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律师办理的案件参加广州市律师协会2012年奖项评选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5


 

王思鲁律师办理的案件参加广州市律师协会2012年奖项评选一

 

申请人

王思鲁

/兼职

专职

工作单位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802736027

e-mail

slwang@jylawyer.com

申报奖项

业务成就奖

申报理由

赖某忻等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详见附页。

申报事项完成时间

2012 1123

申报材料目录

1.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合同

2. 刑事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致广州市公安局的法律意见书

5.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6. 取保候审申请书

7. 起诉意见书

8. 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9. 申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申请书

10. 不起诉决定书

11.新闻出版总署挂牌督办的相关新闻报道

律师事务所意见

 

 

 

 

                盖章:

                日期:

(注:参评多个奖项的,请分别填写申请表。)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之

赖某忻、张某浩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无罪不起诉)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指派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思鲁律师   担任赖某忻辩护人

周峰剑律师   担任张某浩辩护人

 

【案情简介】:

2011 37 ,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对广州教某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某学公司”)及其负责人赖某忻非法出版学生辅导书的举报。

3 21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教某学公司租用的广州市花都区广花某路东某村8队足球场旁的仓库内进行现场调查,查获《广东中考必备》等13种教辅图书共计11770册,随即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相关物品。

3 25 ,教某学公司总经理赖某忻、副经理张某浩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后即被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即以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 429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 98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 98联合发出通知,将“广东广州 3.21” 非法经营教辅图书案”列为挂牌督办的涉及中小学教辅材料违法案件(第一批)的六大案件之一。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等众多电视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

2011 923 ,广州市公安局以赖某忻、张某浩、李某刚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11110,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过程】:

辩护人王思鲁律师、周峰剑律师在20113月份受理案件,分别担任赖某忻、张某浩的辩护人,详细研究案情,多次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且就教辅书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等问题多次咨询出版界专家学者,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始终坚持自己认为赖某忻、张某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观点,多次撰写法律意见反映给办案单位、督办部门及出版印刷管理部门,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得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采纳,使赖某忻、张某浩最终得以无罪不起诉,还其清白。

 

【承办结果】:

2012 1123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赖某忻、张某浩、李某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他们不起诉。

 

【案件总结】:

本案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从赖某忻、张某浩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检察机关作出彻底无罪不起诉之日,时间长达一年八个多月,该案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多次报道本案。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始终抓住本案的重点,找准案件的突破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一直坚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多次反映案件情况和法律意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办案机关,最终使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顶住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压力,认同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赖某忻、张某浩做出无罪不起诉决定。使该案件最终以被告人无罪而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相关链接: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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