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23
民主与法治,漫长而遥远
邹旴旸: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的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应当秉持的基本信念是,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
——丹宁勋爵
)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雷庭案是我深度介入协办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海南省政法委个别领导签批铁办此案,而中央领导批示彻查此案,组成两个调查组分别进驻洋浦和东方,地方“小政治”和中央“大政治”的博弈中;
在检察机关某些人以违法犯罪手段办铁案,滥用职权“监督”公安和法院,而公安机关执意维护其民警合法权益,海南省检察系统和公安系统的斗争中;
在本案被告人雷庭本就依法出警依法执行公务,根本无罪的情况下:
雷庭被个别检察人员采用犯罪手段打成罪人,被一审法院以“协调”的结果判处非法拘禁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有人说一审结果我们已成功了一半,但是,一审判决是“协调”的结果。
辩护律师确实做到了问心无愧。介入本案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雷庭,查阅庭前控方移送到法院的部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在一审判决后,基于对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忠诚,坚决地提起了无罪上诉,并依法履行了辩护人职责,做了大量工作。
而此次,二审法院顶着巨大的压力,面对全国众多人的关注、众多权威媒体的报道、一线执法干警的呼声、律师专业的分析、专家学者的声讨、甚至中央的关注下,可谓是处于漩涡的中心。
面对一审有罪免罚的“协调”判决、当事人坚决上诉、众多一线执法民警高声呐喊雷庭无罪、案情并不复杂且事实亦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情至此,好像高潮已经过了,好像二审法院抽了一审法院一记响亮的耳光,我们取得了辉煌的胜利,高奏着凯歌归来。
但是,要清楚地看到,这不是胜利!冰冷的发回重审裁定不足以让我们狂欢,铁面的法官没能够坚守自己的底线,上演了一出残酷而现实的法律闹剧。一向高高在上、目空一切的法官在来自法律外的强大压力面前灰溜溜地败下阵来,最终还是玩了一招太极推手,人们期望的“中国司法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始终只是镜花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本案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而是采取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定,即代表其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实际上本案的事实确实已十分清楚。
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为何要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岂不自相矛盾?
可以说,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处理方式。在背后众多势力的明枪暗斗之下,法院以一个十分经典的方式将此事化解,一则避开风口浪尖,脱身于各种势力,将烫手山芋丢回一审法院;二是给各方台阶,避而不谈有罪无罪,让自己远离漩涡中心,退回重审后让检察院作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决定。但是,本案原本便不应该如此复杂如此辗转。
我们亦理解二审法院之苦衷。
并不是他们不想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此案,他们亦渴望做出表率,亦希望在公众面前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然而,处在中国人情社会中的法官们,不可能不考虑同僚、上下级、相关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的人情世故;处在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系中的法官们,在诸如结案率、错案率、重审率众多的重重政绩考核之下,由“法律帝国中的王侯”变成了一个个“府道州县”,变得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雷庭已成为一个符号。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有警察被陷害案。一向强势的警察尚且如此,普通公民愈加战战兢兢。警察正常履行职务却被屈打为非法拘禁,不仅意味着司法实务中类似执法行为都将被定罪,亦会导致公安系统干警们将惶惶不安、人人自危,导致一线执法干警以后面对类似情况的不作为,亦助长了社会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导致社会治安混乱。
而雷庭案发回重审之后又将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可以预测到,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就中国现有司法体制特点和实际做法,发回重审的案件理论上可以无限循环下去;亦可能采取最好的处理方式,便是让检察院作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最后不了了之,将此事和谐化解。
有人说辩护很成功,但我认为: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是中国法治的失败。
发回重审后雷庭仍挂“罪身”,无论工作表现如何优秀,也不会有任何职业发展,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其工作及生活;而有罪的是检察院某些人,其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被追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的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应当秉持的基本信念是,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
然而,本案反映出的法律漏洞和滞后,以及司法体系的痼疾,时刻提醒着我们:中国民主与法治之路,漫长而遥远。
相关文书链接: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徐振华副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董治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明亮庭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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