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18
北海中院刑庭实质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陈有西按]北海中院审理裴金德等伤害案一年多来,第一次让我心生敬意。因为能够用四天时间来审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是开了先河的。
最高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来后,全国有若干个法院已经进行过这一程序,但形式上多,实质上少,往往是一笔带过。能够用四天时间一直审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北海中院是第一家。可以看出,广西两级法院已经准备对这个扑朔迷离的伤害案,进行实质性审理,不准备为政法委和公安局背书了。中院敢这样审,很清楚也已经有了更高部门的首肯同意。
虽然审理中,审判长仍然想尽量维护公安机关的威信,有些律师深入发问被阻断,没有真正查明真相,但是录像当庭播放、警察出庭说明审讯情况、允许律师轮番盘问,允许被告对警察证人发问,违法证据排除的主要环节都做到了。
老实说,“两高”违法证据排除程序出台时,很多专家、律师,包括我本人,对法庭能够这样落实还是不大抱希望的。这次北海做到了。不管法庭将来是按实际查明的真相,认定刑讯和违法审讯的证据无效,还是继续视而不见采信这些非法口供,北海法院都在中国的刑事审判史上留下了很好的记录,他们做到了第一。
四天来,律师团的表现各有评价,但是对于这次启动违法证据排除程序,不论是怪招迭出被人诟病的杨金柱,还是稳健持重的陈光武,特别是伍雷、徐天明、王兴、杨学林诸位优秀的既冷静又坚持法律原则、顽强辩护的律师,对这次促成法院严格按照《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实际上共同书写了一个中国刑事法庭演进的重要乐章。
律师团应当把握这种有利的趋势,尊重法庭和证人,尽量把违法证据真相查明。至于证人伪证责任追究,刑讯责任追究,可以在本案审理结束后再说。
我相信全国的公安机关也会关注这个案件。因为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是今后中国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北海警察如何表现,遇到了哪些问题,他们也在观察。律师团要为理性地盘问证人、排除违法证据,做出一个示范性的探索,不能图一时痛快。法院能够这样审、警察能够三天来都上法庭作证,就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你们已经功不可没。
北海中院连续四天实质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开中国刑事司法先河
17日相关微博
@深圳律师徐天明:【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今天在对涉及到裴日红的第一、二份笔录的取得是否合法进行辩论时,我在法庭上明确地对证人陈小宁第二天改变他自己前天的证言行为,认为完全已经构成伪证罪。并说: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辩护人在看在等,旁听人在看在等,全国人民在看在等。
伍雷律师微博: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一。今日开庭,关于被告人裴日红在庭审录像中光脚,北海市检察院第一公诉人继昨日辩称自愿脱鞋说改为奥运拖鞋跑步说,竟然当庭辩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法庭大哗。本辩护人发表意见,质问贵局审讯室是在开奥运会吗,如果被打得没穿衣服,是否在准备奥运会游泳呢?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二。今日未曾开庭,法庭上公诉人先于审判长开始PK。随后公诉人与合议庭离席谈话。本人不明就里,随探详细,预当庭质问为何私下接触?然,很快回来,公诉人一脸愤慨。再看,公诉席少一人,终于明白,原来公诉席上多一记员,被请下公诉席,进入旁听席,本人遂不提异议。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三。关于被告人没有立即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接受询问,昨日检方留置说,今日改为查实姓名说。公诉人好胆量!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一人说是为核实被告人姓名,出庭检察官敢说!深圳警方白纸黑字证明本案被告人,身份证、通缉号,咋还需要核实?不是方便刑讯逼供,为啥?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四。今日庭审,第一公诉人显然脾气不好,甚至攻击辩护人执业道德,几次庭审发言被我方反对,法庭神明,两次当庭要求第一公诉人改正。第一公诉人拒不改正,还在申辩。本人立即举手抗议,要求法庭训诫第一公诉人,方止。小胜。
北海庭审第四天,精彩纷呈情节五。庭审进入第四天,各方人马比体力,比粮草,高强度消耗。我敢断言,每天没人休息会超过6小时。美女庭长,最劳累。辩护人、公诉人也在比拼体力与精神。好在,最大的收获,是被告人经过三天的庭审紧急培训,竟然学会发问,甚至反问,关键时刻,一语惊天。
裴日红庭审笔录
称受到刑讯逼供
金柱按语:这是辩护人聘请的速录员在今天下午当庭所作的记录。北海中院这一次允许辩护人聘请的速录员旁听作速录,是对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辩护工作的最大支持!杨金柱代表北海律师团在此对北海中院的领导和审判长表示衷心感谢!
本案被告人裴日红受到了什么样的刑讯逼供,请看以下记录(以法庭的录音录像资料为准)
审判长:请法警传裴日红到庭。
审判长:现在恢复以及今天早上所播放庭审录像这两份证据予以调查,请控辩双方针对这两份供述和今天早上所播放的庭审,今天早上播放的审讯录像,向被告人裴日红发问,先由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裴日红公诉人先就审判长所说的录音录像和那一份笔录进行发问,你如实回答问题,听到吗?
裴日红:听到。
公诉人:在上午所讯问笔录之前,你是什么时间到公安的办公室的?
