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句号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6-24


 

当今中国,伴随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碰撞,“人治”与“法治”的博弈仍在我们的眼皮底下公然进行。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更是律师的孜孜以求,本案的完美句号,就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好注脚。

艰难的句号

——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元富

                 

  2012 年6 月1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正式生效。至此,本案画上了句号。

这个句号虽然姗姗来迟,但毕竟是完美的——彻底的无罪判决:“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犯罪行为”的判词彻底地还了雷庭清白身。

这个句号更是艰难的,作为伴随着雷庭一路走来的辩护人之一,我感同身受的是,我们的辩护律师团队如何在主办律师王思鲁的引领下,一步步从正义的绝地坚韧不拔、义无反顾,捍守司法正义的底线,最终艰难地战胜了以司法强权为后盾的对手。

这个艰难的句号讲述着酸甜苦辣、一路坎坷、风雨无阻、矢志不渝。

这个艰难的句号的确来之不易……

拉开司法黑幕:从“八·六”事件到“三一一”专案

故事已经讲了很多遍,本不想赘言,但出于叙事讲理之需,简述如下。

2010 86 22时许,正在新英湾派出所值班的陈焕鹏接到辖区内两位联防队员的报告,称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某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陈焕鹏觉得情况紧急,一边下楼一边向洋浦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寻某龙请示。派出所共有八九名警察,有的休息或外出,当晚值班的只有两三人。寻某龙副局长当即电话指示局防暴队带队值班的雷庭,带上两个中队去支援。防暴队集合登车后,雷庭与陈焕鹏通电话,陈焕鹏表示跟踪目标已骑摩托车来到普某菜市场南门口的加某比夜总会楼下。

防暴队员随即赶到加某比夜总会停车场,与陈焕鹏会合后,陈焕鹏对雷庭说,有两个人已上了楼,快检查一下这些摩托车。防暴队员在检查摩托车时,发现一个穿邮政局制服骑摩托车的男子形迹可疑,上前盘查时,该男子满嘴酒气地说“我又没犯法有什么权力查我”,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了拉扯,因见该男子醉得厉害,防暴队员未强制盘查。事后得知该男子叫周某江。

到了加某比夜总会楼下,雷庭和陈焕鹏两人分工。雷庭带防暴队员在嫌疑人的摩托车周围布防,如果他们下来开车即进行盘查,陈焕鹏则带两名警员上楼盘查。两辆摩托车靠墙边停放,雷庭让七八名防暴队员围成扇形,布防了警戒线。

 不久,有六七个人醉意蹒跚地下楼出来,其中一人走进警戒区要骑摩托车,队员上前将其控制,带到墙边,雷庭过去告诉他,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查一群带刀的人,请你配合一下。那人比较配合,双手放在墙上,让队员搜查。这时,有一个人喊“雷警官”,雷庭回头一看,是他认识的一个生意人王某明。王某明说,被搜查的人叫陈某东,是他朋友,请雷警官给个面子。雷庭说明原委,表示搜查一下,没带管制刀具就放行,等新英湾派出所的陈所长下来就放他走。

这时候,一个叫陈某华的人突然冲进警戒区,冲着执法民警喊“你们没有证据就乱抓人!”雷庭给其讲清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正在盘查,让其走开。但是陈某华不听劝阻,并开始骂骂咧咧,周围的几个人同时起哄,防暴队员急忙围了过来。雷庭怕场面失控,没有再去搜查陈某东,同时打电话让陈焕鹏下来。陈焕鹏下来后,表示楼上也没查出什么线索。同时劝告陈某华等人,不要闹事,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但陈某华还是骂骂咧咧,雷庭就口头警告他,但陈某华不仅不听警告,还越骂越难听。陈某华和雷庭逐渐贴近,陈某华一边骂一边往雷庭身上吐口水,并与雷庭发生身体接触,雷庭为制止其靠近,就用手将其推开。

现场越来越混乱,必须果断处置,雷庭向陈焕鹏建议将陈某华、陈某东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陈焕鹏表示同意。将二人押上警车后,有个叫周某家的站在公路边对雷庭说,“雷庭,你今天不放了我朋友,我明天就杀了你全家”并朝警车扔矿泉水瓶和石头。于是,几名防暴队员上去抓捕周某家,周某家逃跑,队员们追了过去。不久,防暴队员抓回来两个人:周某家,和前面曾与防暴队员轻微冲突的周某江。当时周某家已经被戴上手铐,周某江未戴手铐,随后其二人被带上警车。正抓捕周某家时,周某江给其帮忙上前阻挡,就将其也抓了。

雷庭想把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表示,派出所警力不够,四个人没法监控。陈焕鹏带警员走后,雷庭给寻某龙副局长打电话想请示如何处置,没有打通。他决定将这四人暂时带回防暴队。回到防暴队,打给寻副局长的电话通了,寻副局长指示他将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并表示他会与陈焕鹏协调。因周某江没戴手铐,他不断在车内敲敲打打,雷庭让队员将他带下车,戴上手铐后又带上车,其他三名被抓的人未下车。

雷庭就和队员一起将这四人押到新英湾派出所,交给了陈焕鹏等警员。在派出所,雷庭再次遇到王某明,王某明向他求情,表示这几个人喝多了,能不能看在他的面子上,不要拘留。雷庭表示“我和他们也没有仇,不会故意叫派出所拘留他们,怎么处理是派出所的事,反正你和陈所长也熟,你去找陈所长说说吧。”

雷庭就和防暴队员回到防暴队,他与另一位值班民警交接了工作,就回家休息了。陈焕鹏和民警王某壮等人对陈某华等四人继续盘问,后进行了说服教育,于87日凌晨零时左右将他们放了。四人离开派出所后,陈某华遇到吴某勇等几个朋友,谈起此事,决定不能这样算了,就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雷庭的手机号码,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给雷庭,说的都是一些威胁雷庭的话。雷庭表示如果对雷庭执法有意见,可以到公安局去告雷庭。陈某华约雷庭出去,雷庭说自己已经休息了,不会出去的。后来陈某华又打了几次电话,无理取闹,雷庭就没有再接陈某华的电话了。

打完电话,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王某兴、吴某华等人开了三辆小汽车堵住防暴队门口,陈某东又叫几个人骑摩托车赶来,在防暴队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让雷庭出来。民警李宏等人进行劝解,陈某华等人仍然吵闹,后来往防暴队院内扔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陈焕鹏赶来处理,陈焕鹏带王某壮、王某家等警员赶到防暴队门口,也进行了劝解,但没有效果。

8 7 凌晨2时许,接到报告后寻某龙副局长赶到现场,在劝导无效后,下令将陈某华、吴某勇等人带回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等人有暴力对抗行为,民警将其制服。

这几人被制服后,寻某龙副局长让雷庭赶到防暴队,带领防暴队员将这几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帮助协调处理。雷庭率防暴队员将这几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安排防暴队队员看守陈某华等人后就离开了。经审查,洋浦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陈某华、吴某勇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走。

事后,洋浦公安局就此事进行专门调查,调查结果认定雷庭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奉公执法,无任何违法行为。

