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9
习之新政下,看您如何审判
─捉行政、司法之动静,为“血拆”持一公正天平
吴永富
一、政府官员非法圈地,制造染血革命
(一)圈地运动
封开县长岗镇都苗村委会龙湾村原本是一片鸟语花香、环境怡人的乐土,然而投资者的如意算盘打破了这里的宁静:华润水泥厂(封开)项目的投资者相中了这块村民“爱得深沉”的土地。
龙湾村依山傍水,如果在这里建一个水泥厂,生产出来的水泥可以毫不费力地直接通过输送管道,连接货轮,从水路运走。于是封开县政府官员早在2007年就引资征地建设华润水泥(封开)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都苗村委会一带。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政府一些人为了追求政绩,不顾当地的生态与村民的生活,苦心孤诣地协助推行华润水泥厂的扩建计划。
自此,由地方政府官员主导并充当爪牙的圈地运动在人民反抗的呼声下展开了:
自2007年开始,当地政府官员对龙湾村先后多次征地,在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征地程序,既未召集村民听证,又不公告征地方案,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华润水泥建成后,又于2011年因扩大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封开县政府官员为此再次对龙湾村农民的大量耕地和民房进行征收,拟定每平方米补偿450-850元的霸王条款,并采取填埋农田、阻塞道路通行、破坏农民自建的供水设施、断电、填埋房屋排水沟、毁坏农用水利设施等手段;对不肯签名同意征地拆迁的农民亲属,甚至以“下岗”相要挟……“雷霆手段”之后,封开县长岗镇都苗村村委会和村民赖以聊生的3500多亩土地和房屋被多次强征强拆。而所谓的“补偿标准”,不是来自法律法规,而是随心所欲地掌握在某些领导的嘴上!
(二)自编自导染血革命
1.艰辛的上访之途
随着“圈地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村庄消失了,村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补偿不够……法律求助无门,人们便开始走上的信访的道路。
然而相关领导千方百计打击维权,报复上访,在村口安岗设哨,监控村民。几百人围、追、堵、截到北京、广州上访的农民,甚至以“维稳”为名,以公款为后盾,明码标价,重金之下,鼓励社会人员到处“捉拿”上访者,截访部门以五万元一人的价格“赎回”后,将上访者不问青红皂白丢进看守所审讯,以换取加官进爵的政治筹码。
封开县及长岗镇相关领导的上述做法,在当地激起民愤,老百姓对政府的抗拒心理和对立意识日益加剧,早已呈官逼民反之势,一触即发。
2.上访夭折:迟来却凑巧
黄某林就是众多上访者的一员,而其早就被相关部门“特别关注”了。
当黄某林正在为村民及自己的利益而艰辛上访的同时,蔡某煌“迟来”但似乎极为“凑巧”的报案使得黄某林的上访之路突然夭折!
2010年1月初,龙湾村村长蔡某煌隐瞒全村村民,暗中将龙湾村集体所有、位于马鬃角的石场包给了西江航道整治工程队开采,该工程队利用夜间多次出动挖土机、船只在石场进行盗挖石头。
2010年1月16日,该盗挖行为被龙湾村部分村民发现,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加以制止,并叫施工人员回龙湾村调查。问题发生后,身为都苗村委会干部的黄某林接到都苗村委会村委支书姚某坚的电话,让其去了解情况。当晚,长岗派出所负责都苗村委会警务工作的民警植某养、黎某恒等、村委支书姚某坚和村委干部黄某林,龙湾村村民代表黄某生、黄某全、叶某强、黄某波以及其他村民参加该问题处理。由于村长蔡某煌和工程队包工头在当晚一直没有出现,各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工程队立下了字据承认偷采龙湾村石材一事,各方决定挖掘机暂时停放龙湾村村口,改天再议。民警植某养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字据上签名。后因植某养、刘某永等等多名民警的积极介入、全程参与,经过蔡某煌与该工程队负责人卢某林再次密谋,该工程队拿出两万元让蔡某煌出面与村民代表进行斡旋,以摆平非法采石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010年1月29日,蔡某煌“在黄某全家中的厅,亲手把两万元交到黄某全手上,是两叠的,全是一百面额的人民币,黄某全接过来,把钱交给黄梓锋清点”。该款项由黄某生分配给村民。
然而时隔一年多之后,也即黄某林为政府的违法征迁行为而奔走上访之时,蔡某煌居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内容为:“2011年4月14日14时50分,蔡某煌到长岗派出所报案称:2010年1月底的一天,在封开县长岗镇都苗村委会龙湾村黄某全家,蔡某煌被叶某强、黄某全等人敲诈勒索贰万元人民币;我以前怕他们报复不敢报案,现在想想觉得不忿,所以来派出所报案。”处理结果为:“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叶某强、黄某全等人敲诈勒索案。”接警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14时50分。蔡某煌之所以在时隔一年多之久才报案,其内心动因是:为应对村财务检查而对此事件给一个说法以开脱自己,2012年2月3日,蔡某煌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孙俊彬采访时表示:事发整个过程,黄某林均不在现场,没有敲诈勒索他。
2011年4月14日,肇公封立字(2011)00269号正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叶某强、黄某全等人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而此时的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波等人正前往北京上访。
2011年6月22日,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波等人前往北京上访归来,封开县公安局将他们全部抓获,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便释放了黄某兴和黄某波等人。而黄某林则被羁押。
2011年7月12日,黄某林被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年7月14日,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和长岗镇镇长郭某轩在肇庆市公安局梁某芳、封开县公安局姚某、长岗镇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等人的陪同下,在封开县看守所二楼的会议室对黄某林许以取保候审和安排到政府部门上班的条件,骗取黄某林签署了同意征地拆迁协议。黄锐林迫于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不得不在搬迁协议上签字得以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其新建不久的四层楼房、果树的等旋即被拆迁。时隔不久,长岗镇政府按照在看守所给黄某林的许诺,安排其到长岗镇水利委会上班。