裴日红:是17号晚上。
公诉人:几点钟。
不知道,你是从什么时候到了办公室讯问室。
裴日红:从18号深夜到…。
公诉人:中间有多长时间你记得吗?
裴日红:没有多长时间。
公诉人:你自己在什么时间开始讯问,你记得吗?
裴日红:记得,是从17号晚上。
公诉人:晚上几点钟,因为涉及到录音录像的制作时间?
裴日红:因为那个时候我对…。
公诉人:整个接受讯问的时间有多长?
裴日红:你是说在哪个时间?
公诉人:在接受问话的时间有多长?
裴日红:大概是3个小时左右。
公诉人:这3个小时,你是通过什么东西来判决有三个小时的。
裴日红:因为从我大概估计的。
公诉人:那是你个人心里感觉。
公诉人:讯问的人员是不是在今天上午当中出庭的那两个侦察员,在相关的过程中,有没有讯问员在录像了。
裴日红:有一个,就是这个录像的技术人员。
裴日红:在审问开始的时候,刚开始就到场了。
公诉人:上午出庭的证人陈小宁,说他有刑讯逼供陈小宁有什么行为?
裴日红:他在进办公室之前有审问过。
公诉人:他对你有什么具体行为?
裴日红:就是拿电,电我。
公诉人:今天上午审判长叫你发问,你为什么没有问他。
裴日红:…
公诉人:在这次讯问当中这份笔录是你当天说的那个笔录吗?
裴日红:那是第二份吗?
公诉人:现在就是问你在今天这份资料中显示的这份笔录是不是亲自确认的?
裴日红:是的。
公诉人:你在这个询问当中有没有发现录音录像或者其他的设备有问题。
裴日红: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懂得这个录像相关的技术吗?
裴日红:因为从一天开始到结尾,他除了看到那个警察在工作,那个办案人员警察一直在问我,也没有动过什么机器、动过什么录像,他只是问完话以后,说离开一下而已。
公诉人:你的意思办案的相关人员从来没有动过机器,所以你判决机器没有问题?
裴日红:对。
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发问我暂时到此为止。
审判长:裴日红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杨金柱:被告人裴日红,请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你是什么时候在深圳被公安抓获的,是深圳的公安还是北海的公安。
审判长:辩护人这个问题在昨天在向裴日红发问的时候已经问过了,现在针对这两份录像和笔录来发问,向裴日红发问,可以针对这两份证据的来源,如何形成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发问。
杨金柱:需要有一个过程,裴日红抓获的,以及到两次笔录的整个过程刑讯。
审判长:现在我们进行争取的排除程序,是针对这两份排除,就需要针对这个证据他是如何形成,形成的过程和程序这些的合法性予以调查。
杨金柱:我再解释一下。现在法庭组织的是非法证据排除,他所要查清的是裴日红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那么,裴日红是什么时候离开深圳,是什么时候到达北海,裴日红今天上午已经明确地讲到了是18号晚上是在合浦。
审判长:辩护人你所我问的问题在昨天的庭审过程当中,都已经问过了。
杨金柱:请求播放昨天的提审笔录,谁问了这个问题。
审判长:辩护人请就这两个问题发问,就这两个证据向裴日红发问。
杨金柱:我中午已经在博客上写了以平常心参加下午的庭审,还写了“制怒”两字…
杨金柱:裴日红你回答以下问题,你是什么时候到达北海的?
裴日红:17号晚上。
杨金柱:17号晚上大约什么时候?
裴日红:这个不确切。
杨金柱:当天晚上是把你放到哪个地方?
裴日红:办公室。
杨金柱:就是你讲的公安的办公室。
裴日红:对。
杨金柱:是今天证人陈小宁的办公室吗?
裴日红:是。
杨金柱:给你做开导工作,是那个办公室吗?
裴日红:是那个办公室,不过当时他是不在场的。
杨金柱:现在你回答,你在北海接受的讯问,就是问你口供的公安第一次是哪两个人,还是多个人?是什么时候?
裴日红:一个是晚上送我到那个办公室的,刚开始是三四个人,他们几个把我绑了起来,他就开始就讯问我说,问我有没有参与打架,还有参与水产码头的案件吗。我就直接说没有,他们就开始拿电击电我。
杨金柱:请法警把话筒放正一点。
审判长:其他的事由你别管。
杨金柱:恭请审判长把话筒放近一点。
审判长:请发问。
杨金柱:问你以下问题,你刚才说是四个警察对不对?
裴日红:对。
杨金柱:用点击是怎样点击的?
裴日红:他们先用两个电线夹住我的手,那个是有开关的,是触电,他们直接问我有没有参与打架,我说没有,他就开始开开关。电我。
杨金柱:电你的次数有多少次,不可能电过不停?
裴日红:他就这个问题一直问,问我有没有参与,我说没有,他就开那个开关,开几秒钟,一直这样重复问我,一直电我。
杨金柱:他们打开开关电你的感觉是怎么样?
裴日红:就是全身麻痹。
杨金柱:还有别的感觉吗?除了麻痹之外痛不痛?
裴日红:肯定痛。
杨金柱:你还没有回答我刚才讲电了多少时间?
