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重重,奋力前行,终见一丝阳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2


 

迷雾重重,奋力前行,终见一丝阳光

——记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无罪辩护案

杨 霖

案情简介:

    大明公司(国有企业)下属的美洲原野公司拟增资扩股,深圳光大公司注资3600万,持美洲原野公司72%的股权。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受大明公司委托,就上述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具体由中联公司下属分公司南方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负责。

广州市公安局以南方公司职员蒋某、刘某在上述评估工作中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蒋某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批捕。同日被捕的还有刘某。2011年6月15日,该案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被移至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方认为:“刘某作为评估经办人,在底稿不完整、依据的审计报告无文号的情况下编制评估报告底稿,蒋某在审核中也未发现评估报告底稿存在错误,其本人资产评估师的印章没有妥善保管,随意授权他人在涉案评估报告中使用,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将美洲原野公司1000亩土地使用权放入错误的评估事项种类中,造成重大损失。

2012年4月2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蒋某、刘某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免于处罚。”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涉主要证据材料有:所谓的广州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说明》)、广东省资产评估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评估工作无重大失误的《函告》、被告人陈述和辩解、有关证人证言等。

    无罪辩护下,亦本无罪的被告人,却被定罪免罚!

  一、荒唐,匪夷所思

在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中,诡异、矛盾处处可见:

被告人蒋某没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却主动提出;

被告人蒋某被羁押直至一审判决。期间,取保申请始终未允,最终其却因“自首、犯罪较轻的情节”免于刑罚;

控方提供的所谓广州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说明》,用以说明蒋某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市国土房产局甚至明确否认出具过此材料,却成了本案裁判的重要证据;

出自于广东省资产评估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两份权威的《函告》,说明了涉案的资产评估行为不存在重大失实,却遭法院无视;

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直接造成任何损失或重大影响,法院裁判却以“造成严重后果”一笔带过,荒唐地认定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既然法院执着于认定蒋某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导致美洲原野公司资产受损过亿,为何又判决认为“因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免于处罚”。

    该案中,种种匪夷所思暗示了这是一个“关照”案,一个布满瑕疵之案,一个经受不住历史检验之案,是一个冤案。

二、荆棘之途,辩护之路

该案被认为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故权力部门通力配合,意将“强办”此案;

    该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然媒体报导偏于权力机关,舆论导向对蒋某等极为不利。

    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王思鲁律师,秉持了一贯的执着精神和职业素养,为被告人蒋某提供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

    (一)撰写辩词

一份理据充分、逻辑清晰的辩护意见书,永远是被告人获取公正结果的最大法宝。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以“蒋某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该证明文件是否重大失实”以及“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三个方面做无罪辩护:

    蒋某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蒋某的供述、刘某的供述、相关的证言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说明了蒋某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到资产评估的任何一个环节,蒋某亦非南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而制成的《评估报告书》上蒋某的签名,经鉴定后证实并非蒋某亲笔,《评估报告书》上蒋某的印章,也非其所盖,蒋某对整个评估过程并不了解,此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蒋某在该次评估工作中获得专项报酬,这一事实也间接说明了蒋某并非此次评估工作的参与人。”然而,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蒋某曾过问该评估项目,与刘某有过交流,并且没有妥善保管其私章,因此蒋某需对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禁不住推敲的。首先,蒋某过问该评估项目,与刘某进行交流,只是同事间的闲谈,并不能说明蒋某是该评估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而刘某也明确说明了在该项目上其只对傅某(另案处理)负责,不知道蒋某是否参与;其次,关于蒋某的私章,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评估师私人印章由公司统一收管,其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以及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蒋某只是遵从公司的规定上缴印章,并非疏于保管。该印章实质上有两套,中联总公司和南方公司各留有一套,而《评估书》最终是经由中联总公司审核出具,经辨认,《评估书》上蒋某的印章,事实上是中联总公司保管的那套所盖。后来,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中支持了原审法院的上述理由,同时认为:“蒋某事先知道评估一事,主动了解,并在明知公司只有其一个评估师可以签署《评估报告书》的情况下放任不管,已经失职。”这实在是一个毫无证据证明的凭空推测。退一步讲,即使推测属实,也只能说明蒋某没有妥善监督印章,无法说明蒋某实质上有参与评估、出具证明的行为,况且,证据显示了《评估报告书》中蒋某的印签,不是出自于南方公司那套印章。

