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29


博主按语:有关海南雷庭案的材料先期已公布一部分,现我们再次展示我们同海南省政法委领导善意沟通的另一份旧文。

关于关乎整个海南省政法系统形象和社会稳定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

致:尊敬的海南省政法委书记肖若海阁下

您好!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依法履行公务,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却被个别检察人员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推向审判台的案件。本案实际已上升为一个政治案件,其中牵涉到多方利益,极为敏感。

基于保障公安干警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安干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等考虑,我们作为身为公安干警的雷庭之辩护人,本着依法办案、实事求是、诚恳善意的态度,有必要向曾关心过此案的阁下反映有关情况:

据调查了解,本案控告人受伤其实是他们在非法围攻,冲击防暴大队被依法强制制服时造成的,他们自己也已承认这个事实;而在他们写的控告信中却避而不谈他们违法犯罪的行为,因而蒙蔽了阁下。在此,辩护人要向阁下澄清有关事实:

辩护人认为雷庭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证据上来讲,他是无罪的。

在盘查现场,雷庭和防暴队员根据陈焕鹏所长的命令重点盘查他所交代的摩托车及车主。从当日庭审控方播放的录像可以明显看到:以摩托车为中心,有六、七名防暴队员站在摩托车周围,设立了警戒区,防暴队员在警戒区外没有乱抓一人。录像还显示警戒区外的陈国华有手指雷庭进行辱骂,并冲进警戒区推扯雷庭,与雷庭发生冲突的情节,而并没有控方所指控防暴队队员有殴打、脚踢他人的行为。据雷庭陈述和庭上证人作证,当晚现场还有部分人无故辱骂防暴队队员,并向警车投掷危险物品,在录像最后显示的正是部分防暴队队员追赶、制服这些阻碍执法人员的行为(不过有一点提请阁下注意,录像本是连续的一整段,庭上展示的是被剪辑成四段的录像,一些有控告人非法阻挠盘查的镜头几乎被剪辑殆尽)。

此外,控告人陈国华自认自己当晚喝了酒。控方对喝酒也予以承认。根据庭审证人作证以及“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控告人当天下午在某排挡喝了一瓶白酒、十几瓶啤酒。晚上又到加勒比歌舞厅要了400多块钱的啤酒接着喝。虽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他们醉酒,但是据常理推测,他们至少已处于喝多酒的状态。而他们这群人又恰恰是有携带刀具斗殴嫌疑的被盘查人的朋友。有携带刀具嫌疑、喝酒、辱骂、推扯、冲进警戒区,种种危险因素随时都可能导致一场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爆发。雷庭和防暴队执法环境的危险程度可见一斑。

雷庭此次出警行动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他奉命执行公务,依法盘查可疑人员,又对拒不接受盘查,阻挠闹事的可疑人员依法进行制服,带回盘查,整个过程他都严格遵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和《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并不存在有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此外,辩护人有必要将个别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向阁下做一说明。

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控方的各种违法行为充斥其间:庭下旁听的检察官不断写纸条由法警递给庭上的公诉人非法协助公诉;面对辩护人合法合理的辩护,公诉人却当庭指责辩护人未尽辩护职责意图恐吓辩护人;公诉人宣读完某证人证言后却以材料太多忘记带来为由无法出示原件进行质证……

警察证人陈焕鹏、邓升明更是当庭控诉个别检察人员对他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罪行,并且出示了铁证(一张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某办案人员拟好、改好让陈焕鹏照抄、照念的供述材料原稿;邓升明被检察院某办案人员殴打后的体检病例材料);庭审现场一片哗然(庭审已全程录像,阁下可依法调取查看)。

庭审结束后,中国青年报等众多媒体将个别检察人员对警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而检察院一方为取舆论制高点掩盖自身违法办案的行为则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连发多篇“通稿”。本是一次十分正常的出警却演变到如今警察与检察官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而在阁下治下的个别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不仅有损他们单位的形象,也有损海南省政法委的形象。

在开庭之前,辩护人已多次致函相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讲明本案推向审判台之种种恶劣影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单位都会因此案面临形象受损之虞;政法委也会因治下公检法三家单位的“不和睦”而饱受批评;一线执法的公安干警因为担忧被个别检察人员违法侦办的风险而消极执法……可以想象,种种不利后果将接踵而至。

辩护人同时也为相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提出妥善处理本案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有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第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因此,我们一直建议相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能从大局出发,考虑本案之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建议,并建议相关人民检察院做出被告人无罪之不起诉决定,将此事化解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但是辩护人的良苦用心未能换来检察院有关领导的理解与回应。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最终还是开庭了,而辩护人预想的种种恶劣后果也如约而至。目前本案的庭审已经结束,但法院判决还未做出。辩护人始终坚持认为雷庭是无罪的,被告人雷庭及其家属也持相同观点。我们如此坚持源于我们有理由有证据证明雷庭是无罪的,反而个别检察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我们仍是希望本案检察院能撤回起诉,并做出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雷庭及其家人均书面承诺:经此事后会吸取经验教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并从大局出发保证不上访,不申请国家赔偿,也不给任何单位添麻烦,重返岗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个阁下曾关注过的案件,有关部门处理本案的方式最终还是需要征询阁下的意见。因此,为了让阁下对本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也为了本案的妥善解决,辩护人有必要发出来自被告人一方的声音,以供阁下决策时参考。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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