裴日红:大概持续2—3个小时这样的问话,然后他就把我吊起来,吊到一个窗口上,把我吊起来以后,只有我两个脚指头落地,然后用电线绑住我两个脚指头,他们问同样的话,我都说没有,没有他们再次这样电我。
杨金柱:在请你回答,今天上午我在录像里面,你的左手要用右手托起来,你左手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你的手伤伤到什么程度?
审判长:你跳跃性,你要问裴日红你有右手托起左手的动作,接着要问裴日红你为什么要用右手托起左手,在录像当中我们看不出裴日红手上有伤,直接鉴定裴日红手上有伤这个问话的方式是不当的。
杨金柱:谢谢审判长。再问你,在录像当中看到,你当时为什么要用右手把左手托上来。
裴日红:因为我的左手是有伤,根本动弹不得,只有用我的右手来辅助来托住他,不要那个手掉下来。
杨金柱:因为你戴着手铐形成的吗?
裴日红:不是。
杨金柱:是怎样形成的伤。
裴日红:是他们在办公室审问的时候他们开始拿着绳子,把我的手绑在凳子上,然后又开始把我的手吊起来,吊在窗口上,就这样不停的的造成的。
杨金柱:我再问你,从录像看到他们两个警察都穿短袖衣服你为什么要穿外套?
裴日红:因为那个时候我身体感觉到很虚弱,很冷,那个时候我觉得我的身体感觉很冷,所以才穿外套的。
杨金柱:很冷,这个外套是警察给你的吗?
裴日红:这是我要求他们给我的。
杨金柱:今天上午这个录像只有38分钟,12多分钟,这一次讯问你的时间刚才回答的时候将近3个小时,对吗?
裴日红:对。
杨金柱:在这三个小时里面,他一直不断地电你是吗?
杨金柱:这个时候不电你了吧。
裴日红:这个时候没电。
杨金柱:这一次你签字的时间知道是什么时间吗?
裴日红:不知道。
杨金柱:天亮了吗?
裴日红:那个时候是在审讯室我没有看到。
杨金柱:你签字以后把你带到哪里去了?
裴日红:他们就押我回了办公室,然后没过几分钟,他们就说让我带他们去看现场。
杨金柱:现场是怎么看的?
裴日红:他们让我带着去。
杨金柱:你讲一下当时的经过。
审判长:辩护人现场已经是另外一份证据了,暂且暂时不再做辩论。以现场的证据。
杨金柱:我问你你当着庭审人员的面,你说18号到合浦吗?
裴日红:不是,是18号上午到的。
杨金柱:18号晚上在哪里?
裴日红:17晚上6、7点押我回北海的。
杨金柱:什么时候送到看守所去的。
裴日红:送我去是19号下午。
杨金柱:我再问你。我请问一下审判长需要不需要在…发表一点,如果需要的话,我就需要对…
审判长:先就一份的证据予以调查,调查完了以后,再…。
杨金柱:在这一份笔录当中,你提到了杨柄棋打电话给裴日红,我问你这是真的吗?
裴日红:不是。
杨金柱:不是真的,那为什么你要说杨柄棋给裴日亮打电话。
裴日红:因为他们在办公室审问我的时候,一定要说真相,我根本不知道真正的经过是什么,所以,他们问我说不,就一直这样折磨我,电我,我只有在那种情况下实在没有办法是乱说的。
杨金柱:乱说的。我再问你,你在这份笔录当中,你在水产码头,你们几个人打死了黄焕海,你看到了黄焕海口腔出血,你看到的口腔出血了吗?
裴日红:那也是我乱说的,根本没有。
公诉人:这个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对案件情况内容的文化,对他取得供述的合法性是否取得证据予以调查,建议审判长对这个辩护人涉及到案件内容部门不应该在这个阶段进行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主要针对这个证据获得的过程是否,是否获得这个证据公诉形成是合法取得来予以发问,现在是非法证据排除,现在是有辩方的启动程序,现在只是证据来源,制作人员方式,还没有涉及到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在举证的时候就内容进行质证。
杨金柱:请教审判长,也请教公诉人,如果按照你们两个的方法,我们这个非法证据排除,仅仅就他合法性进行排除,就是说只对这两份证据是否是刑讯逼供的方式进行排除,不为他真实性进行排除,那么我组织下一个程序,两个程序供审判长选择。其一。
审判长:辩护人这个程序,法庭安排什么程序来走哪一个程序是由法庭来安排,对于内容的质证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会来进行的,现在是就证据形成的程序合法性来予以调查,先解决程序问题,再解决内容问题。
杨金柱:我明白,就是说在这两个证据,我们只求他是否是刑讯逼供来进行排除,那么就是说我们对质证完毕以后,合议庭进行和议,对这两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裁定。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法庭安排由你对裴日红就这两份证据予以发问,如果你发问完毕请第二辩护人王兴发问。
///
王兴:谢谢审判长,因为第一辩护人问过一些问题,所以稍微不那么连贯。
裴日红,因为现在要核实这份证据,就是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第一询问笔录,那么这个份笔录是不是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现在要进行调查,就要了解这个笔录制作过程,包括证人以及你体到这个笔录之前发生的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王兴:你记得5月17号之后到5月19号进入看守所之前的事情吗?
裴日红:记得。
王兴:5月17号你在深圳被抓的时候,是几个警察抓的?
