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2012)鄂硚口刑再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3-02


 

简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2012)鄂硚口刑再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

龙元富 律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终于在201326日作出了(2012)鄂硚口刑再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日前,当事人王先聪以及重审阶段一审主办辩护律师王思鲁律师等等均已经收到或者看到了该判决。该判决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在重审阶段经过三次庭审,其实整个案件已经清清楚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及其中的前因后果也已经清清楚楚,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均已经清清楚楚,的的确确已经铁证如山,唯有该判决的判决结果即该判决的判项,的的确确太出人意料,让重审阶段一审主办律师王思鲁律师大跌眼镜、啼笑皆非······该判决的的确确让人难以置信,当然更加无法接受。

    该判决为什么会让主办律师王思鲁律师等等理性法律人甚至心存善良的黎民百姓等得不胜其烦之后大跌眼镜,难以置信,更加无法接受呢!?概而言之,主要因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

首先,该判决最明显的错误之一是将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违法进行排除······

无论从刑事诉讼法实然规范角度来看,还是从刑事诉讼法法理角度来看,抑或从刑事证据法法理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只适用于控方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绝对不适用于辨方证据,这是毋庸置疑的。违法排除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这是这份判决最大的硬伤,最明显的法律思维谬误。【至于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只适用于控方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绝对不适用于辨方证据,这属于一个极端重要,但很多律师包括法官都没能搞清楚、搞准确的重大刑事诉讼法法理课题,请容本律师另文论证】。

    第二方面的错误是其以王先聪向···领导汇报不实等作为根本不成为理由的判决理由。这样的司法行为,首先不符合《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更加不符合法理,甚至不符合情理与道理······于法无据更加于理不通。我们不能不说,该判决真是“葫芦僧断糊涂案”······

    第三,整个判决书读完之后,最刺心的、最让人锥心刺骨的是有罪推定思维贯彻始终,判决书的思维过程是一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过程;这样一份判决是极端典型的先定罪后搜寻牵强附会的理由的违法判决;尤其令人发指的是,该判决所搜寻到的那些牵强附会的理由均是绝对站不住脚的,是完全不成立的,是彻头彻尾的没话找话说,是强词夺理。

    第四,特别特别贻笑大方的事情是,王先聪之前的领导依然是武汉市某某机关某某岗位之上的现职领导,办案检察官居然“睁着眼睛说瞎话”——“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声称,王先聪之前的领导不知所踪,所以无法核实相关证据。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居然在某些检察官的视野之中“不知所踪”无从寻找,这样的办案检察官不是无知透顶,就是“掩耳盗铃”无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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