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讯问椅:一把刺向谁的双刃剑?
周 静
讯问椅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他可以摒除人间邪恶,彰显公平正义;使用不当,他会把执法者打入牢狱,留下刑讯逼供之千古罪名。
——题记
讯问椅又名“审讯椅”,俗称“铁椅”,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有广泛的应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伤、自残、逃跑,保障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
一、讯问椅是一把刺向谁的双刃剑?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使用讯问椅,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提讯、看押、提审、押解的过程中逃脱或者自残,并可有效地防止其对办案人员可能造成的不法伤害,减少了办案人员工作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然而,在以往的提讯、看押、提审、押解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利用讯问椅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使人们形成了思维定式,一提到讯问椅就容易联想到刑讯逼供,以至于讯问椅被广为诟病。讯问椅更因此成了一把双刃剑。
广为社会所关注的安徽“陷警门”案正在二审阶段。该案中,方某、王某两位恪尽职守的民警在提解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过程中,为防止熊某脱逃、自残而使用了讯问椅。岂料熊某患有潜在性心脏病,突发心源性猝死。涉案讯问椅并非方某、王某为刑讯逼供所刻意准备,实际上是祁门县公安局十余年前自制、且案发时仍处于正常使用中的警械。方某、王某并不知道熊某患有潜在性心脏疾病的事实,更未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却仅仅因为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使用了讯问椅而被问罪,引起了舆论的激烈讨论,更引发了人们对讯问椅的质疑。
二、作为约束性警械的讯问椅,是谁让你蒙羞?
讯问椅究竟是“警械”还是“刑具”?毋庸置疑,讯问椅本质上是一种约束性的警械,但却在“陷警门”案中被控方认定为“刑具”,两名正直的公安民警更因此一审被错判有罪。讯问椅,究竟是谁让你蒙羞?
“陷警门”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该案中的讯问椅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控方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在死亡前曾长时间坐在讯问椅上,因而该讯问椅就是“刑具”,死者熊某遭受了刑讯逼供。辩方却认为,控方刻意将讯问椅认定为刑具,强加了因果关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普通民众将讯问椅误认为是“刑具”尚情有可原,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办案人员坚称讯问椅是“刑具”,则令人匪夷所思。
三、方某、王某二民警使用讯问椅是否合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看守所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提讯、看押、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该案中,方某、王某两位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熊某从看守所提解出所后,因熊某不配合遂对其做思想工作。为防止熊某脱逃、自杀、自残,方某、王某让熊某坐在讯问椅上,这是使用约束性警械的合法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然而,一审判决仅仅因为熊某死亡,便认定方某、王某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继而判决两民警有罪。这种做法,模糊了合法与违法的区别,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的判决,远不能让方某、王某信服,也不能让全国公安民警、普通百姓信服,更难以经受得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
安徽“陷警门”案在昭示着我们,让讯问椅这把双刃剑“刺”向人间邪恶,发出正义之光,而不要让它蒙羞受冤带上“刑具”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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