裴日红:3个。
王兴:这些警察跟着你回北海了吗?
裴日红:没有,让我回到深圳派出所。
王兴:什么时候开始让你回北海的。
裴日红:是中午。
审判长:哪一天的中午。
裴日红:17号中午。
王兴:这几个警察跟你回了北海吗?
裴日红:只有两个。
王兴:一共有几个警察抓你。
裴日红:三个警察。
王兴:那两个是跟你一车的,还是你见到两个,还是你知道肯定只有两个回来?
裴日红:只有两个。
王兴:跟你一车是吗?
裴日红:对。
王兴:在路上你们有没有休息?
公诉人:在路上就是在一个加油站停下来上了一下厕所。
王兴:在路上你是什么状态。
裴日红:你说是什哪方面的?
王兴:你的身体是什么状态,有没有戴手铐或者脚镣。
裴日红:给反扣。
王兴:是怎样个反扣法?
裴日红:…
王兴:你在路上有没有受伤,在路上有没有吃饭呀?
裴日红:没有。
王兴:你回到北海之后有没有休息?
裴日红:没有。
王兴:然后做什么?
裴日红:然后他们回到办公室就直接审问。
审判长:辩护人你在发问的时候,要问清楚,你问裴日红是否休息,休息是非常广义的概念,你的休息是坐一会儿,还是睡觉,还是打盹。
王兴:好的。你刚才提到你回到北海他们开始审问你,你刚才第一遍问的时候,先电你的手,后来把你吊起来,那么吊起来的时候吊到窗户上是怎么吊的。
裴日红:窗户上是有防盗栏杆。
王兴:用什么吊的,他用一个绳子,很大很粗的绳子。
王兴:他是怎么吊着你的手的?
裴日红:他是戴着手铐吊起来的。
王兴:把你吊起来电你的脚,这个过程大概用了多少时间。
裴日红:这个时间不长,
王兴:一直到什么时候停?
裴日红:一致到天亮。
王兴:这段时间你怎么回答?
裴日红:他们问的问题我都说不知道。
王兴:天亮之后你们做了什么。
裴日红:天亮之后他们把我解了下来,第二天他们把我押到一个警车上。
王兴:然后了?
裴日红:然后就开车把我送出了北海,送到了合浦。
王兴:几个警察跟你去的?
裴日红:好像是三个还是四个。
王兴:到了合浦了,他们是怎么样讯问你的?
裴日红:他就把我放到一个房间,然后又把我绑起来,用电线把我绑住。
王兴:什么样的电线?
裴日红:就是两条电线。
王兴:什么样的房间你知道吗?
裴日红:这个房间我也不知道,他里面就只放一个桌子。
王兴:这是楼房还是平房,你有没有上过楼?
裴日红:没有上楼。
王兴:就是一层。
裴日红:对,就是这样的。
王兴:就这个电线绑了之后,还做什么。
裴日红:他们一直问我问题,问我有没有参与打架和水产码头事件,就是一直讯问,我说没有,他们也是这样不停地问,不停地电我。
王兴:电线把你绑住,在哪里?
裴日红:帮在两个脚指头上。
王兴:那么手绑了吗?
裴日红:我的手是用绳子绑住的,固定在椅子上,
王兴:你坐在椅子上固定住的,是吗?
裴日红:是,这个绳子是什么样的绳子说清楚?
裴日红:这个绳子是青色的,有手指那么粗。
王兴:电你的过程一直持续到什么时间?
裴日红:一直到下午。
王兴:这个过程有没有去让你去上厕所、吃饭,能够活动一下。
裴日红:没有。
王兴:有没有在那里打盹。
裴日红:有,我一打盹他们看见,开始又电。
王兴:你打盹的次数多吗?
裴日红:多。
王兴:他们的讯问什么时候结束?
裴日红: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
王兴:然后怎么办了?
裴日红:然后他们就让我上车回了北海。
王兴:…这些还是带你去北海的几个警察吗?
裴日红:对。
王兴:这几个警察还是17号晚上打过你的那些警察吗?
裴日红:他们几个是值班、轮流的,晚上的不是白天打我的,…。
王兴:他们是分波的,白天和晚上不是一波人。
裴日红:对。
王兴:他们把你带到哪里?
裴日红:就是回到办公室。
王兴:然就开始询问。
裴日红:对。
王兴:然后又开始做笔录了吗?
裴日红:他们带我到办公室差不多到一个小时,又开始讯问了。
王兴:你这个小时做什么了?
裴日红:我就被他们绑在固定的椅子上。
王兴:是办公室的椅子,还是讯问室的椅子,是什么样的椅子?
裴日红:就是差不多这种。
王兴:也有四周的扶手吗?
王兴:怎么绑的?
裴日红:就是把手铐起,后面有一块板扣住的。
王兴:回来之后有没有让你吃饭。
裴日红:没有,然后一个小时之后开始讯问了。
王兴:这个讯问是怎么讯问的。
裴日红:这个讯问也是把我绑在椅子,然后是拿电线绑住我的手,有时候绑住我的脚,然后总是这样讯问。
王兴:这个时候你怎么回答的?
裴日红:那个时候我起初不知道,我根本没有参与殴打,没有参与这个事件。
王兴:不知道,这个过程又持续到什么时候?
