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陷警门”事件之从安徽“陷警门”看我国法治的缺失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八)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从安徽“陷警门”看我国法治的缺失

来源:凤凰网论坛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公检法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公安执法接受检察、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但检察机关执法却一直处在自我法律监督的自由状态下,使检察职权一直在“真空地带”行使,这无疑是我国法治的巨大黑洞。今年来,全国有多少法官徇私被曝光,又有多少公安警察因职务犯罪锒铛入狱!但见过几位检察官触犯刑律?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一直处在无法、无人监督状态!难道检察机关执法真无需法律监督吗?难道检察机关是华夏大地上的一方“净土”?难道检察队伍素质高到无需监督程度了?

曾见过多起公安机关办理的“聚众斗殴”案件被检察机关随意改变性质,被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降低被告人的法律处罚档次,“就低不就高(难说其中无猫腻)”,还自许以“构建和谐社会”之美名。黄山歙县曾有一位民警因被jcjg套上“刑讯逼供”之罪,历经了一审有罪、二审维持、申诉无罪”的艰辛。理性分析认识祁门的“陷警门”中的当事民警,在自我监督状态下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改变管辖后,仍以原定性起诉,这可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重犯罪啊!这样做的目的也只有一个——拔高被告人法律处罚档次,“就高不就低”(难说不是把被告人往死里整),不仅博取上级的“严格执法,构建和谐”美誉,还从中老去颇厚的个人政绩资本。

纵观黄山“陷警门”在网络媒体上的诸多报导、讨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缺失不能不引起深思,“陷警门”中有检察官个人观点、目的因素,但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所至。这种缺失不尽快弥补,一定会有更多的“陷警门”或“陷法(官)门”杯具出现;那些为虎作伥、徇私枉法、亵渎法律的检察官将继续以“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执行者和法律威严的维护者身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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