原本的上访也告一段落。
3.染血革命
然而事情至此远未停止,黄某林被取保候审后,其祖屋和耕地再次被列入当地政府官员征地拆迁范围,其坚持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名。为此,长岗派出所又多次传唤黄某林到派出所:
2011年8月23日,黄某林被刘某永、植某养等人叫到派出所,跟民警和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谈拆迁事宜。梁某芳警告其不要再为拆毁一事找麻烦;
2011年8月24日,黄某林被植某养要求修改被强拆后报警所录口供;
2011年10月12日,黄某林被刘某永、植某养等人叫到派出所,跟民警和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谈拆迁事宜。
2011年12月13、14日,黄某林被刘某永、植某养等人叫到派出所,跟民警和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谈拆迁事宜。刘某永要求其尽快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否则随时可以将其关进看守所。
以上,黄某林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传唤通知书》,也没有任何的《讯问笔录》记载。而且,没有其他任何新的证据显示,封开县公安局有必要传唤黄某林了解案情。
2012年2月1日,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蒙某烯陪同刘某永、连某昌和黎某恒等三位长岗镇派出所民警到黄某林家送达《传唤通知书》,发出“最后通牒”。蒙某烯是梁某芳的妻弟,在镇政府工作,负责龙湾村征地拆迁工作。
2012年2月2日上午,梁某芳在镇干部罗某杰的陪同下,带刘某永和三名民警携带摄像机、手铐、枪支等前往黄某林家“了解传唤不到的原因”,梁某芳、刘某永等人名为了解黄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传唤不到的原因”实为抓捕黄某林。由于刘某永、蒙某烯等肆无忌惮,恃强凌弱,野蛮粗暴,欲使用暴力甚至枪支,双方矛盾激烈。黄某林的哥哥黄丘林接到一个电话称弟弟与人打架,便急急忙忙赶到了现场,现场均未见任何人向黄丘林描述现场发生何事,也不见有任何民警口头或行动警告黄丘林系警察正在执行警务。冲突持续升级,双方由肢体冲突转而互殴。为阻止梁某芳、刘某永等人非法抓捕、伤害黄某林,争执慌乱之中,黄某兴为保护父亲和自己,便在防卫过程中用平头铲击打梁某芳后背一下。被告人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事后并没有想着逃跑,而是回到家中二楼大厅坐着,且并非商议如何抗拒抓捕,而是主动拨打110报警。其后,梁某芳入院接受治疗。
2012年2月2日,封开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对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进行了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16日对黄丘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封开县公安局旋即违法冻结了黄某林、黄丘林兄弟俩两家人的全部银行账户。
黄某林一家九口人,男丁入狱、家中三个孙子嗷嗷待哺,其中两个年仅孩提,一个尚在襁褓。
2012年2月3日,蔡某煌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孙俊彬采访时表示:事发整个过程,黄某林均不在现场,没有敲诈勒索他。
2012年2月24日,封开县公安局对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黄丘林执行了逮捕。
2012年4月21日,入院时还十分清醒的梁某芳因不知明原因死亡。
2012年4月28日,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对黄某兴、黄某来、黄丘林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对黄某林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6月6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封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2年7月17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兴、黄某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某林、黄丘林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这样,一场部分政府官员自编自导的拆迁恶剧上演了:土地被征收了,生态被破坏了,房屋被拆迁了、法律被玩弄了,上访被打压了,“国家工作人员”被死亡了,无助的村民被公诉了……
二、公安做刀俎,怎忍鱼肉百姓
(一)充当政府暴力拆迁的爪牙
人民公安本应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是社会安定的把持者,但面对政府的违法拆迁,封开县的人民公安不但没有加以制止,反而参与当地的强征强拆,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充当政府拆迁的爪牙,权力暴力化,为违法拆迁镀上了层层雪霜。
封开公安机关人员不但违规参与拆迁等非警务性活动,而且组织、领导、操作社会带黑恶性质势力,参与征地拆迁,恐吓、砸烂门窗、暴力毒打、制造流血事件等迫使村民搬迁。对于久“劝”不听的村民,公安机关人员就采取炮制冤案的方式制造事端,再由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通过非法逮捕,将村民关押在看守所进行“教育”,直到村民同意在搬迁协议上签字,公安机关才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人。
封开县公安局的部分民警长期滥用职权参与龙湾村的强征强拆工作,其正常警务行为与其实施的司法迫害行为已经混同。
2011年4月14日蔡某煌前往长岗派出所所作的所谓被害人陈述,是经过别有用心之人精心策划之后的谎言。在黄某林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封开县公安局“恰趁”黄某林上访归来对其违法拘留,以阻止并“教育”其上访行为,又违法取保候审换取黄某林的签名。其真实目的欲盖弥彰。
2012年2月2日上午,梁某芳在罗某杰的陪同下,带刘某永和三名民警携带摄像机、手铐、枪支等前往黄某林家“了解传唤不到的原因”,梁某芳、刘某永等人名为了解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传唤不到的原因”实为抓捕黄某林。
