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07
龙元富律师按语: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这一组文章是在该案开庭之后早已立意了的,却因为种种这样或者那样客观或者主观的事由未能行文。自本文开始,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这一组文章将陆陆续续与众网友见面,接受众网友的批评,诚望众网友不吝赐教。
真正的法治能痛痛快快还“雷庭们”以清白
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之一
龙元富 律师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队原副队长【尚未正式任命】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对于该案庭审及其相关情节诸多媒体已经予以公开报道,关于该案详情我们从诸多媒体已经公开的报道中基本上都可以了解到;其实,最简捷最有效率的办法是登陆 “金牙大状律师网”和 “金牙大状新浪博客” 去了解相关情况及各方对此的看法。
在这次开庭审理中,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队原副队长雷庭因滥用执法权非法拘禁他人,某些势力假以接受法律正义的审判的名义将雷庭送上法庭的被告席。笔者作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律师团成员之一特别注意到公诉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之中的其中一段陈述——公诉人认为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雷庭送上法庭接受审判,绝不会给人民警察依法盘查执行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恰恰相反,会对规范执法有明显促进作用。
笔者确确实实无法接受这样的一番说辞,但是以一位有着法律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律师而论却应该在某种意义上赞同这位公诉人的观点——人民警察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与特殊使命,其执法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所有执法的警察首先应当最大限度地敬畏法律,尽可能做守法的典范——对于人民警察而言,严格依法执法就是守法。可是,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不对这样的一番说辞充满厌恶和鄙夷。为什么?
欲回答这个问题,务必简单回顾以下案情。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确实让许许多多中国人看起来非常离奇——好像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世俗性质的传说,或者若干世纪之前发生的神话——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之中遭受执法对象的攻击,警察迫不得已予以反击,将不配合执法的若干人等加以制服进而按照常规根据特定情况予以必要处置。事后,这群执行公务遭受执法对象的攻击的警察被那些执法对象进行信访与举报,再后来因为众所周知的某些原因与理由,这群执行公务遭受那些执法对象的攻击的警察的现场指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警官雷庭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后经指定管辖由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起诉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该案的大概。
雷庭在带领防暴队协助派出所执行正常的盘查公务过程中,在特定情境和非常情况下,采取了某些法律许可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基本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可以说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执法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何以至于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成为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的被告呢???
各种猜测,沸沸扬扬;各种解读,纷纷纭纭。
笔者虽然因为某些特殊事由没能坐到雷庭辩护律师席上,却实实在在地与以王思鲁律师为核心的律师团成员一同亲身经历了此案开庭审理前前后后的那段时光——其中一个切身感受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选择性执法还远远不够,就再来一个海南省全省上上下下齐动员!——最典型的例子是两个:一是,政法委亲自披挂上阵,不但是“始作俑者”——督促立案,还参与侦查,指挥审判······;一是,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周力通过“掩人耳目”的极端不规范手段以东方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成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如此这般,禁不住为雷庭的前途命运大大地捏一把汗——仅凭我们律师团的辩护努力能够得到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吗!?
近日,多次与王思鲁律师等等三五好友叙谈,当然不能不谈到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叙谈之中,王思鲁律师反复提到“跳出法律看法律”——借助多方力量获得胜诉“秘笈”——已经向包括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先生在内的多位高官及其所在部门“上书”等等求援之策略与安排!
打心底里说,那一阵又一阵无法遏制的酸楚与悲哀不断地强烈地冲击我的灵魂,这难道是我们律师刑事辩护的“常道”——只有天知道!
其实,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而言,无论从程序,证据,实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概而言之,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无罪。我们律师团庭审完毕之后,禁不住异口同声地说: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明显存在“六个违法”——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违法起诉,违法公诉,违法审判,违法干涉新闻监督······一言以蔽之,如果我们的司法活动的的确确是按照法治精神,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等等刑事法治原则进行的,雷庭就应该依法认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