雷庭根据相关法律及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使用警械等操作规程行事,完全是忠于职守、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是值得大力弘扬的公安干警一身正气、勇于执法的职业精神的体现。然而,检察系统以冯某某为首的极少数人,在几个月时间之中,挖空心思、欺下瞒上,居然利用“投杼之惑”得到了时任海南省政法委书记的肖若海先生的“背书”;并如获至宝,于201138日将雷庭、陈焕鹏等人带到检察院,开始非法审讯.卷内文书之一《雷庭到案经过》,清清楚楚地显示了检察院进行非法审讯的起止时间,次日,他们经过密谋,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立即以雷庭涉嫌滥用职权罪正式立案,同年312日由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将雷庭刑事拘留,同年314日送往东方市看守所关押,并且以此为据,将201086日晚雷庭的依法履行公务无端定性为“八六事件”,并对此迅速成立了“三一一”专案组,正式拉开了司法黑幕。

 

祸起萧墙   孤岛求援

面对以冯某某为首的一伙人如此气势汹汹的公开裸奔,雷庭父亲 雷家喜 先生四处求援,先后找过多位律师,有点门路的都很想成为雷庭的辩护人,有的还想办法打听到了所谓的“八六事件”和成立了“三一一”专案组等等重要内幕信息;有一位律师已经正式成为雷庭的辩护人,到东方市看守所会见了雷庭,与办案单位正面接触了,可面对如此这般蛮不讲理、气势汹汹地明目张胆公开裸奔的“三一一”专案组,只能知难而退。

手足无措、孤立无援的 雷家喜 先生在绝望之中,经亲友介绍直接跑到广州,找到王思鲁律师;听完介绍、看完材料,王律师热血沸腾,当即拍案而起,觉得无论如何也要竭尽所能为雷庭提供最有效法律帮助。经过近二个星期的悉心研究,他自费带着助理两下海南杨浦;以调查研究所掌握的详实材料为基础,经过周密、细致、详尽的分析论证,王思鲁律师为主的雷庭辩护律师团队撰写了过万字的辩护方案,并与有关方面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经过专业人士高度认可,雷庭父亲正式与王思鲁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

临危受命   绝地反击   

受命于危难之中。王思鲁律师深知此案责任重大,且属政治敏感案件,其中玄机重重,危机四伏、风险极大。

正式接受委托之后,王思鲁律师经过了几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将“三一一”专案组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点点滴滴详尽了解、了然于胸,并且站在政治高度,展开法律论证,将“三一一”专案组的重重黑幕摸得一清二楚,烂熟于心,然后针对性地向各相关方面表达正式的法律意见,向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旨在争取让有关领导明白事实真相之后转变态度,尽快出面制止事态发展,尽可能不要让“雷庭事件”危及海南司法格局,尤其是不要危及海南司法机构之间的和谐相处。——雷庭的的确确是一位从警以来年年立功、年年受奖的非常优秀的警官,检察系统冯某某为首的一伙人如此不管不顾疯狂裸奔,势必伤害公检两家之间关系。

数月之中,数十份函件纷纷送到海南省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更高级别相关领导的手上。大部分领导同志逐渐明白了事情真相,知晓了其中玄机,态度大有转变。

然而,原本定于201197日的庭审,因为检察院方面“调兵遣将”,忙着为专程从海口市检察院前往东方市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全国优秀检察官”周力办理“助理检察员”手续,而延期至2011914日。开庭前,我和王思鲁律师等一行专程前往检察院,试图与有关领导及案件主办人员沟通,说服他们撤回公诉,因为我们已经掌握检察院另外一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铁证”——这些检察院个别人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铁证”一旦公之于众,将成为令人目瞪的司法丑闻——出自百分百的善意和真诚,我们耐心找他们沟通,他们却不予理会。 

一柱擎天   急转直下

2011 914 ,雷庭一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夕,我等商定分工合作,另外一位律师和王思鲁律师出庭,我负责庭审微博直播等等舆论传播工作,结果另外一位律师因专业水平的原因在 2011913晚上的庭审方案会审过程之中被王思鲁律师彻底否决,这就是导致王思鲁律师在庭审过程之中只能孤身大战“公诉团”的原因——当此之时最高检来了两位业务骨干亲自督战,海南省政法委系统、检察系统更是云集了许多的业务精英分子到场助阵,公诉方庭上庭下互动、纸条满天飞,联络非常频繁。庭审伊始,庭审就被迫叫停——检方当庭警告合议庭,让他们注意,应该尽可能打击辩护律师的辩护气势,并当庭让广东省政法委通过司法部门领导出面干扰王思鲁律师的正常辩护活动,王思鲁律师的手机上不断传来广州方面的信息,明示王思鲁律师务必“配合”,否则将想方设法处罚王思鲁律师和我等人;我的微博直播则很快被发现制止,有人立即收缴了我的手机,将我驱赶出法庭……经过多方交涉、斡旋,下午我凭律师执业证方能进入庭审现场。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激烈的庭辩交锋,令王思鲁律师在下午的庭审中,非常明显地感到体力不支,只能凭借超常的职业精神和超常的毅力苦苦支撑,我与旁听庭审的公安干警坐在旁听席上着急上火却只能干瞪眼,爱莫能助

大约是下午四点,陈焕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焕鹏当庭拿出讯问笔录“抄写件”——检察院的蒋某某检察官自己先按照上面的要求写好供词,然后让陈焕鹏按照蒋某某检察官预先写好的供词一字不差地照抄一遍,这就是陈焕鹏亲笔供词的来历;还有一份更加妙不可言,最后那一份总结性审讯笔录,陈焕鹏在最后签名确认之时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讲的一样”书写成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讲的不一样”,这份笔录居然被控方作为主要证据移交法庭。陈焕鹏以前述两份材料为主要依据,义正词严地当庭控诉检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整个法庭一片哗然,局势急转直下。

这两份铁证,让整个庭审充满了戏剧性的色彩;正是两份铁证及另外一些颇为黑色幽默的场景,让人世间最严肃的庭审活动,哄堂大笑;整个庭审气氛急转直下。

一审开庭之后,检方以立即取保候审为诱饵,多次劝说雷庭妥协,并且王思鲁律师和雷庭所在单位的大部分有识之士均坚持不愿意接受取保候审,而且坚决打消了雷庭家属的犹豫和迟疑;催促东方市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判决。期间,王思鲁律师多次多方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再次正式递交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力争“雷庭事件” 的公正处理,案件经过各级领导的关注,办案法院压力山大,经过反反复复的多方多层次沟通、交流、协调,检方企图负隅顽抗、裸奔到底,    201112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结果一审被判决为“定罪免罚”——雷庭,在宣判之后,当庭释放。

义无反顾   矢志不渝

一审宣判,雷庭当庭提出上诉。拿到一审判决之后,马不停蹄地提交近两万字的上诉状。上诉期间,继续与各方保持理性沟通,良性互动,多方联动,并且策划陈焕鹏、雷庭正式开始向各有关部门控告检方极少数人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借打击犯罪的名义,假公济私,无端罗织罪名,公然加害优秀警察的罪恶行径。雷庭家属,主要是雷庭父亲 雷家喜 先生也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要求。

二审最终下达“发回重审”裁定。一审判决的基本内容是“定罪免罚”,以此为基础“发回重审”,按照船去船来自不停的人情世故,“重审结果”就应该是无罪判决。可是,其中仍然玄机重重。因为“发回重审”裁定文书清楚记载的主要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无罪判决之判决本身也还可以大做文章。所以,辩护尚未成功,同志还须努力!