公安机关本应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通过帮助群众建立与另一矛盾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群众有秩序并实效地实现诉求及宣泄的渠道,帮助化解过激民众的情绪以防止激化,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封开县的公安机关不但不尽职守,反而成为政府暴力拆迁的打手,村民怨声载道、哀号遍野。封开县公安局的立案行为,不但暴露了办案人员和局领导的“有罪推定”陋习,甚至也暴露了某些人企图将龙湾村队委一网打尽的险恶用心?所谓的敲诈勒索案,从一开始就是某些人用来打击龙湾村队委,甚至是全村村民的“警示罪案”,以杀一儆百。
(二)处心积虑编织罪证
1.贼喊抓贼、混淆舆论
本案案发当天,肇庆市公安局便在平安肇庆网(肇庆公安网)发布通稿,做出“有罪推定”的表述。次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媒体通报本案,广东新闻网、中国日报网、腾讯网、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或者转载上述通稿。2012年4月25日下午,本案尚未侦查终结,广东省民政局发布通稿追认梁某芳为烈士,与此同时,肇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吴某钦一行数人代表市委、市政府看望梁某芳家属和长岗镇派出所民警,公开发表对本案的定调为“妨害公务、袭击警察”的言论。公安机关企图干扰司法,混淆舆论。
2.主动介入,居心不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本案起因于封开县长岗派出所所长梁某芳、副所长刘某永等人配合当地政府暴力拆迁,是相关人员假借“三打”专项活动之名,损害民生、掠夺民财、打压上访、剥夺宪法赋予公民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的一个典型案例。黎某恒、植某养以及梁某芳、刘某永、陈某兴等人均是该局工作人员,既是案涉敲诈勒索案的侦查人员,又是妨害公务案和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可见,封开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本案应自行回避。
但是,该局对本案非但没有进行回避,在本案中由局内民警进行侦查,收集局内民警的证人证言、询问局内所谓受害民警的陈述,由该局出具各种传唤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由该局下属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大量的鉴定意见书……形成了封开县公安局自控自侦自鉴自证的局面。
3.先入为主、按图索骥
(1)询问笔录一刀切
谢某强在2012年2月2日11时35分至2012年2月2日12时50分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六行至第十行:“黄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骂骂咧咧的,我没有理会他,但这时见到了我身后的植某养民警,就在门口指着植某养大骂,说要斩死他之类的说话,接着,黄某林的两个儿子黄某兴、黄某来两个各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起柴刀直向民警植某养扑来……”;
陈某兴在2012年2月2日19时05分至2012年2月2日21时03分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六行至第十行“黄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骂骂咧咧的,当他见到了民警植某养,就在门口指着植某养大骂,说要斩死他之类的说话,接着,黄某林的两个儿子黄某兴、黄某来两个各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起柴刀直向民警植某养扑来……”;
连某昌在2012年2月2日15时08分至2012年2月2日16时04分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六行至第十行: “黄某林出现在其家门口,大声地对我们民警骂骂咧咧的,当他见到民警植某养走进,就在门口指着植某养大骂,说要斩死他及派出所民警之类的说话,接着,黄某林的两个儿子黄某兴、黄某来两个各手持一把有钩的柴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起柴刀直向民警植某养扑来……”。
本案所谓的被害民警谢某强、植某养、陈某兴和连某昌关于案发经过的询问笔录绝大部分内容一致,连标点符号都一样,意图构陷黄某林等人的犯罪事实;巡警黄剑锋、吴东海和梁宇杰关于抓获黄某林父子三人过程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高度一致,人为制造黄某林父子抗拒抓捕的法律事实;
(2)骂出来的证据
民警林某升在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坦诚承认之前所做的证言不属实,原因是“怕被领导骂才这样讲的”,民警林某升很坦诚地承认之前所做的证言不属实,原因是“怕被领导骂才这样讲的”。在本案中,由于情况危急、面临生命危险,涉案民警均有可能夸大自己所面临的危险以显示自己的英勇;或者由于本案涉及同事的利益、领导的升迁、单位的声誉,在某些领导的暗示或者明确要求下,涉案民警均有可能逢迎上意做出虚假陈述。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没有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也没有鉴定人的身份资料和鉴定资质证明,系无效的鉴定报告。梁某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除了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外,还存在送检检材不完整、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不客观等严重问题。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梁某芳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常识,一个自然人的头部受伤有多种原因,可能因为自残、自杀等原因而自主撞击造成,可能因为不小心、不能自控而不由自主撞击(如摔倒、跌倒等)造成,也可能因为空中不明坠物撞击造成,或者被其他动物(如猩猩、猴子)持钝器或锐器打击造成……
正常的鉴定可以得出头部受到钝器或者锐器打击或者撞击,打击或者撞击的是加速度运动还是减速度运动等等结论。而上述鉴定报告竟然能得出“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的鉴定结论,已经大大超出了正常的鉴定范围。