裴日红:这个过程大概持续了2—3个小时,然后我受不了他们的琢磨了。我就说认罪。后面他让我说经过,我说不出来,后面他就说,如果你说认罪了,说不出经过,那是你就骗我的,后面我随手说了一些,他说经过不对,你骗我,他们说跟我们了解的经过是不对的,说我骗他们,他们又开始电我,电我,我又乱说,乱说,慢慢…
王兴:你说话的声音稍微大一点,
王兴:这个笔录是手写的还是打印的?
裴日红:打印的,
给你看了吗?
裴日红:看了。
王兴:当时有录像吗?
裴日红:…。
王兴:这是在办公室还是在讯问室。
裴日红:办公室。
王兴:这样完成以后,他让你看了吗?
裴日红:看了。
王兴:然后他们把那带到哪里?
裴日红:完成了之后没过多久,他们就直接押我到审讯室,让你再重新说一遍。…
王兴:我再回过头,在办公室审问你的时候是几个警察在问。
裴日红:主要是两个,不过他旁边有…。
王兴:那两个在讯问室是同两个人吗?
五王兴:谁把你押到办公室和讯问室的。
裴日红:第一个证人。
王兴:然后到讯问室之后就开始做录像是吗。做录像的时候…
裴日红:在审问室也是三个小时。
///
王兴:这中间有没让你休息,这中间有没有让你打盹,休息或者让你吃东西?
裴日红:没有。
王兴:这个在视讯市问了你三个小时,有没有再打你,有没有电打你?
裴日红:没有。
王兴:当时你也是坐在椅子上。
裴日红:他们铐着我。
王兴:是录像那种方式,一直是那种方式,他怎么铐的,录像显示得不是特别清楚。
裴日红:他是把手铐在腿上…。
王兴:他在问你的过程中,录像显示警官是拿着打印好的笔录问的,你的回答和在办公室回答是一样的吗?
裴日红:完成一样。
王兴:你都记下来了吗?
裴日红:记得。
王兴:中间有没有要改的。
裴日红:没有。录像也显示当时你在那里坐着以后,你的膝盖上放在一张纸,那个是什么纸,什么东西。
裴日红:好像是公安办案审问的条例。
王兴:什么时候给你放的?
裴日红:他就是在开始发问之前给我发的。
王兴:发问之后说了什么?
裴日红:他说让我看一下。
王兴:这个讯问过程三个多小时,是一开始就录像了吗?
裴日红:是。
王兴:你最后签字的时候,为什么写裴日亮。
裴日红:因为那个时候精神状态不好,身体感觉不舒服,那个手好像不受控制,所以我就写成了裴日亮。
王兴:你在笔录过程,最后让你签字的笔录你看完了吗?
裴日红:那份笔录我根据没有看完,我只是先看了一下,因为那份笔录跟之前那份是一样的。
王兴:是跟之前笔录是一样的,它是你真实的想法吗?
裴日红:不是。
王兴:他里面陈述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
王兴:签完字之后他们带你去哪里。
裴日红:他们有送我回了办公室。
王兴:回到办公室之后你在做什么?
裴日红:又把我手铐在凳子上,我不知道在那里座了多长时间。我感觉天亮了。天亮了以后他们就让我去看现场。
王兴:我现在再问你,从讯问室出来之后,或者说去看现场,一直到你什么时候才有机会睡觉?
裴日红:到派出所。
王兴:什么时候到的派出所。
裴日红:大概是下午,也不知道是几点,5点,他们在派出所又重新在那里让我做一份笔录,后来在那个审问室里面说了一下,我那个真实的笔录,他们又说我是在撒谎,他们又要拿笔录要我签字,我没有签,他们天黑才放我到看守所那个场里面。
王兴:你刚才提出到派出所,是派出所还是看守所。
裴日红:看守所。
王兴:到看守所又让你签一份笔录,然后你到看守所的场里,那个时候才有机会睡觉吗?
&nbs, p; 裴日红:对,那个时候才有机会睡觉。
王兴:你能不能认出来刚才你所说的人,有没有参与过。
裴日红:第一个证人参与过。
王兴:好的我问完了。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补充的发问?
杨学林:从录像看,你最后签字的时候有一张条让你抄,那条上的字是什么字?
裴日红:是笔录…。
杨学林:你抄了没有。
裴日红:抄了。
杨学林:你刚才说笔录你没有看完了,那么你为什么签字。
裴日红:因为我知道这个笔录是假的,那个时候心里很恐惧,我怕不签,我怕他拉我回去打我。
杨学林:第二个问题你说带公安人员去看现场,你是怎么知道这个现场在哪里?
裴日红:这个现场是根据笔录时的口供,带我们去的。
审判长:辩护人在核实现场的时候再发问。
审判长:李金星辩护人。
李金星:你在深圳被拉到北海的路上,你在车里坐哪个位置?
裴日红:三排位置,我就坐在中间一排。
李金星:总共几个人,加上你两个吗。
裴日红:加我三个。
李金星:是谁在开车?
裴日红:是一个警官开的。
李金星:有今天的证人吗?
裴日红:有第二位证人。
李金星:一直是他开车?