艰难的句号:拨开乌云见晴天   无罪判决真不易

2012 515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大法庭重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辩护过程之中,我和王思鲁律师两位辩护律师首次联袂出庭,我等商定分工合作,秉持司法应该是人世间最理性的活动之理念,以“温和”、“谦和”、围绕焦点、直奔主题为基调,有理不在声高;因此,在整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之中,辩护律师的话语不太多,但是,字字珠玑,句句掷地有声,辩护极其精准——切实做到了“稳、准、狠”;我们认为,辩护之道主要在于说服裁判者,尤其是重审——通过一个漫长的思考、反省、数次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审理法院的认知能力也有了明显提升,这一点我们在这次庭审过程的互动之中能够明确感受到,我们辩护策略的调整,正是顺应了这些变化。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之后,审判长王超先生宣布暂时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再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下午约十三点三十分重新开庭,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庭宣判:

被告人雷庭无罪。

检察机关最终没有提起抗诉,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无罪判决于201262日正式生效。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

 

掩卷之后的反思:司法公正断想

伴随着雷庭案划上句号,我对该案的系列评论也将划上完美的句号。

面对齐人高的案件卷宗材料,禁不住悲从中来。许许多多的感悟,真是一时不知从何说起。

 在这样一个艰苦卓绝、艰辛无比的辩护历程之中,最难得的就是雷庭所在单位诸位有识之士对我们律师团队的热情支持和有效帮助,在整个辩护过程之中我们均能够心心相通,通力合作,高度一致。

有人将医生和法律人联系在一起,因为前者为人治病,而后者为社会治病。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生病并不感到特别恐惧,因为我们相信医生的力量能使我们痊愈。而一旦医疗与金钱挂钩,一旦医生的治疗水平与红包挂钩,我们还会信任医生吗?同样,在一个法治国家,人们并不过度担心他人有意或无意的侵犯,因为法律通常会为主持公道。而一旦法律的肌体发生了病变,代表正义的法律开始变色,我们还会对法律怀着这样的信任吗?所以有人说,国家机体的任何部位都可以腐败,但司法体系绝对不能腐败!因为司法体系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其他部分腐败了,尚可用这最后的疗救手段使其恢复健康,但如果连这“最后的屏障”都已腐败,则社会就丧失了最后疗救的机会,其结果必然是全面的崩溃。
  
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冷冰冰的称谓并不能掩盖其人性的温暖与脆弱,个体的正常满足才能保证整个体系的正常运转。对于荣誉、金钱等这些常人皆有的欲求,司法人员又焉能例外?鲧治水,堵而不疏,截而不导,最终致使山川浸溢,九洲成灾。人的欲望同样如此。日本的自杀率长期位居世界工业化国家之首,其国民内向拘谨的性格被普遍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因。若无正常、合理的疏导,难免出现心理失衡。足球场上,心理失衡的结果会导致动作变形;司法实践中,心理失衡的结果同样会导致“动作变形”:不该吃的吃了,不该拿的拿了,不该判的判了……所以,要尽可能避免这些不该发生的现象,其中一项对策就是要力求使司法人员始终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海南省检察系统以海南省检察院冯某某为首的一伙人正是因私欲膨胀,才演绎了这样一段以牺牲雷庭为标的的司法丑闻。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一个永恒的主题。

当下在谈司法公正时不能不提到宋鱼水,因为她崇高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怀,让人不能不为之振奋,在她身上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践行法治理想的曙光;

在谈司法公正时不能不提到美国,因为它赋予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和丰厚物质报酬;

在谈司法公正时也不能不提到香港——2004年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排行中名列第14位,因为香港廉政公署创建了“零度容忍”的反腐模式,即“无论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只是调查力度不一样。”内在的修炼、物质的满足、外部的监督,当一种体系真正能将这三者合而为一时,将会是一部最稳定、最平衡、最坚不可摧的防御工事。但可惜的是,每一种制度的设计者都难以全能地假想其困境,正如这“三位一体”的结构,恐怕没有人怀疑它在理论上的完整性,但恐怕也没有人真正相信它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内在的修炼无从知晓,物质的满足难以度量,外部的监督形同虚设!没有了深深插进地底的坚实支点,任何看似完美的设计回归到现实中,恐怕都难逃分崩离析的宿命。假使它如樱花般只拥有刹那芳华倒也是幸事,因为一秒钟的失败大多能让人振奋,努力重塑第二秒的辉煌。但庞大的体系往往会选择渐进式的消亡,那种让人昏昏欲睡的甜美死亡。当我们感觉尚在其强大的庇护下安然入睡时,当抬头发现它的裂缝却暗存侥幸时,我们一次次放弃了最后救治的机会,对它,也对我们自己。当地面的三个支点原本可以反复打得更深时,当缝隙还没有裂得不能修缮时,当司法独立的口号提得大家都已不愿再提时,我们是否应为自己的“原罪”而悔过?不需要钱币投入口袋里的叮当一响,也不需要灯火辉煌下的齐声祈祷,只需身在各处的人们,无论光明抑或黑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用心地多抡几下榔头,使那摇摇欲坠的三个支点能因我们的努力而变得坚固。就像我们竭忠尽智、竭尽所能为雷庭维权,为雷庭最终争取到了一个虽然迟到了、却干干净净的无罪判决一样,去捍卫司法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为了一己之私抑或某些不正当政治任务,无所不用其极,将法律扭曲成为恐怖与构陷的工具,将堂堂法庭降格为充满侮辱与恐吓的现代角斗场,注定会将自己烙在二十一世纪的历史耻辱柱上。

                                                                                  ——题记

 

公平正义终归是可欲的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业已进行过一审、二审,历时十四个月有余,艰难地走到了今天的重审,据实而言,早该划上一个句号了,这个句号就是:雷庭无罪。——因为“雷庭事件”根本就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案件;我们“雷庭事件”律师团的唯一任务就是为雷庭洗雪冤情,还其清白。

稍微对本案有些了解的人,很容易就能够揭开这宗案件的底牌:本案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句古语最鲜活、最典型的注解。

拉开这个案件序幕的是检察机关的极少数人,他们出于个人利益抑或某种不正当政治需要的考虑,绞尽脑汁地蒙骗上级机关及高层领导,一意孤行一路裸奔,违法立案、违法调查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出庭公诉、违法干预新闻监督,违法干预法院审判活动······将为非作歹贯串于本案全过程,将违法办案演绎到了极致。

由于少数丧心病狂的检控人员人为造案罪恶行径让我们的当事人那本来是忠于职守、依法执行公务、依令出警的执法行为成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的当事人雷庭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倒打一耙、罪名加身,已经饱受牢狱之灾,成了不折不扣的“政治”牺牲品!

