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2-22
征收正义的刑法坚守
─从一次糊涂的审判说起
金牙大状律师网律师助理 吴永富
在城市化发展的速度与广大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从而在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护上,在当代的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上,人们看到了矛盾与冲突。土地征收的正义,在城市化的进程与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中,在现代化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保护中,在公平与效率中选择,而刑法应该是这一选择中必须把持的最后底线,不容许畸轻畸重!
---题记
一、镇政府的一场追悼会
一具尸体摆放在镇政府的办公大楼内,面部有一沓冥钱,身上仍穿着被撕烂的衣物……
老店镇是昭通地区新农村建设及整村推进的重点规划乡镇,河边社的新农村建设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犯罪嫌疑人陈德顺作为老店镇党委书记,为了追求个人政绩,试图利用个人权力,以牺牲村民利益为代价违法征迁土地。此举未得到受村民爱戴的本村社长(被害人丁发朝)的配合。为了树立一个杀鸡儆猴的对象,陈德顺设圈套违法强行拆除被害人的合法建筑。陈德顺等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就动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在书记的命令下把死者活生生地拖出了百多米。此过程持续30多分钟,被害人稍有呐喊就受到多名工作人员更猛烈的拳打脚踢。后陈等人强行采用拖、拉、抬、提等方式,将丁发朝塞入镇政府用车的后备厢。在此过程中,丁发朝身体多次坠地。陈德顺在镇政府私设公堂,与其下属干部不同程度的对被害人实施暴打。随后即关上了政府大门,把被害人关押在老店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任何人不让进去,并禁止医疗救助。17日夜间,丁发朝最小的儿子丁明宝终得以进入镇政府,发现丁发朝已经衣裤破烂,双眼紧闭、脸色发黑,身上多处伤痕触目惊心,呼吸微弱。丁明宝多次哀求政府工作人员允许将丁发朝送到医院救治,但得到的一概答复是:“不准救、不准医,送医院就是跟政府作对!”18日凌晨1点,陈德顺回镇政府,召镇政府领导干部开会研究决定,只要在丁发朝或丁发朝的儿子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可让丁发朝回家。18日凌晨3点30分,丁发朝儿子代表父亲道歉后背父亲回家。回家后的丁发朝生命体征已经极度虚弱,口里只剩下断断续续的呻吟:“疼……疼……打……打……”,几分钟后,痛苦地闭上了眼睛,含冤九泉。
这才出现了文章该开始的以政府大楼为公堂的那一幕。
,不少村民从老店村出发,放着鞭炮前往镇政府给丁发朝举行追悼会。低沉的哀乐伴随着家属的哭声,政府大楼俨然就是冤魂的灵堂!愤怒的村民们在政府的大门、墙上都写上了“陈德顺打死丁发朝”、“血债血尝”、“草菅人命”、“还我公道”等字样。因村民们讨要说法的行为,镇政府的大部分办公室上了锁。
经鉴定,丁发朝系软质钝器作用或有衬垫物条件与硬质物体接触作用于腰背部致胰腺损伤出血死亡。
而犯罪嫌疑人巧家县老店镇党委书记陈德顺的一句话终于将案件的真实原因暴露于阳光之下:“就是你(指死者丁发朝)阻挡我,要不是你,丁家村的房屋土地征收我早就搞定了,我就是要整死你这个老毛胡子!”
二、糊涂的审判
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对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云南巧家县强拆致死被拆迁人丁发朝一案,做出了令死者家属不得不当庭上诉的一审判决。
面对种种“血”的事实,,昭阳区法院却仅当庭宣布,“陈德顺、肖亚、沈旺琨、陈大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与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在具体工作中不按法定的程序、方式、方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老店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犯滥用职权罪,判刑五年。原副镇长沈旺琨、镇原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陈大云,也因此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镇原纪委书记肖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一个糊涂的判决!
判决对于被害人的死因避而不谈,视而不见,只是引用了被害人的尸检报告。
判决也对相关人员强行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绝而不提。
判决亦对权力者违法强拆的客观事实忽略不计。
三、刑法何以因人而异?
镇政府工作人员采用“拖、拉、抬、提”方式强行将丁发朝塞入汽车后备厢(此为判决书原话),这已经使用了暴力。丁发朝的受伤并死亡,离不开政府工作人员的非法暴力侵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程序上违法,强拆民宅,本身构成滥用职权罪,然后又故意伤害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接受更重的处罚,而不是定滥用职权罪避重就轻。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权力强制带离丁发朝,却将其拘禁其在镇政府办公室,亦构成非法拘禁罪。
然而,在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本案责任人仅以滥用职权罪判刑5年!
相比之下,国内2012年对于被拆迁人抵抗强拆致强拆者死亡的两起案件都被判死刑,违法强拆的客观事实却被忽略不提。笔者不禁要问,在土地强拆泛滥、全国惨案频频发生的当下,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真正的发挥了其本应有的社会价值?难道刑法要根据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差别而选择性适用?
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推动强拆引起血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缺少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其主要原因。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直到死刑的严厉处罚。然而,在拆迁引起的血案处理中,刑法的适用往往存在严重的偏差。强拆者致被拆迁人死伤,多半是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刑法对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面前变得十分虚弱,以致刑罚因人而异而畸轻畸重,法律的公正何在?
法律应当被信仰,如果法律成为掌权者的玩物,就会导致可怕的后果--毁灭。人就可能失掉永生的权利,他将出于尘土而复归于尘土,而所谓的法治国家也只是一个口号。刑法不应被随意践踏,如是笔者又叹:当法律失落了人,人又怎能不失落了法律?
四、征收正义的刑法坚守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加大,使得有限的城市土地越发稀缺,这必然导致工业向农业要资源、城市向农村要土地的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然而,由于中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国情,使得中国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以土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上演着中国式的圈地运动。
根据2010年发布的《中小城市绿皮书》推测,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这意味着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生活。城镇化似乎已经成为国策。然而,作为城镇化的资金从哪里来?而地方财政早已经是捉襟见肘,正企盼从将城镇化进程作为土地财政的新途径。显然,最终为城镇化买单的还是广大民众。相关人士试图评定中国2012年度十大征地血案,但最终却因为“新闻封锁更严重、案情只有更大更血腥,没有最大”而以失败为终。
中国的土地征收是中国特殊国情下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为了追求土地征收中的正义,刑法本应坚守着。征收的正义在城市化的进程与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中选择,在现代化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保护中选择,在公平与效率中选择,而刑法应该是这一选择的最后底线!
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己任,在法治的氛围中,人们更多的强调了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膨胀,却往往忽视国家刑罚权在面对特殊权力行使者时的滥用,相对于追诉权膨胀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言,其对刑法的适用、对法治进程的破坏,却从未像人们料想的那样严重。如果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不能予以适当适用,每一个公民均会生活在无以对抗国家强权的不安环境之中,本来所向往的快意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
土地征收本身就带给被征地者无形的伤痛,而土地征收中正义的缺失,将使深深的爱着那片土地的民众的人权荡然无存,而刑法作为保证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土地征收中正义的实现中,其应当被坚守。
土地征收正义的实现,刑法应当为违法征迁的公权力以罪行法定的代价。土地征收的正义,这不允许刑法如此的选择性适用,不容许因征收中角色的不同而畸轻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