裴日红:他开了一段又换了一其他人在开。
李金星:总之是两个人。
裴日红:对。
李金星:你能听到他们在说话,你能听到在路上比较长,他们打过手机、电话吗?
裴日红:打电话差不多回到北海那个时候才打的。
李金星:你上车的时候,他们打过电话没有。
裴日红:这个我不记得的。
李金星:他们到北海之后打过电话是吧。
裴日红:对。
李金星: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人对裴日红控辩双方发问已经结束,就非法证据所要排除有争议这两个证据以及关于裴日红进行刑讯逼供的相关内容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补充提出。
北海庭审小记
(2011-10-17 00:11:22)
王兴按:这几日因忙于庭审,实在无暇详细进行庭审总结,现简单以这几日几条微博为基础,稍加整理,作为小记。待庭审有隙,再详细总结。
##今天辩论时公诉人以人的认知能力不同来为警察证人当庭作伪证辩解。我回应:公诉人提到这个理由的时候不要忘了,本案的另一位证人宋啟玲涉嫌当庭作伪证现在被立案追溯,有没有考虑她的认知能力?不能双重标准。公安证人需要回忆的是5个月之前的事情,宋啟玲需要回忆的是一年前的事情;公安证人当庭两次陈述截然相反,且有录像等证实其撒谎,宋啟玲的当庭陈述,公诉人在最后陈述时认为与公诉人的主张不冲突,只是证明内容不一致。公诉人气疯了,强烈抗议,说不能拿无关的另一个案子对比,我在审判长允许后回应,这不是无关,宋就是本案证人。审判长没做其他表示。
公诉人不死心,要求对此作出说明,说宋啟玲案的辩护人就是王兴,王兴在会见宋啟玲时说了什么咱就不多说了……他话没说完,我就大声抗议,质问他“辩护人会见不受监听,我说了什么你怎么知道?你凭什么知道?”他语塞,解释说“我说的是会见后说了什么,没说会见时说了什么。大家说我说了吗?”旁听群众竟有几个接话的,“说了”。审判长随即呵斥旁听群众,不过这应该怨不得人家吧?
还有更多花絮,待续……
##上午我第一个讯问作证的警察。煞费苦心旁敲侧击,力求有所突破。公诉人竟抗议,审判长遂要我围绕主题。我当即说“想直奔主题,那直接问他有没有刑讯逼供吧”,我真问,他还真答“没有”,我说“这样还有意义吗”,法官遂让我继续折腾。要想从一个没信仰啥都敢否认的人嘴里套点东西,太难了。
下午庭审,我多次强调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的录像显示该份讯问笔录为造假。公诉人竟然不知有这一录像,认为我说错了。好在下午我将光盘带着,法庭随即当庭播放,录像显示上午作证时信誓旦旦打字速度快到可以实现在20分钟内作出2732字笔录的警察,竟然连键盘都没碰过。法庭中断播放,明天再请他回来。
##上午庭审,昨天出庭的警察再次作证。昨天信誓旦旦说讯问时同步录像,讯问时打字都是当时完成,能在40多分钟内完成权利告知、讯问、被告人回答、让被告人喝水、打字、打印、看笔录、签字的全过程,笔录共2770字,6页半。今天改说讯问了两小时,打印好笔录后发现录像坏了,重新录的像。你信吗?
公诉人提出公信力的问题,说应当相信公安机关。我说,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不是天生就该有的,是要通过其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公务来建立的。如果说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我们还可以推定你们是可信的,但当冤假错案不断曝光而应当有公信力的公安人员又当庭作证公然说谎,其就不具备可信性,也在进一步损耗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今天庭审,@杨学林律师 对警察证人的发问继续显示出大家风范和深厚功力,不急不徐、不怒不恼却抓住要害,证人只能嘴硬: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这种风格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赞赏。
裴日红向证人警察发问,警察态度不好,裴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啊。好!
两天庭审结束,头两份口供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还没结束,两天4位警察作证,对这些“记不清”证人,我都有点问烦了。公诉人倒不烦,涉及到的侦查人员全部申请出庭。我怀疑检察院在借辩护人之手报复公安。确实,公安机关如果办案不那么粗糙,不那么畸恋口供,不先入为主,认真调查,就没这娄子
今天下午第一位侦查人员到庭,可以获得“记不清”大王的称号。如此重大的案件,几个月前的重要情况全记不清,却腆着脸去讯问嫌疑人两年前的事情,凭什么要求人家记得?诡异的是,他们还真记得,而且越往后记的细节越清楚。记忆力远不如没文化的被告人,这些警察能让养活他们的纳税人放心吗?
南阳涉黑案一审历时十天,起初话都不敢说的被告人们后来大都能自己陈述,有的很有条理,有的抓住要害。现在北海案中两天庭审下来,裴日红也从不敢说话,到敢于提出意见,到尝试发问警察证人,今天更说出“现在是我在问你,我有这样的权利”,进步很快。只是这种法制学习,代价太大
今日最后一博。下午第二位证人是负责讯问录像的警察,搞技术的。本来对他我全无恶意,毕竟没参与刑讯。但他太敏感了,录像当天的重要细节全”记不清“。说不知道录像的格式,也不会视频剪切,问他能录十几个小时的摄像机为啥视频却是30分钟和12分的俩片段,他说摄像机自动分的。他是搞技术的?