在二审阶段,我们曾向二审法院谨慎发出“正义看得见,无罪在二审”的呐喊;而今我们相信:在重审阶段,“迟来的正义”,很快就能看见!

在重审阶段,我们除坚持本案一、二审的辩护意见外,重点阐述或补充以下辩护意见:

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是:

一、程序方面;首先,控方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请求贵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其次,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关于雷庭“下令将陈某华等四人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实施殴打。” 等陈述如此众口一词应系明显造假,且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不可采信;

二、客观方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人雷庭依法行事,客观上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与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非法性”格格不入;

三、主观方面;雷庭的行为根本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完全没有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犯罪故意;

四、庭审激辩:对庭审中控方几个主要观点的答辩意见;

五、司法评价;被告人雷庭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最高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控方以非法拘禁罪追诉雷庭,明显是欲加之罪。

兹详述如下:

一.程序方面:首先,侦控方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据此贵院因应辩护人请求已经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信贵院会依法排除所有非法证据;其次,本案之所谓“被害人”关于雷庭“下令将陈某华等四人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实施殴打。” 等陈述虽众口一词却在细节方面矛盾百出显属串通一气之后的造假,且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不能采信;

侦控方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违法立案。侦控方某些人明知雷庭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却滥用职权以雷庭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对其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陈某华等人在雷庭的执法过程中并未因此受伤,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被防暴队队员在依法执行盘查的过程中殴打受伤。上述立案标准如此明确,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视而不见,对雷庭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立案侦查。

更为令人发指、忍无可忍的程序违法表现是,在多级纪检机构已经认真、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业已查明雷庭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嫌疑的前提之下,检方仍然滥用职权以雷庭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对其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其二,违法调查取证。

首先,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明知雷庭的执法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情况下,却滥用职权恣意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雷庭在第一次庭审的当庭陈述及东方市检察院提交的《犯罪嫌疑人雷霆的到案经过》表明:雷庭从38日下午5时至314日下午4时近150个小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仅如此,洋浦检察院还不在法律所规定的地点对其讯问,且存在诱供、变相刑讯行为,还采用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的方式侮辱、虐待雷庭,进行刑讯逼供;

其次,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暴力取证,典型例证之一:证人邓某明被殴打致伤。

据我们向证人邓某明以及其他证人了解到的情况,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邓某明有多次暴力殴打行为,医院的诊疗结果显示其身体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采用殴打方式,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已涉嫌暴力取证罪。

最后,视听资料并非原件也并未依法封存,其内容明显有经过剪辑等痕迹。

我们注意到:控方向法庭移交的证据材料中有视听资料。然而对这些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公诉人既没有一个详细、清晰的说明,也没有到普瑞市场针对该摄像头进行实地调查,该视听资料何时取得,何地取得,如何取得等重要内容亦没有详细说明,而且公诉人持有的视听资料亦非原件,明显违反了《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中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其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明目张胆违法在公安局有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情况下抓捕雷庭,无视生效之行政拘留决定,公然违法。

“被害人”陈某华等因不满雷庭和防暴队依法对他们的盘查进而非法围攻、冲击防暴队,在被强制制服后被第二次依法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洋浦公安局据实对陈某华、吴某勇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之决定。

但是,检察院某些人却在上述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未被依法撤销,雷庭等人当晚的整个执法过程也未被有效法律文书否定的情况下,对雷庭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追诉,明显违法。

其四,违法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周某同时在两地检察院任职,其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资格。

本案公诉人周某不仅是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同时也是东方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现有司法体制下,一个人不可以在两地检察院同时任职。我们可以作个类比,上级警察可以参与下级破案,而上级法官不可以参与下级审判,这是基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侦查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上下级人员内部可以调整,而法院是司法系统,审判权是相对独立的,不存在内部调整的操作空间,检察官同样属于司法系统,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权是平等的。此外,公诉人周某的双重身份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他不具备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资格,却以第一公诉人的身份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

其五,违法干预媒体监督。

辩护人注意到:控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先后发了多篇通稿,这些通稿均为同一个通讯员所写,此人叫林玥,根据网上查阅的信息,此人正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御用”记者。通稿内容可想而知:通篇几乎不见辩护人的声音,全是检察机关单方的、一厢情愿的控告,实属冥顽不化的有罪推定!如此干预媒体监督的反常之举,不仅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相关法律之规定。

贵院在此次庭审活动中应辩护人的请求,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根据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在控方不能举出相关证据以排除辩方对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时,上述非法证据无疑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由于侦控方违法办案,本案多数证据因程序违法而属于无效证据。

有鉴于此,我们请求贵院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1、存在严重瑕疵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本案几乎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都没有相关人员完整签名确认;还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第几次均无记录,甚至有的笔录连起始时间都没有;尤其是法庭调查阶段龙元富律师举例的那份讯问笔录,讯问人吴凯辰不知何方神圣,讯问时间明显违法,从头至尾没有讯问人签名确认······

2、证人王某兴、郭某清、周某其之证言。本案中控方上述证人的询问地点均在酒店,明显违法。

3.陈某传、陈某名和陈某然三份询问笔录。这三份询问笔录只有复制件,没有原件予以印证,无法质证;而且上面只有东方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公章和复印人的签字,并没有让证人、询问人、记录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4.本案关键证人陈某鹏的所有询问笔录均应该排除。

    本案关键证人陈某鹏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害人陈某华、陈某东等人关于本案案情的陈述与本案证人、被告人供述、通话记录、录像资料等本案其他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不能自圆其说、不能排除被害人与其他证人串通一气、蓄意掩饰己方过错、栽赃陷害被告人雷庭的可能性,其所谓“被害人陈述”明显是虚假而为,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根本不能采信。例如:

1.关于陈某华、陈某东、吴某勇等人案发当晚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陈某华:“201086日晚上,我海口的朋友吴裕涛过洋浦来…...席间拿了一瓶白酒、两三瓶啤酒,吴裕涛及他的朋友喝白酒,其他人喝了点啤酒……唱歌期间要了二十瓶小瓶装啤酒,只喝了七八瓶啤酒” (见2011317201分至2345分,洋浦检察院对陈某华的询问笔录第12页)。

陈某东:“当天晚上,我看见他们买了一百块钱的啤酒(十小瓶),当天我喝了大约两瓶,大家都没有喝多”(见20113172015分至2355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东的询问笔录第3页)。

吴某勇:“我们只喝了很少的啤酒,没有人喝醉,我们都很清醒” (见20101226840分至1210分,洋浦检察院对吴某勇的询问笔录第4页)。

王某明:“我们之前吃饭和后来唱歌时都喝了酒,但我们没有人处于醉酒或失控的状态只喝了很少的啤酒,没有人喝醉,我们都很清醒” (见201012211630分至1743分,洋浦检察院对王某明的询问笔录第2页)。

王某兴:“我们在干冲海边和“加勒比”都喝了些啤酒,但我们喝的不多,我们所有人都没有耍酒疯或酒后闹事的行为” (见20101225835分至1205分,洋浦检察院对王某兴的询问笔录第5页)。