不知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是否因为“怕领导骂”而做出如此主观臆断的鉴定结论。
三、公诉人,可知“德莫高于白人之冤”
公诉人将黄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厚厚一沓证据秘而不宣,并且未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梁某芳等人案发时所谓的“执行职务”是合法的,因此,梁某芳等人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依据,公诉人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
(一)独眼龙式阉割
公诉人将黄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材料隐匿而不提交法庭举证,企图将黄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多次信访等事实与本案进行切割,试图掩盖《传唤通知书》背后的真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书》”所陈述的“犯罪事实”之完全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视而不见,竟然批准于2011年7月12日逮捕黄某林。
(二)隐匿罪证,作茧自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可见,公诉人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且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公诉人并没有所谓的“选择权”。
公诉人明知相关视听资料为本案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辩护人查阅和复制,并且拒绝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公诉人的行为是隐匿证据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公诉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三)“检察官是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 而非政府的传声筒”
检察官是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 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法治国功能是:守护法律, 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 除了追诉犯罪以外, 更重要的保障民权。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检察官坚守的正是正义的阵地, 不能有丝毫的让步和退却, 更不应该出现故意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案件并不应有感情和经济上的切身利益, 检察机关应全力以赴、不计代价的去维护法律的尊严, 真正做到法律守护人的作用。
四、公正的法庭,请您持好天平
正如辩护人所说:
首先应该检讨的,是案发所在的封开县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某些领导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带来恶果;
真正应该追究的,是某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处于社会底层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群体的民生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依法行政课题。
受伤害最深的,是本案的被告人,而不是本案的酿造者——那些打着“执行公务”旗号仗势欺人、为所欲为的执法者!
在恶法林立、行政、司法权力犹如肆无忌惮的怪兽,在浑身沾满了利益毒汁后将无所不在的触角伸向了孱弱的公民,吞噬着他们财产和土地。血拆中,行政司法权力非但没有捍卫公正、保护权利,反而是助纣为虐、扶持强拆。当刑事强制措施沦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借口和工具的时候,我们还能凭籍什么来匡扶正义、保护人权?
跪久了而不习惯站起来的人看不到的是:
梁某芳、刘某永等人的“传唤”行为不是合法“执行公务”,而是对黄某林乃至其整个家庭土地、房屋等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行为;
黄某林等人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是不成立的,是被蔡某煌诬告陷害的结果;
黄某林是普普通通的地道农民,此案是由于在征地拆迁中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受到保护且受到不必要的刑事追诉而引发,黄某林、黄丘林仅仅是对“非法公务”的正当防卫,并非对“合法公务”进行妨害;
黄某兴、黄某来并非蓄谋已久,早有犯意,而是临时处于激情状态之下的抗争,为的是制止梁某芳、刘某永等人一而再、再而三进行非法侵害,制止公安机关非法抓捕自己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疾病的父亲;
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黄丘林的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对封开县长岗镇政府罗某杰等、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的梁某芳、刘某永、叶某勇、黎某恒、林某升等一伙人涉嫌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等多项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向世界发出了中国的声音: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
丹宁勋爵曾说过:“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作为人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神明的法庭,请捕捉行政、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动静,为“封开血拆”持一公正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