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3
“封开强拆血案”于2013年4月12日上午宣判
【按评】:
黄世兴等涉嫌故意杀人罪、黄瑞林等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第一被告人黄世兴的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是专制下把人民当成敌人的产物;是“杀”黄世兴一家,“儆”龙湾村全体被拆村民,为强征强拆保驾护航的一次反法治判决。尽管肇庆市中级法院为法治作出了一些努力和尝试,但终究抵不过领导的看法。主要体现在:一、本案的起因是政府违法征收龙湾村的土地,为了迫使村民同意拆迁补偿,政府通过公安局搜罗村民的各种罪名。其中,本案的被告人黄锐林曾因子虚乌有的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局多次抓捕到看守所,被逼迫签补偿协议。黄锐林的儿子黄世兴,黄云来不满派出所梁天芳、刘永(所谓“被害人”)等人对其父亲的抓捕,与他们争执、打斗,最终酿成惨剧。辩护律师已经反复提到,梁天芳等人对黄锐林的传唤是否合法,将决定着黄世兴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实质审查该传唤是否合法,没有查明敲诈勒索罪是否存在,仅凭梁天芳等人有传唤通知及穿警服,就认定他们是在合法执行公务。辩护人不禁问:穿警服,有可能在扫黄,也有可能在嫖娼。你凭警服怎么确定?二、梁天芳等人的公务是否合法,是否合法地执行公务,都关系着封开县公安局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的处理结果跟封开县公安局有利害关系。因此,该公安局应回避本案。一审判决居然认为封开县公安局无需回避。三、一审判决认定黄世兴、黄云来向梁天芳、刘永的头和颈猛砍数刀,用砖头、相机猛砸他们头部。如果真的如此,梁天芳、刘永早就身首异处,还能悠哉悠哉地自己走去医院?四、梁天芳是在受伤住院80天后死亡的,受伤当天他自己都说并无大碍。因此,死因鉴定是本案关键证据。辩护人多次指出鉴定的检材不完整,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从而影响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在控辩双方对此产生巨大分歧下,法院居然拒绝重新鉴定。由此可见法院担心若鉴定得出其它结果,此案不知如何收场。五、侦查机关,即被害人梁天芳、刘永的单位,也只认为黄世兴等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到了审查起诉和一审,就变成了故意杀人?!六、在控辩双方激烈对抗之下,本案一直悬而不决。但昨天法院突然通知辩护人今天宣判。辩护人问为何如此突然,法院人员回答领导刚刚批下来了。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完全是按领导意思定案,是典型的先定结果后找理由的判决。
黄锐林辩护律师周峰剑认为:从判决结果看,此无疑是当地司法部门乃至政法委、政府干预个案而使法院不得已作出的违背客观事实的定罪量刑,从故意伤害到故意杀人的罪名转变,从梁天芳受伤到80天后治疗死亡次日即评为烈士,从当地媒体一边倒的报道,种种因素早已看出判决结果是设计好再找理由。对案发的起因暴力拆迁、滥用公权力逼迁而实施公务行为的违法性刻意地避而不谈,刻意放大当时行为,淡化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在程序上,该案审理严重超期,对辩护人针对司法鉴定的实体及程序重大瑕疵也不正面回应,反而予以采纳,显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可想而知,这种结果是为警示抗拒拆迁村民,同时也是在保护非法征地、拆迁的得益者和执行者。
黄云来辩护律师龙元富认为:一、侦查、公诉,审判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违法;公诉和审判的思维严重违反逻辑-该案的逻辑起点是被告人黄锐林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之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非法传唤,传唤过程之中双方发生纠纷,而公诉人违法隐匿敲诈勒索全部相关证据及其刑事指控,这样的公诉与审判绝对违法。二、负面性司法影响是,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字不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无限放大。三、最关键的证据梁天芳的死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所需鉴材可以提供而刻意不提供,在辩护人严正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之后没有任何回复与回应只在判决书中说不接受申请。四、最让人愤怒至极的是,这份判决是先作出判决再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似是而非的理由的违法判决。五、判决明显编造事实,现有证据明确记载梁天芳是自己步行到医院就医,是80天后死亡的,而判决却说梁天芳是被送到医院。六、该案之所以严重超期,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实际上的裁判权不在肇庆中院而在某些领导手中,昨天法官电话通知今天宣判,我们问,明天宣判怎么今天才通知?法官说,昨天才批下来。概而言之,这份判决是封建皇权的遗风余韵,是文化大革命专政思维的翻版,是某些不明真相领导拍胸部的畸形儿,是欲加之罪的司法迫害,绝不是现代法治的产品。
黄秋林辩护律师邱恒榆认为:“封开暴力拆迁案”判决无视政府工作人员以子虚乌有的敲诈勒索罪拘留黄锐林,逼迫黄锐林在看守所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实,无视侦查阶段存在违法管辖、自控自侦、自鉴自证等程序违法情形,只字不提辩护人举证的证据以及关于调查取证、重新鉴定等申请,对本案四被告人强行定罪重判。本案判决实际上为上述人员的违法拆迁、违法侦查、违法鉴定、违法审判等行为背书,将公众对事实和法律的看法引向真理的反面,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