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25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马勇霞检察长阁下
我们作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有义务为该局民警雷庭同志遇到的维权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受雷庭及其父亲雷家喜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中担任被告人雷庭的辩护人,有义务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提供辩护意见。
我们注意到,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目前已由贵院交办的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们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高度重视:我们立足于十多年来处理众多刑事大案要案之经验,依法对本案作了深入的了解和全面的调查,并特别组建了由众多权威立法专家、资深律师参与的顾问团队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后得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雷庭无罪,他既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或其它任何犯罪。
雷庭接警出警依法依令,为公不为私。其执法对象是欲持刀斗殴之危险分子,其盘查车辆乃陈焕鹏所长下令交待的。他依法盘查却遭酒后之陈国华等 “被害人”的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陈国华等“被害人”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带回继续接受盘查合情合理,有法有据,根本不符合《起诉书》所指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从本案证据看,陈国华等“被害人”明显涉嫌暴力抗法、妨碍公务、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洋浦公安局对陈国华、吴为勇作出从轻处罚之行政拘留决定;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雷庭立案,乃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上述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未被依法撤销,从而被告人雷庭等人当晚的整个执法过程也未被有效法律文书否定。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雷庭等人刑事追诉明显存在程序上问题;即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雷庭等人所为也无法符合滥用职权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此案不只牵涉雷庭一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全国公安干警乃至整个司法系统干警合法权益的维护。
这无疑是一起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极具符号意义的案件。
这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履行职责限制他人自由而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推向审判台的案件。这起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必然依法公开审判,使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观点,有罪抑或无罪,各方谁在违法犯罪均暴露在阳光之下。届时,围绕本案如何办理以及制度层面上的,甚至衍生出来的种种敏感问题将暴露于世人面前,并引起包括中央高层、法律界、传媒界在内的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将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连续性、规模性的讨论。可以预感到,一系列的负面后果和影响接踵而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有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第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因此,我们善意地希望贵院能考虑该案之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向海南省政法委反映相关情况,并依法指示贵院下属的相关检察院将案件撤回,并做出无罪之不起诉决定,将此事化解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此外,我们还积极同雷庭及其家人沟通案件的处理思路,他们不仅支持,而且均书面承诺:经此事后会吸取经验教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并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保证不上访,不申请国家赔偿,也不给任何单位添麻烦,重返岗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以上法律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周峰剑
手机:13802736027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