陈某健:“我值班到早上8点,见他们酒醒了就回防暴队,因为那些人喝多了,怕他们再闹事”(见2011561632分至1940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健的询问笔录第7页)。

控方提取的通话记录显示:201087日凌晨时段,周某其用周某江手机连续拨打“110”报警电话共计4次;

2010 87 凌晨时段,陈某华主叫雷庭5次,从雷庭供述和陈国华的陈述可知通话内容为:陈某华多次以“发现手表和鞋子不见了”、“讨说法”为由纠缠雷庭;

由此可见:陈某华、陈某东等人之所以众口一词地表白“当晚没喝多,很清醒,我们所有人都没有耍酒疯或酒后闹事的行为”,目的在于掩饰己方过错、掩盖其酒后闹事行为。

然而,陈某健的证言和通话记录相印证,证实陈某华等人当晚“喝多了”处于醉酒状态,否则,一个人怎么可能在凌晨时段反复拨打“110”,也不可能先后多次反复纠缠雷庭,除非他本人的精神状态不正常。

2.关于雷庭率防暴队员在加勒比KTV楼下执行盘查任务时是否“蒙面”?

陈某华:“我们从加勒比出来时,雷庭和八九名防暴队员身着黑色迷彩服、蒙面、每人手持一根警棍”(见20101231440分至1815分,洋浦检察院对陈某华的询问笔录第3页)。

吴某勇:“我们看见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站着十多个防暴队员,都蒙面、身着黑色迷彩服、手持警棍”(见20101226840分至1210分,洋浦检察院对吴某勇的询问笔录第3页)。

陈某东:“到加勒比门口时,我看见雷庭和八九名防暴队员都身着黑色迷彩服、蒙面、每人手持一根警棍”(见20101281919分至2155分,洋浦检察院对陈某东的询问笔录第3页)。

周某江:“这些防暴队员当时都是蒙着面的,他们手持警棍”(见2010125952分至1434分,洋浦检察院对周某江的询问笔录第2页)。

周某家:“到了加勒比附近,我看见很多防暴队员都身着黑色迷彩服、蒙面,每人手持一根警棍”(见20101271830分至2145分,洋浦检察院对周某家的询问笔录第3页)。

由此可见:陈某华等人之所以说当晚雷庭率防暴队员在加勒比KTV楼下执行盘查任务时“蒙面”,目的在于说明雷庭等人没有表明执法盘查身份,像黑社会一样肆意而为。然而,现场录像显示:在加勒比盘查时,雷庭及防暴队员统一着装,手持警棍,并没有蒙面,被告人雷庭在多次供述中坚称当晚所有防暴队员都没有蒙面,这与吴某华的证言是一致的。

而且,在加勒比楼下,早与雷庭相识的王某明一眼就认出来雷庭,并叫他“雷警官”,如果雷庭“蒙面”的话,王某明怎么可能一眼就能看出是雷庭,莫非他有火眼金睛!?由此可见,陈国华等人的所谓“蒙面”证言的虚假性。

3.关于雷庭是否率防暴队员将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四人带至防暴队进行殴打?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下令将陈某华等四人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实施殴打。”

陈某华:“(在防暴队)打我的主要是雷庭,他们打了我们大约十多分钟”(见2011317201分至2345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华的询问笔录第3页)。

陈某东:“陈某华他们被打完之后,防暴队员就让我们四个跪成一圈,还必须低着头”(见20101281919分至2155分洋浦检察院对陈某东的询问笔录第6页)。

周某江:“那些防暴队员打了我们十几分钟左右,就带我们又上了警车”(见2010125952分至1434分,洋浦检察院对周某江的询问笔录第4页)。

证人周榆:“报警人只是称其在加勒比楼下被打”(见20114271633分至1720分,东方市检察院对周榆的询问笔录第2页)。

雷庭:“我就边开车边请示寻某龙局长……在经过洋浦防暴队的时候,我把车子停在防暴队门口。因车子上的人太多,我安排下了一些防暴队员……然后我开着一辆车朝新英湾派出所走。” (见201139058分至63分,洋浦检察院对雷庭的询问笔录第7页)。

证人陈某健:“被抓的四人在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到派出所的途中没有下车……也没有把这四人带进防暴队大院内……我们几个防暴队员在队门口下车后,车就直接开去了派出所了。” (见2011561632分至1940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伟健的询问笔录第5页)。

证人陈某健:“我们将人带到防暴队大院,我们将这些人押下警车,当时我们在警车前面,被抓的人在车尾。雷庭警官下车后就打电话……雷霆警官打完电话后,就命令将那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在防暴队,我没有殴打这些被抓的人……我站在车头旁,没有看到其他防暴队员殴打被抓的人”(见2011561618分至2020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保健的询问笔录第4页)。

显而易见,陈伟健、陈保健、周榆的证言、雷庭的供述与陈某华等人关于雷庭率防暴队员将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四人带至防暴队进行殴打的陈述相矛盾。

同时,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所附证据材料有陈某华,吴某勇二人受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而到了《起诉书》所附证据材料中就不见这两份法医鉴定结论。如果要证明雷庭和防暴队有殴打陈某华等人,这两份受伤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再好不过的证据,为何控方在移送法院的过程中将它们剔除呢?

在对两份法医鉴定结论研究后,我们发现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轻微伤是陈某华等人因不满雷庭依法盘查后纠集多人非法围攻防暴队,被强制制服的过程中造成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所受的轻微伤与雷庭当晚的执法行为有关。

由此可见:控方上述指控所依赖的是大量充满矛盾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举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相应伤情鉴定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因其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采信。

4.关于陈某华在第一次接受派出所盘查结束后,是否“发现手表和鞋子不见了”?

陈某华:“在新英湾派出所,放出来后,我发现我的手表和鞋不见了”(见20101231440分至1815分,洋浦检察院对陈国华的询问笔录第6页)。

吴某勇:“从派出所出来后,在吃夜宵过程中,我们发现陈国华是光着脚出来的”(见2011317203分至2332分,东方市检察院对吴为勇的询问笔录第5页)。

吴某华:“从派出所出来后,在吃夜宵过程中,我们发现陈国华是光着脚出来的”(见2011317203分至2332分,东方市检察院对吴为勇的询问笔录第5页)。

陈某东:“在吃夜宵时,陈国华发现他自己的手表和鞋子不见了。”(见20113172015分至2355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浩东的询问笔录第6页)。

陈某华之所以说在第一次接受派出所盘查结束后“发现手表和鞋子不见了”,目的在于:其一,说明防暴队打人,导致“手表和鞋子不见了”;其二,为第二次聚众围攻防暴队寻找借口。

然而,事后发现手表不见了还勉强说得过去,鞋子穿在脚上,一旦不见了,立马就会发现,难道还要几个小时之后才能“发现”?吴为勇、吴为华居然遥相呼应、串通一气地“发现陈国华是光着脚出来的”。可见,其所谓“证言”不攻自破,明显不具有真实性。

综上所述,本案被害人陈某华、陈某东等人关于本案案情的陈述与本案证人、被告人供述、通话记录、录像资料等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且众口一词,明显是串通而为,暴露出这些证言的虚假性。

二.客观方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人雷庭依法依令行事,客观上其行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与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非法性”格格不入。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对非法拘禁行为应予以立案的六种情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行为非法;非法性是非法拘禁罪不可或缺的最本质特征,非法性之于非法拘禁罪,就如同胎记之于一个呱呱落地的婴儿,是后者永远无法抹去的印记,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首先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性,这一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不谋而合。

没有非法性,何来非法拘禁罪?没有非法性,“非法拘禁”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成了滥罚无辜、欲加之罪的代名词,如果脱离“非法性”的前提给一个人定非法拘禁罪,那就是任意出入人罪,就是制造冤狱之灾!问题是,如何看待本案被告人雷庭的行为有无非法性?这也是公诉人与辩护人观点根本对立之所在!

