成肌隆起,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均可出现反应,有时死后6小时还可呈阳性反应。皮肤立毛肌发生尸僵,使皮肤呈现鹅皮状。立毛肌尸僵,常见于腿部、前臂两侧、腰部和臀部。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溺死或受寒是皮肤立毛肌尸僵、鹅皮状外观的重要原因。但非溺死或受寒冷刺激的尸体,尤其新鲜尸体,在遇到寒冷刺激时,亦可有鹅皮状皮肤外观。(黄光照、麻永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分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96页)。
依据本例案情资料,熊军死后尸体短时内即放置于寒冷环境中,不排除其立毛肌收缩现象由此所导致。
综上所述: 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试图用涉及另外一种死因,即冻死的尸体现象(“苦笑面容”和“维斯涅夫斯基氏斑”),来说明生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既不科学,也违反逻辑。而将死后也能出现的“立毛肌收缩”和其他原因也可导致的非特异性的“胃粘膜出血”视为特异性现象来解释寒冷,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3.关于饥饿的说明:
饥饿是个体的一种感觉,很难用客观的指标来评价,但一般会被认为胃中的内容物排空以后,胃就开始收缩,这种收缩使人感到饥饿。安徽省检察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记载死者熊军胃内有内容物约50ml,可见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熊军在死前是否存在饥饿这一主观感受无法评价,但按一般常识,胃内存在未消化的内容物,起码不应该是严重的饥饿。
一般胃排空时间为约6小时,熊军在未进食晚餐的情况下,胃内仍有内容物。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影响和个体差异,尤其是精神紧张等因素会影响消化和胃排空时间。
4.关于应激的说明:
最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意见书中记载,“心肌、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呈较明显的应激改变…,我们认为被鉴定人熊军处于高度应激状态”。我们认为依据上述病理学改变就认定熊军处于高度应激状态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心肌、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见空泡样改变”问题,肝细胞空泡样变多见于肝细胞脂肪变性,肾小管上皮细胞空泡样改变多见于细胞脂肪变性及肾病,心肌细胞空泡样变多见于慢性心肌细胞缺血,上述心肌、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空泡样改变均是长期病变的表现,而非死前高度应激的特点。
“肺及肾上腺呈较明显的应激改变”问题,肺细、小支气管壁呈花边状这一非特异性的表现,可见于很多情况,如过敏、哮喘、肺部感染、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肾上腺皮质类脂质脱失往往只是表明其死亡过程较迅速,仅此改变并不能说明存在高度应激。
5.关于熊军死亡本质和诱因的理解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在明显或不明显诱因作用下,因潜在的、能致死的疾病突然恶化或急性发作,而发生的出人意料的急骤死亡。熊军系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故其本质是自然疾病死亡。
部分案例有明确的诱因,有些则没有。较明显的诱因,如外伤、感染、过劳、过冷过热、情绪激动等,也有一些诱因可能潜在(如内在的因素),不易被人识别,如猝死发生在休息或睡眠状态中。
死亡诱因是指诱发原有致死性疾病恶化的因素,其仅为正常人完全可以生理耐受的轻微外伤和(或)精神刺激等,在死亡机制中的作用较小,因此,其参与度为10-20%或“10-15%”(存在多种诱因时可共同分担参与度)(于晓军,王海鹏,赖小平,祝家镇,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法医学杂志,2010年10月,26卷,5期,383-386;张益鹄,论诱因,法医学杂志,2007年,10月,23卷,5期,360-361)。
6.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熊军的死亡原因是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本质是自然疾病死亡。从法医学专业角度来看,认定其生前存在饥饿、冷冻和高度应激状态的依据不足。如果贵院认为在熊军的死亡中存在诱因的话,我们认为应同时考虑其自身夜间生理条件下的诱因(迷走神经兴奋所致的心率减慢),共同在死亡中起轻微的作用。
上述论证意见,仅供司法机关参考。
专家签名:刘 良
任 亮
2013年4月15日
附刘良简历:
刘良教授,主任法医师,生于1961年。1983年在武汉医学院获医学学士学位,1990年在同济医科大学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94年在同济医科大学获法医学博士学位。1983年到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工作,从事法医病理学和法医毒理学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
社会兼职:教育部科技委员会生物与医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医学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医学杂志》、《刑事技术》、《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中华中西医杂志》常务编委、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第二、三轮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法医病理学》(第二版)、《法医毒理学》(第三版)、《法医学》(人卫版第4版)、《法医学》(高教版)编委、《法医毒理学》(第四版)(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主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技术专家。
曾经承担案件:从事法医病理学工作30年来,亲自检案千余次,其中不乏国内、省市内各种疑难、典型、大要案。比如武汉理工大学程树良教授案、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黄静案、安徽淮南谢佩银案、北京大学熊卓为医疗纠纷案、湖北恩施州巴东县冉建新提审猝死案等。
承担科研项目: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5项、省部级科研课题8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科研论文200余篇。主编和参编论著15本教材或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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