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15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邀请函
诸位大状: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志在联动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行业翘楚,构筑法律技能交流和法律服务合作的公益平台,实现律师自身价值和尊严,引领中国律师界的良性发展。
我们通过互访、演讲、组织论坛、网上视频会议、互发文案、友情链接、建立博客群等形式整合营销;就重大事件合力综合介入,实现个案公正,推动法治;就会员及其他律师危难救助;跨区合作办案等。
我们只对执业十年以上、在法律某领域有丰富经验、重实战亲办案、有成功大要名案传世、文采好口吐莲、喜上网有具影响力原创网站并综合达到功成名就的律师开放。
我们是集结已功成名就的实战型精专律师,与单凭权力、钱财或知名度那些“狮子会”不同。我们认为凭实力“垄断”市场应倡导:“小律师”可办“大律师”不办之案,亦可跟“大律师”学习;反对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办案。
在联盟发起之初,有幸得到邱旭瑜、龙元富、张绍明、朱寿全、罗云等多位律师的鼎力相助,振臂一呼,各方律师踊跃参与。如今,万事俱备,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正式向全社会招纳成员。
有意者可以把个人简介发到联盟秘书处邮箱 Attorney.Wu@139.com 或金牙大状律师网邮箱slwang@jylawyer.com ,欢迎各位大状踊跃报名。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申请表(点击下载)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发起人 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协议
认识到律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天职,才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推进中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
认识到传统的法律服务,难以适应当前“法商”时代的需求,唯有荟萃一批目光远大的实力派律师的才智,才能不断创新律师服务模式与服务领域;
认识到本土主义的律师发展格局已无法适应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唯有打破律师的零沟通,加强区域律师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才能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服务市场;
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理念,本联盟各成员共同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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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联盟方:指共同加入本律师联盟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宗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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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条 加盟成员资格
加盟律师联盟须具备以下条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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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盟成员资格的终止:
1.
2.
3.
第四条 加盟方的权利
加盟方成员根据本联盟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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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第五条 加盟方义务
本联盟加盟方根据本联盟协议须履行以下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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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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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接受本联盟的评议,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他成员的一切活动;
11. 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联盟运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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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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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落实执行联盟的发展战略;
(2)负责审议新成员加入申请并提交给发起人决议;
(3)决定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4)负责对联盟品牌进行建设,维护
(5)负责联盟的网站建设、培训交流、营销安排、产品研究等工作;
(6)负责组织研究并制定联盟的活动计划,承担联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7)组织研究联盟的发展方向、服务领域政策及律师业务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
(8)负责监督联盟成员遵守联盟协议情况;
(9)其他联盟常规事务。
第七条 风险防范
1. 加盟方清晰知道和接受,律师联盟不会代表加盟律师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和业务办理事务。凡是加盟律师所有因为业务洽谈或者办理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或风险,均由加盟律师和客户自行解决,与本律师联盟无关。
2. 加盟律师通过联盟获得的业务所引致的索赔或诉讼,也只能由加盟方自行负责。
3. 如加盟律师非因自身过错而遇到重大执业风险,律师联盟应尽力予以帮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律师个人承担。
4. 联盟不谋求任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兼并,加盟成员与联盟之间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
第八条 通知
1. 联盟向各加盟律师发出的任何通知,将根据加盟律师申请加入时填写的资料,采取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2. 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各加盟律师清晰知道和接受,关于联盟内部的一切纠纷,将提交联盟工作小组根据争议规则进行处理,争议规则由联盟工作小组制订,报联盟发起人审议通过。如果接受调解而又无正当充分理由翻悔的,联盟将终止其成员资格,并公告所有联盟律师不得与其进行合作。
第十条
1. 经过联盟成员五分之四的表决,联盟协议可以修改,修改后的协议经全体联盟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各加盟律师清晰知道和接受,申请加入联盟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完全同意本联盟协议,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修改。如果加盟方对于以后的修改不予接受的,可以在知道修改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联盟,否则视为接受修改。
3. 律师联盟保留在法律法规变更和政府指令的情况下,终止加盟律师加盟资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和其他
本协议自2011年
发起人签名:
加盟律师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