本案卷宗材料显示:20108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雷庭接受公安局副局长寻某龙的指令,协助新英湾派出所陈某鹏所长盘查一伙持刀斗殴嫌疑人,当他们到加勒比KTV对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等人进行盘查时,上述四人有以下行为:

1)冲击警戒区域。陈某华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区,与防暴队员发生肢体推搡。这一事实还有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等多份证据互相印证。

2)辱骂、恐吓执勤民警、拒绝接受盘查、严重阻扰执法。视听资料中有陈某华与雷庭互相指指点点的视频,并有雷庭供述互相印证。周某家甚至扬言:“不放人就杀你全家” ;当雷庭等人对陈某东搜身、盘查时,陈某华不让盘查,并辱骂雷庭等人是“公安局的走狗”,扔矿泉水瓶和石头,百般阻扰执法。

3)推搡拉扯执勤民警。陈某华在冲击警戒线时与防暴队员有推搡,在和雷庭接触时也有推搡。该事实有视听资料和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互相印证。

4)醉酒状态下伴有暴力、滋事倾向。陈某华等人被盘查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这从他们当晚连喝两场酒、凌晨时段近10次反复拨打110报警及雷庭电话、组织人员围攻防暴队大院等行为可知其不够“清醒”,防暴队员陈某健等人的证言亦佐证了这一点。

5)朝警车扔水瓶、石头,拒绝盘查、妨碍公务。

(, 6)陈某华等人存在违法犯罪可能。当晚,陈某鹏接到联防队员的报警电话,在一网吧附近,有两伙人准备持刀斗殴,陈某鹏一路跟踪其中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到加勒比KTV楼下。因此,雷庭率防暴队员赶到时,陈某鹏反复交代他们不能放过骑这两辆摩托车的人,要对其进行仔细盘查,而陈某东、周某江等人正是骑这两辆摩托车的人,在对其进行盘查之前,不能排除他们有持刀斗殴乃至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7)陈某华等人明显在盘查对象之列。陈某鹏一路跟踪涉嫌持刀斗殴的其中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到加勒比KTV楼下,而上述骑摩托车的到了加勒比KTV二楼一直没有下来,众所周知,娱乐场所是鱼龙混杂、藏污纳垢的所在,因此,彼时从加勒比KTV楼上下来的人都无疑属于盘查对象之列。

8)时处警情危机状态,如不及时把上述四人带走继续盘查,有可能引发群体性骚乱事件。洋浦开发区成立以来,因拆迁纠纷等,经常与周边社区的村民摩擦不断,纠纷连连,且本地村民民风彪悍、凝聚力强,易形成一呼百应、群起而攻之之势,当地就发生过全村人围攻派出所致所长被撤职事件,而当晚雷庭等人盘查时,围观群众已达上百人,如不及时带走盘查对象,难免引发群体性骚乱事件。

如上所述,雷庭等人在加勒比KTV楼下对陈某华等四人进行盘查,并为避免出现群体性骚乱事件,凭着多年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丰富经验,当机立断将他们带至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是依法出警、履行公务的完全合法行为。理由如下:

1、雷庭出警着装、未出示证件合法。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201086日当晚,防暴队队员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执行盘查任务(见《起诉书》第2页)。然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在当晚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雷庭出警身着洋浦公安局统一配发的作训服,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一种。防暴队队员则依法身着出警制服,佩带头盔、警棍。他们的着装都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不出示执法证件。事实上,雷庭和防暴队当晚执法过程中已向被盘查的陈某华等人表明了身份,而且陈某华等人中又认识雷庭;雷庭说到:“这时,王某明领着十几个人从加勒比会所下来并和我打招呼。他叫了我一声雷警官,问我什么事,我说有一伙带刀的来到了加勒比这里,我们盘查一下”(见201139058分至63分,洋浦检察院对雷庭的询问笔录第7页)。

证人陈某健陈述:“从加勒比下来一些人,其中有一个人认识雷庭警官,跟雷庭警官说那是我们的朋友,不要盘查他的朋友。雷庭警官就说是配合派出所工作。” (见2011561618分至2020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健的询问笔录第2页)。

陈某东陈述:“我从他们的衣着知道他们是防暴队队员”(见20113172015分至2355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东的询问笔录第3页)。

因此,雷庭和防暴队出警的着装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他们也依法向被盘查人表明了身份,更具有说服力的是陈某华等人中(王某明)有认识雷庭的人,而且陈某东也自认他们从雷庭和防暴队的着装上知道警察正在执行盘查任务。

2.雷庭等人将陈某华等人强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合法。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称陈某华只是“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队员冲上前来踢了吴某勇几脚。”“后被告人雷庭就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此外,《起诉书》还指控,称周某江要去取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强行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周某家“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就被雷庭下令抓捕,“周某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见《起诉书》第2页)

陈某东证言:“这时有防暴队员就说不关陈某华的事,并且叫他走开。陈某华当时不肯走,并且继续和那些防暴队员理论。”(见20113172015分至2355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东的询问笔录第3页)

事实上,正是因为酒后的陈某华等人非法冲入警戒区,起哄、辱骂、甚至动手拉扯正在警戒内内执行盘查任务的雷庭和其他防暴队员,才会有雷庭等防暴队队员依法约束并带走陈某华等人继续盘查的后续情况。

从公诉人播放的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陈某华等人不仅配合盘查,警戒区外的陈某华有手指雷庭进行辱骂,并冲进警戒区推扯雷庭,与雷庭发生肢体冲突的情节,而并没有控方所指控防暴队队员有殴打、脚踢他人的情况。随后陈某华的多位朋友一拥而上,冲击警戒区,并与雷庭和防暴队员发生拉扯(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在播放录像过程中,公诉人有意用鼠标将此部分点击跳过)。针对这部分事实,《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刻意回避。在庭审录像最后部分显示的正是部分防暴队队员追赶、制服这些无故辱骂,并向警车投掷危险物品阻碍执法人员的行为,这与雷庭和证人陈某健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

证人陈某健陈述:“我们控制人后,准备对被控制的人进行搜身,但是被控制人不给搜,后面就有其他的人冲过来和我们发生拉扯。”(见2011561632分至1940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健的询问笔录第4页)。