///
##上午庭审,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进来之前,我先举手发言:审判长,鉴于即将调查的讯问活动中,现在出庭的公诉人周检察官,当时也在讯问现场,作为在场人,也是证人,在新的证人到庭之前,辩护人申请要么这位公诉人先行回避,要么公诉人先出庭作证”。全场哗然,审判长征求公诉方意见,公诉方自然不允,双方辩论多次,最后法庭认为,该公诉人已经参与庭审且上一位证人出庭时也已在场,已丧失证人资格,作罢。
新证人到庭,公诉人问他第一个问题,“什么时间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他说“我是……”停顿较长,我心中生疑,探身一看,他竟拿着一沓材料在翻看,我立即举手抗议,提醒审判长注意证人的问题,证人作证不能拿稿。审判长要辩护人出示法律依据,众辩护人轮番发言,审判长宣布休庭,最后竟然允许其带材料,辩护人再三抗议无果。
原拟下午应被告人裴日红要求,法庭播放第二次讯问的全程录像,但刚一开庭法官就逼着被告人选出几个片段播放,而被告人对哪些片段反映其身体状态不适合接受讯问完全不知情,这样逼其选择当然不妥,侵害了其质证权。我即举手抗议,法庭加快播放速度的决心已定,审判长拒绝让我说话,但我坚持举手长达近半小时。压力之下,法官播放视频的长度和认真度都有提升,对于4个多小时的录像中反映被告人光着脚,被告人多次打盹,讯问人员不讯问却照着材料抄笔录的镜头都详细播放。
对证人发问前,我先就播放录像的问题发表意见,“反对法庭违背被告人上午的意愿跳播录像,辩护人理解法庭加快庭审节奏的愿望,也深知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但是,如果我们身体自由的观看4个小时讯问录像的耐心都没有,我们就应该能够长时间被剥夺休息权利的被告人忍受4个小时讯问煎熬的痛苦。
今天还说了一句“我们可以不记得老婆生日,但不能不记得老婆名字”,评价“记不得”证人时说的。
今天针对公诉人参与公安机关讯问进行其所谓的“侦查监督”,却被警察证人说“啥问题也没提出来”,而被告人4个多小时光着脚、总打盹、胳膊明显有伤、没有上厕所等诸多问题,被法庭确认为丧失证人资格的该公诉人竟然啥都没发现。我就此发表意见: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公诉人去直接参与一个并不确定是否提请起诉的案件的侦查,履行公诉人所谓的“侦查监督”,却没有发现讯问中的明显违法问题,那么,她要么是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要么是依法履职却未尽责,构成渎职。违法还是渎职,二选一。
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关于裴日红第一份讯问笔录
是否真实、合法的辩论意见
徐天明律师
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我是黄子富的辩护人徐天明,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取得是否真实、合法,我发表以下意见。
对于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的证据如何进行确认和排除,这涉及到由谁举证以及举证是否全面、充分的问题。最高院等五部委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个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是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方举出的。本案中,裴日红讲到了在 到19日在他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对他长时间电击、长时间吊铐、长时间饥饿等详细的刑讯情况,如果公诉方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合法,那么,公诉方就应当把已经确认的裴日红在公安控制之下的全部时间段的录像资料予以提供。因为只有录像才是客观的,侦查人员自己对自己的证明没有任何证明力。如果不能提交全部时间段的录像,就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这两天对录音录像的播放、对裴日红、对证人陈小宁、蒙建中、黄家银、李峙强等人的调查讯问,辩护人认为,对裴日红所作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取得,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坚决排除。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围绕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公诉方有两个方面的证据,试图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合法取得的。这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几个证人的证言,二是录音录像。陈小宁是第一个证人,是他主导了对裴日红的这次讯问。在的庭审作证时,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对作证的真实性进行了宣誓,在作证保证书上进行了签字,并按了手印,愿对作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天的法庭调查讯问中,他明确说对裴日红的此次讯问笔录,是边讯问边用电脑打印而成,并且用他打字速度够快予以佐证,并没有说是经过补录的这一重大情节。如实作证是对指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陈述。但在第二天即在观看了对此次讯问的录像后,发现录像中并没有他打字的电脑时,他马上就改口说是讯问完毕后才发现录像设备坏了,只好重新进行录像,将之前打印好的笔录交给裴日红签的字。陈小宁在对证词进行否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证罪。因为在作证前,他向法庭宣了誓、在保证书上签了字、明确表示对当天证词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如实作证包含的含义是:全面、客观地陈述所知道的事实。如果陈述的事实不全面,同样属于未能如实作证。一名人民警察,一个知法懂法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比一般民众更高的信用,他所作出的证言,应当承担代表国家司法形象的功能,应当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但是,刚过了一天,他就对自己宣过誓、签了保证书的信誓旦旦的证词,进行了重大修改。这种修改,是对原先证言的否决。这种否决,充分表明他在的作证是假证,是对自己所签保证书的严重违背,是对法庭审判活动的严重干扰,那么,就应当承担他自己在作证保证书中所承诺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就是涉嫌伪证罪的责任。辩护人认为,陈小宁已经十分明确、清楚、彻底地构成了伪证罪。对这种犯罪行为是否进行追究,我们都在看在等、旁听人员在看在等、全国人民在看在等。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是北海面临的重大选择。对陈小宁这样一名构成伪证嫌疑人的证词,无论后来还有多少人来为他作证,都无法再让人确信他所做证词的真实性。因此,他说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在裴日红手部伤情的铁证面前,就失去了任何真实性和证明力。而且,这些来为他作证的证人,都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记得、不清楚为由予以回避,根本就没有为陈小宁的证词进行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符合常理常识的证明。那么,一个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进行佐证的、犯罪嫌疑人的朝令夕改的证词,就肯定没有真实性可言,就肯定不能为法庭所采信。