    证明文件并无严重失实。该证明文件是否为失实的鉴定,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权威和法定的有关评估机构谨慎做出,不能草率断定。辩护律师指出:“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说明》作为该案两审法院认定《评估报告书》严重失实的主要证据,但其出具主体没有鉴定主体资格,甚至,所谓署名的出具主体(市国土房产局)明确否认了出具此书,出具主体不明,如此证据,岂能具有效力。相反,具备国家法定鉴定资格的广东省资产评估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都得出一致结论:‘认为《评估报告书》无重大失实。’”可悲的是,两审法院均对此视而不见,在裁判过程中直接回避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明结论。事实上,法院也清楚的意识到,认定“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依据是不充分的,所以,法院又加以“基础资料不完备、依据的审计报告无文号”作为理由,补充说明。然而,该理由充其量只能说明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存在瑕疵,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严重失实。

    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出具失实的证明文件必须造成相对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者其他恶劣影响,方可立案追诉。”而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证明美洲原野公司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因为证明文件的所谓失实造成任何损失。事实上,美洲原野公司最终未能完成增资扩股是因为自身陷入经济纠纷所致,与蒋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二审法院在裁定中把“重大社会恶劣影响”归入前述《解释》中的“其他恶劣影响”,形成牵强结论。出具非法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罪,其侵害法益应当是市场秩序,也就是说,只有犯罪结果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影响,才可谓“造成严重影响”。而在该案中,美洲原野公司并没有依据证明文件采取增资扩股的实质性举措,其参与评估的资产也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无所谓任何损失,更无所谓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法院如此解释,难道是想说:“此案在社会公众中已造成普遍非议,是为影响”?这实在有违立法本意。

  (二)争取取保

在刑事案件中,蒙冤被告人如果无法摆脱接受审判的命运,那么辩护律师尽早的为其争取取保候审,也会为被告人带来莫大的安慰。

    在该案中,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为蒋某全力争取取保候审,只是理据充分的取保申请书终究没能促使公安机关做出决定,直到一审判决,被告人才获自由之身。既然法院最终认定蒋某“犯罪较轻”,为何不许提前取保?究竟是公安机关无先见之明,还是别有所图?

(三)争取权威学者共识

该案困难重重,在特殊的司法环境下,仅凭一己之力,或有力不从心。在蒋某清白岌岌可危的时候,办案律师果断行动,将案件的可公开材料提供给国内权威法学专家。张明楷、陈兴良、陈瑞华、符启林、阮齐林五位顶尖专家通过周密严谨的论证,一致得出“蒋某等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结论。法学专家们的论证结论,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支持,给检法机关带来了司法公正的压力,也为蒋某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三、攻心之德

对该案,检法机关一意孤行,舆论倾向权力部门,辩护工作异常艰巨。本来可以通过上访、媒体曝光等方式缓解辩护压力,但辩护律师认为,如此,会破坏权力机关在公众当中的形象,也可能会对本案的结果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辩护律师秉持克制和理性,通过积极沟通的方式,希望提醒有关部门:误判该案将对中国法治造成恶劣影响,会阻碍我国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希望有关部门停止错误的追诉,为自己正名,也为蒋某等洗冤。

 四、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若定罪处罚,恐事态恶化,争议不断;若无罪宣告,则脸面无光,赔偿损失;定罪免罚,控诉目的基本实现,无需赔偿,脸面保存,当事人亦容易接受。

这,是一个和谐的结果,却不是一个正义的结果。

由始至终,辩护律师没有放弃一丝希望,全力以赴,寄期望于公权力,望其拾起良知,坚守职业操守,捍卫司法正义。期间,体制内健康的微弱力量也的确受此感召,为此愤懑不公。一位了解案情真相、心怀正义的法官曾感叹:“蒋某等确属无罪”。但怎奈,人在体制,身不由己。

本当无罪,但仍定罪免罚,蒋某没能等来全面的正义。不该发生的发生了。

但,罪本欲加,有理莫辩,蒋某或蒙冤受罚,终得幸免。

    这,是一场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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