证人陈某健还说到:“我们抓了这两个人后,加勒比门口就有很多人冲击我们防暴队,于是我们又抓了两个人上警车。”(见2011561632分至1940分,东方市检察院对陈某健的询问笔录第3页)。

雷庭说到:“准备走的时候,有一个人大喊我的名字,要我把他的兄弟放出来,不然就杀死我全家,并向我们扔水瓶和试图。其中石头砸中了车辆。然后,我们中几个防暴队员冲过去抓这个人,这个人开始逃跑,在‘加勒比’楼梯间被抓获,带上了警车。另外还有一个人,根据我们队员说是抓那个扔水瓶那个人的同伴,在抓他的时候,他这个同伴过来抢,就一起把这个同伴也抓了”(见201139058分至63分,洋浦检察院对雷庭的询问笔录第7页)。

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在警戒内对陈某东进行盘查,陈某华为什么冲过警戒线和雷庭“理论”?陈某华当时正处于醉酒状态之下,情绪控制力较差,其对雷庭辱骂、推扯,庭审播放的录像清楚显示了这一切。对此《起诉书》却以简单的“理论”一词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因此,根据上述“被害人”与证人所作的有限的、书面的言词证据,我们有理由相信,事实真相绝非《起诉书》所用的单纯“理论”一词。而恰恰是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酒后有冲入警戒区,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被人为剪辑成四部分,然而现场监控录像不可能是一段一段进行摄录,应当是连续性摄录,我们有理由相信陈某华等人辱骂、非法冲击防暴队的录像已被控告人或公诉人删剪掉了。虽然如此,公诉人提供的四段录像中依然可以清晰看到陈某华等人非法辱骂,冲击防暴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防暴队,顾名思义就是平息骚乱、动荡、过激行为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铲除违法犯罪隐患、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可以想象得到,面对突如其来的警情、险情,用温柔、斯文的言行管用吗?因此,在防暴或盘查过程中,防暴队员与盘查对象彼此发生一些言语、肢体上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推推搡搡、拉拉扯扯、骂骂咧咧都是很正常的事。而且上述言语、肢体上的冲突也与本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与否无关。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

其一,警察权不容许任何形式的侵犯和亵渎;而陈某华等四人的行为无疑是对警察权的严重侵犯。军队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1030日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周恩来总理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国家安危你们担负了一半的责任,军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警察身处执法第一线,面临极其险恶的执法环境,其尊严和权威绝对不容蔑视。因此,警察权理应享受最高级别的保护,其不被侵犯和亵渎是最起码的底线,否则,国家的安宁、法令的畅通、政权的稳固、政府的威信、秩序的和谐、民生的保障,都会成为空中楼阁。本案中,陈某华等四人有非法强行冲闯警戒区、辱骂、推搡防暴队员,阻碍盘查、妨碍公务的行为,无疑是对警察权的挑战,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其二,如前所述,雷庭出警的盘查对象是欲持刀斗殴之危险分子,其盘查车辆乃陈某鹏所长亲口告知、特别交待。当时在场的所有从加勒比楼上下来的人包括陈某华等四人在内都有嫌疑,且都有义务配合盘查工作,陈某华等四人无疑属于盘查对象,而不是控方所说的“不是盘查对象”。

其三,在盘查受阻,无法排除其持刀斗殴之嫌疑,加上他们又喝了很多酒,现场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在他们的起哄围堵防暴队,事态又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警情危机下,雷庭“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现场警情发生变化”,“快速判断”“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完全符合上述警察法规的规定。

3.雷庭等人使用警械的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因此,不能简单地在“使用警械”和“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划上等号,否则,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要被“剥夺人身自由”,也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被罪名加身!

本案中,在口头警告无效,盘查受阻、且盘查对象是涉嫌持刀戒斗的酒后之徒,现场警情危急的情况下,雷庭等人依法使用警械,将这些盘查对象带回继续盘查,严格遵守了上述警察执行公务、使用警械的相关操作规程,完全合法,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内涵相去甚远,因为后者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雷庭等人在加勒比KTV楼下对陈国华等四人进行盘查时,受到陈某华等人酒后的非法阻挠,在无法排除其持刀斗殴之嫌疑,现场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警情危机的情况下,当机立断,使用警械将他们带至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和现场执法操作规程行事,完全是忠于职守、依法出警、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

三、主观方面,雷庭的行为根本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没有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犯罪故意。

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犯罪故意是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此目的,可以排除其构成此罪的可能。本案中,雷庭根本不具有剥夺陈某华等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行为的动机来看,非法拘禁的行为人一般来说是出于泄愤、耍威风、搞特权、打击报复、追索债务等。而雷庭的出警是奉命执行公务,整个过程依法依令、有理有节、为公不为私,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定。且雷庭与陈某华等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不存在泄愤或打击报复的问题、也不是耍威风、搞特权,更与追索债务风马牛不相及。在此,我们想一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他基于什么动机?

其次,从行为的时间来看,作为典型的持续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持续犯的基本特征,这就是刑法理论中通常所谓的基本构成时间。具体而言,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短则几十个小时,长则几十天。雷庭将四名违法嫌疑人从盘查地点加某比带回防暴队,后交给新英湾派出所处理,从持续时间上看,整个过程仅有短短的不到十分钟时间。

在此,我们二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在很难找出他有任何动机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仅剥夺他们十几分钟的人身自由吗?

其次,从行为的地点来看,雷庭将四名违法嫌疑人从盘查地点加某比带到防暴队,后交给新英湾派出所,路程不超过三公里,并且四名违法嫌疑人一直待在警车里,整个过程一直处于移动的状态。这一过程有以下特点:从形态来说,属于动态,而不是非法拘禁一般表现出来的静态;从地点上看,“被害人”是坐在行驶中的警车里面;从性质上看,属于警方依法强制。

在此,我们三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为什么他很快就把“人”移交给了派出所?难道仅仅在警车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难道要派出所代替他“剥夺人身自由”吗?

最后,从行为的方式来看,在依法盘查过程中,雷庭每走一步,都及时向寻某龙副局长请示,与陈某鹏所长商量对相关违法人员如何处理,陈某鹏所长开始不同意把陈某华等人带到派出所,他就把人暂时带到防暴队,向寻某龙副局长请示后,他又遵令将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

在此,我们四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在当时的条件下,他完全可以擅自而为之,把陈某华等人随便关上几十个小时,难道还需要向寻某龙请示、与陈某鹏商量吗?如果寻某龙让他放人,他不是达不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吗?

