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警察雷庭案宣判 民警非法拘禁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2-11


 

大家来看看海南检察院对雷庭案一审判决的“通稿”吧(通讯员换了个名)

洋浦警察雷庭案宣判 民警非法拘禁免于刑事处罚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1-12-10 01:17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吴静

商报讯(记者吴静通讯员简捷)商报记者从东方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指控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原副队长雷庭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东方市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于

  东方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庭在接到指令后带领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过程中,在没有发现盘查对象带有管制刀具,经过搜查也没有发现有管制刀具时,被告人雷庭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并下令将陈某东等4人戴上手铐,然后推上警车押回防暴队。之后,又将陈某东等人押到新英湾派出所审查。

  被告人雷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性对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两批互不相识的4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12/10/013789401.shtml  

“通稿”之痛伤不起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邹旴旸

    近日,“海南雷庭案”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这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打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案件中,全国众多的人都在热议检察院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的罪恶行径。却少有人注意到这么一个情节:检察院在雷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了十几家媒体旁听,并由一个代表其意志的记者“林玥”发出多篇通稿,且篇篇都有对雷庭进行有罪推定的事实认定。

    泱泱华夏,民主之邦。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自恃山高皇帝远,以一纸“通稿”公然操纵媒体。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震惊、激愤、悲痛! 

    “通稿”之痛,在于赫然干预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众所周知,在网络信息化的今天,中国网民已经成为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检察院发布“通稿”,目的便是想制造一种公安乱执法的假象,让人民对其愤怒。从而也让法院看看,民意不可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院还是乖乖“顺从”民意,作出有罪判决吧。检察院发布通稿,目的便是想控制舆论,企图占主导地位,蒙骗众多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从而干扰法院的判断,企图以舆论压力迫使法院对雷庭作出有罪判决。

我相信,这种卑鄙的伎俩不会影响媒体和公众对此事的判断,这种卑劣的行径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检察院越是制造舆论,越给法院施压,妄图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出现倾斜,越是不能得逞。

    “通稿”之痛,在于公然进行有罪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被告人有罪无罪皆由法院定夺,检察院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稿”中大肆谈论被告人雷庭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被告人雷庭是有罪的。其越俎代庖替人民法院乱下定论,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的原则。检察院如此赤裸裸地发出雷庭有罪的“通稿”,自恃本案已经获得省政法委某领导的批示,难道是想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搞联谊,一家亲吗?反正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我说的就是你说的。

    “通稿”之痛,在于肆意践踏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即包含于新闻自由。

    媒体监督司法,本是法律赋予媒体人的权利。遗憾的是,海南省个别媒体竟欣然接受检察院的邀请,旁听法院审理雷庭案之后,发出由检察院提供的“通稿”。个别媒体放弃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对公权力卑躬屈膝,可见其已经丧失独立性。何其悲哀!而检察院肆意践踏新闻媒体自由,影响新闻的客观公正,将媒体作为自己的后花园,随意指使任意操纵,则更是人神共愤。

    18世纪美国政治家、哲学家杰斐逊曾经说过:“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舆论监督应该起着鞭挞社会丑恶、揭露社会腐败的作用,而不应该沦为公权力的代言人,奴颜婢膝言听计从。如果海南省个别媒体能够坚守职业道德,守住自己的底线,也不至于让检察院夺去自己的贞操。

我不禁想问:我们的检察院是怎么了?我们的国家是怎么了?

从全国众多的人对雷庭案的关注,折射出公众强烈渴望司法公正的心声。马克思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我们失衡的内心需要正义的砝码来维持平衡,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尚需要很长时间来健全和发展。检察院做出此事不可怕,我们唯有痛定思痛,通过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监督,我国的法治进程才会不断推进。

检察院发通稿为哪般?

                                 作者:蔡叶艺

近日,惊动全国的海南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中,出现一个非常诡异的现象,检察院在雷庭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同一个记者发出多篇通讯稿,且篇篇都有对雷庭进行有罪推定的事实认定,这就相当奇怪了,何以区区一个雷庭要检察院费如此功夫来“对待”?

根据控方和辩护方的激烈争辩,让我们来还原一下案件的基本事实:,洋浦公安局防暴队的值勤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出警,前往洋浦区内的加勒比娱乐场盘查。这是控辩双方基本一致认可的事实,但在后面的事实认定上,控辩双方就出现各执一词的说法,控方认为雷庭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而辩方则认为雷庭在此次执法活动中,是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任何违法的行为。

本来,这些都无可口非的,谁是谁非自有法院公正定夺。但检察院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铤而走险”发出雷庭有罪的通稿,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仅不符合新闻的客观中立原则,还严重干预司法公正,而且也严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的原则,也就不免让人揣测其“用心良苦”了。各种猜测可能性都有。

第一,检方企图先声夺人,干扰大众视线。一般而言,像雷庭一类警察涉嫌知法犯法案件特别能吸引民众的视线,而大家了解案件事实则大多来源于新闻等传媒的报道,检察院发通稿认定雷庭有罪,普通民众一般会听而信其有之,众口悠悠,无论你雷庭是否有罪,“谎言重复一百次都会变成真理”,那么雷庭就是“有罪”的。

第二,检方企图以舆论压力逼使法院对雷庭作出有罪判决。检方发出通稿不仅会影响民众视线,也会干扰法院判断。民众的呼声越高,法院的压力就会越大,法院在判断时就难免会出现倾斜,检方因此也会取得“制胜”的最佳位置。法院就算想客观公正地判决也可能会得罪很多人,谁会傻得这么“可爱”?

第三,检方企图掩饰其底气不足,深怕经不起推敲。检方可能也知道自己的证据不足,但总不能说自己办错案的,所以要发通稿来给自己打一支“强心针”,以为这样自己立足的基石就会强硬很多,别人就难以推翻其罗织的罪名。

第四,检方个别人员别有用心,非要置“雷庭”于死地。这个可能性应该是最多人会猜测的,就是某些检察人员为报私仇,视法律为其自家的用“私刑”的工具,明目张胆地要一个依法执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含冤入狱。

无论上述可能是否存在,我们都不愿意相信这些事实,不愿意相信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机关会如此干预司法公正,会如此在违法的路上“裸奔”。因为我们还相信正义和法律,还相信我们的党能带领我们建设人人向往的法治社会。

相关文书链接: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开庭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充辩护词(二)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国家副主席近习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长曹建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公安部部长孟建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公安部长孟建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周永康书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曹建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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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父亲的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

调查取证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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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

2010年8月6日晚加勒比娱乐城现场

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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