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昨重审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5-16


 

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昨重审

发布时间:2012-5-16 8:40:25 |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 作者:吴平 吴万丰

东方法院判决:雷庭无罪

雷庭(右)和自己律师王思鲁(中)走出法庭

商报讯(记者 吴平 吴万丰 摄影报道)5月15日,商报记者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东方市人民法院昨再次开庭重新审理备受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无罪。

回放  检方指控当事民警涉嫌非法拘禁

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盘查。23时50分许,陈某东、陈某华、吴某勇、吴某华、王某兴、王某明、唐某新、鲜梅等人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歌后准备离开,当被害人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冲上来抓住陈某东,让其双手举起,靠墙站立,接受,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陈某华见状后,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打,便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来踢了吴某勇几脚,此时王某兴和吴某华就将吴某勇拦开。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两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的两辆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用脚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将周某江、周某家抓起来戴上手铐,并推上与陈某华、陈某东的同一辆警车上。被告人雷庭擅自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又下令将他们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  证据不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雷庭和其辩护人王思鲁律师坚持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某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他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随后,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昨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后,勒令4人在大院内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作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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