可见,上述几点都反映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心态:其根本不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故意。

四.庭审激辩:对庭审中控方几个主要观点的答辩意见

本次庭审,检方派出了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处副处长、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某为首的强大公诉团队,且有备而来,发表了以下高论:

1.“泄愤”。公诉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雷庭之所以把陈某华等人带走继续盘查,是出于“泄愤”。如前所述,雷庭是公安干警而不是哪位私人老板的当差,是因公出警而不是因私出警,与陈某华等人素不相识,根本无私仇,哪里来的“私愤”,公诉人所谓“泄愤”一说,纯粹是空穴来风、牵强附会。

2.“便利询问证人”。针对辩方质疑控方在宾馆询问证人违反法律规定,公诉人回应说控方此举是为便利证人,且征得证人同意。我们不禁要问,询问证人必须到侦查机关、证人的住处或者他的工作单位,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难道可以变通?到底是“便利”证人,还是“便利”办案人员?如果深入这个话题,办案人员在高级宾馆开房办案,又是找谁买单呢?可见,公诉人所谓“便利询问证人”,实际上是便利自己。

3.“被害人弱势群体”及“平等主体对抗”。公诉人说:防暴队人多势众,陈某华等人势单力孤,是弱势群体,怎敢与防暴队对抗、妨碍公务?又说:防暴队与陈华等人发生冲突,是防暴队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陈某华等人辱骂、推搡防暴队员、拒绝接受其盘查,且事后组织多人围攻防暴队,有没有这样的“弱势群体”?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执法者实力强大,执法对象弱势,无人敢与之对抗,那天底下就不存在妨碍公务了;其次,防暴队与陈某华等人,是执法人员与盘查对象的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公诉人将其防暴队与陈某华等人的冲突,简单地等同于两伙人相互斗殴,是对执法行为的忽视,是对警察权的漠视。

4.“打电话不能说明醉酒” 。公诉人说:陈某华、周某其打电话给“ 110报警及雷庭,是因为其被防暴队员殴打而报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辩方说他们喝醉了酒,不知是哪里来的逻辑?在此,我们要告诉公诉人,我们的逻辑很简单:一个人偶尔一、二次打电话报警是正常的,深更半夜连续十几次拨打报警电话,只能说明其精神状态并非处于正常状态。而本案证据告诉我们,陈某华等人的确处于醉酒状态,才会有辱骂、冲击、阻扰、围攻防暴队的情形,否则,在清醒状态下,他们恐怕还不敢做出此疯狂、变态之举。

5.“手表和鞋子不见了说明被殴打”。公诉人说:陈某华的手表和鞋子不见了,恰好说明他们被防暴队殴打时,场面比较混乱,搞掉了。我们认为:穿在脚上的鞋子,几个小时后才发现“不见了”,有没有可能?陈某华等人之所以如是说,明显是在为他们围攻防暴队找托词。

6.“出警不规范、不依法”。庭审中,公诉人列出一大堆法规,说明雷庭等人着装、未出示证件、带走陈某华等人“不依法、不规范”。我们认为:如前所述,雷庭当晚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和现场执法操作规程行事,完全是依法出警、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

7.“未搜出管制刀具不属于盘查对象”。公诉人说;当晚雷庭及防暴队员未从陈某华等人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他们不属于盘查对象。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是否属于盘查对象,取决于其身上是否带刀,我们认为:公诉人此言差矣!。如前所述,陈某鹏一路跟踪涉嫌持刀斗殴的四人到加勒比KTV,并看着他们在楼下放好摩托车后上了楼,因此,从加勒比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这两辆摩托车的人无疑都属于盘查对象,公诉人把“盘查对象”局限于“带刀的人”,是对公安机关的盘查工作不了解所致。

可见,公诉人在庭审中角色错位,他们似乎不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而是扮演“被害人”的代理人、辩护人角色;而且明显不管不顾案件事实胡言乱语。

五、司法评价:被告人雷庭的行为根本不符合高检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控方以非法拘禁罪追诉雷霆,明显是欲加之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控方以非法拘禁罪追诉雷庭,上述司法解释是其主要法律依据。下面,我们逐条比对,评判被告人雷庭的行为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形中的一种: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如前所述,作为典型的持续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此法条就是规定这一时间条件,然而,雷庭将陈国华等四人从加勒比娱乐城带至派出所接受盘查,前后不过十几分钟时间,与“二十四小时”相差甚远。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雷庭依法带回继续盘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在数量超过了三人次。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构成此条所规定的犯罪前提是行为“非法”。雷庭的行为是完全依法履行职务,根本不构成此罪。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构成此条必须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前提;除了“非法”的前提,还要使用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才构成此条。

如前所述,雷庭的行为根本无非法可言,而且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控方所指控的雷庭“打人”,因此,此条同样不能构成。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首先,如前所述,雷庭的行为是合法履行公务而不是非法拘禁;其次,陈某华,吴某勇二人受轻微伤与雷庭当晚的执法行为根本无关。更不存在“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情形。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雷庭的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与索取债务无关。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须明知是无辜者而非法拘禁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此罪。

如果要说“明知”的话,那么,雷庭“明知”的是陈某华等人是涉嫌持刀斗殴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盘查对象。

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陈某华等人是“无辜的人”,更无任何证据显示雷庭“明知”陈某华等人是“无辜的人”而对其进行盘查乃至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

综上所述,构成上述六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非法,雷庭的行为因为根本不具备这个前提,因而不构成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尊敬的法官:

雷庭一案经过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媒体报道,早已震动了整个公安系统,全国民警广泛关注,议论纷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本案不仅仅关系雷庭一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全国公安干警乃至整个司法系统干警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案的审理搅动着国人的神经,牵动着无数公安干警的心,辩护人收到了不计其数的电话、短信,有关心的、鼓励的、焦虑的、同情的…

本案案发至今,给雷庭及其家人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给雷庭所在的单位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雷庭锒铛入狱后,曾一度精神几近崩溃,雷庭的老父为此踏上漫漫上访路,一看见检察院的警车从旁经过,就会不寒而栗;晚上睡觉时,一想起囚室、监狱、手铐这些冰冷的词语,就会噩梦连连;其妻身患左侧卵巢交界性子宫内膜肿瘤癌变,却因此事而耽搁了治疗的最佳时期。作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和精神支柱,雷庭被非法抓捕之后,全家人被打入冷宫,以泪洗面、食不甘味、寝不安席……

雷庭所在的辖区治安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破案率大幅度下降,而各项考核指标综合评分显示:洋浦公安局由昔日的名列全省三、四名“跳水”为全省倒数第一!面对日趋严峻的治安态势,雷庭的同事在执法中小心翼翼,不敢越法律的“雷区”一步,生怕成为第二个雷庭!

通过刚才的庭审,本案的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人们常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本案的故事、雷霆的悲剧,不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脚吗?

英国诗人雪莱有言:“冬天已经过去,春天还会远吗?” 毕竟,发回重审,展露了本案彻底胜诉的曙光!重审为我们重新展开了一个扶正祛邪的舞台!我们仿佛听到了正义的脚步声!让我们仿佛看到一个掷地有声的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让我们仿佛见到如沐春风的雷庭沐浴在法治的缕缕阳光之下,让我们真切感觉到,坚冰已经打破,本案的“冬天”已经过去,“春天”即将来临!

我们坚信:法槌响起,重审法院一定会撩开本案的司法黑幕,秉承正义、良知和对法律的忠诚,襟怀坦荡地拿出足够的勇气和胆识,还原本案事实真相,还雷庭一个清白,给全国180万公安民警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们请求:贵庭在全面、审慎地分析、评判全案证据及其法律事实之后,当庭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期待:本案将作为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经典判例,在共和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手机13802736027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龙元富    手机13802458208

                         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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