二、辩护人又假设陈小宁后来也即庭审中的证言是真的,那么,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就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形成,进行了两次讯问,讯问时间公诉人说是总计四个小时左右。按照陈小宁的说法,第一次是边讯问边电脑打字,但由于录像设备坏了没有摄录下来的讯问,这次讯问时间按照减法原则,减去后面有录像的讯问时间,应该是三个小时左右。第二次就是庭审中播放的没有用电脑的被陈小宁说成是后来补录的这一次,这次只是形式上的讯问,时间是46分钟。这是陈小宁证词的内容。补录的这一次,录像中显示没有刑讯逼供,裴日红也说这次没有刑讯逼供。但即便是这次录像,录像中也没有显示出具体的时间,所以对于第二次讯问,录像能否形成直接印证的证明效力,任然存在重大的疑问。裴日红说刑讯逼供是在到19日录像前进行的。长时间电击、长时间吊铐、长时间饥饿、命悬一线、使他再无法忍受、不得不认罪后才开始做讯问笔录并成功录像的。那么,第一次没有录像成功的三个多小时的讯问,就缺少了客观的录像来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此段时间采取了刑讯手段逼迫裴日红认罪后,再在第二次形式上的非真实的讯问中,叫裴日红签字确认。对于一份讯问笔录,是不能靠有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刑逼的。在看守所没有脱离公安管理的现实下、在律师没有在场权的情况下,必须而且只能由客观的完整的录像进行证明。但是,由于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了两次讯问,而关键的做好了有罪供述并已打印好讯问笔录的第一次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讯问,没有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公诉方不能以录像坏设备坏了为由抗拒责任的承担。没有录像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设备坏了也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因为,侦查机关负有检查录像设备、保证录像成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裴日红不认罪、指出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情节、手部有伤的情况下,公诉方就没有完成排除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也就可以确认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因为在公安控制下的嫌疑人受伤,必须由公安机关完成证明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那么,刑讯逼供之下取得的口供,当然毫无真实性可言,更没有一点合法性,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庭当然不应当采信。
从上可知,若认可陈小宁的证言,但录像中没有电脑打字的任何图像,与其边讯问边电脑打印的说法不符,客观的物证已经充分说明了他证词的虚假和不可信,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若认可陈小宁的证言,则两次讯问只有第二次讯问的录像,不能排除第一次三个多小时讯问时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刑逼情况。因此,公诉方没有能够完成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故也同样对他的证言不能采信。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陈小宁自己出尔反尔所致,落入了自己谎言的陷阱。
综上所述,无论认可陈小宁哪一天的证言,都只能得出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非法取得的这个相同的唯一的结论。请审判长、合议庭法官明察秋毫,对该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予以坚决排除。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是否是一个标杆性动作
奚正仁
广西北海裴金德故意伤害致死案,北海中级法院庭审正在进行时。
北海事件已举世瞩目。在数度延审后,北海中院此番开庭时先行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在刑诉法大修之际,是否堪称历史性、标志性举动!
当然,这应是辩方律师团不懈抗争、激烈较量的初步成果。已被“解除兵权”的陈光武坐镇北海。辩方律师团的另一“领军人物”、“律坛怪侠”杨金柱庭审中的表现堪称另类。《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在最新一期《民主与法制》(本月上旬刊)中撰文说到:“......可杨金柱更不一般。他‘怪'得让人怕他‘烦',‘怪'得让人嫌他‘缠',‘怪'得让人说他‘迂',‘怪'得让人觉得中国律师界有一个杨金柱足矣(当然一个没有也不行)。”
又当然,北海中院能在万众瞩目的这一案件中启动这一新程序,值得赞赏。
辩方律师团、北海检法机关(可能还有广西区检法甚至可能有中央级检法机关直至可能有最高层)等等体制内外追求、践行法治的进步力量,值得赞赏、不必忽视!!前阵子,小小的奚某在博客上发表过加有双引号的“一人社”标题社论---“相信法律相信党”,曾被一位网友解读为“奚正仁这次太不靠谱了”,引得奚某赶紧加注,言明此乃引用一位体制内人的话语。
北海事件走向及结局如何,奚某内心早有预判。奚某和大家一样,拭目以待。
奚正仁于北京
@李蒙记者:【北海前线通报】陈光武、杨金柱、杨学林、周泽、曾维昶律师均另有要事离开北海。陈光武于今晚飞回北海,杨学林、周泽最快于明晚飞回北海,杨金柱于19日晚上飞回北海。陈光武律师是当天往返,他要回山东济南向省律协汇报北海案,非常辛苦。60岁的老律师啦,这么尽心尽职,我很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