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庭前公布案情及案件进展是行使正当辩护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25


 

律师在庭前公布案情及案件进展是行使正当辩护权

文/  刘峰 律师 2011年9月 11日于广东佛山

震惊国内的海南洋浦警官雷庭非法拘禁案,本律师协同王思鲁大律师共同担任雷庭的辩护人。该案原定于2011年9月7日在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夕,东方市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后经东方市人民法院决定,该案延期至2011年9月14日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在国内影响较大,国内多家知名媒体对本案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报道。多家媒体已经做好了旁听本案庭审的准备。但近日海南省相关部门发出了禁令,要求媒体旁听必须事先到相关部门领取旁听证,另一个是代理律师不得通过博客、微博等播报本案。要求媒体旁听前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旁听证,本律师认为无可厚非。因为庭审有庭审的秩序,尤其在本案目前已经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下,对媒体旁听要求先履行相关程序,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了保证法庭审理能在可以掌控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只要在向媒体发放旁听证的时候,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而不是主观性地对旁听媒体进行选择,本律师是支持的。但要求代理律师不得通过博客和微博公布案情及案件进展,不但不当,而且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亦是对辩护人辩护权的压制和部分剥夺。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律师就案件写博客和发微博是案件公开审理下的应有权利。

所谓的公开审理,换言之,便是让案件审理在阳光下和人民群众的目光下进行。法律作此规定,无非是杜绝案件的秘密审判和暗箱操作,使案件审理能在公平公正的状态下进行。公开只是手段和形式,公平公正才是最终目的。所谓的正义不但要实现,更要在看得见的情形下实现,便是这个道理。公开案件审理,是程序正义的应当要求。

代理律师就案件写博客和发微博,能做的也就是公布案情和案件进展,以及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将案情和案件进展通过网络公之于众,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必然延伸。旁听是公众参与庭审的一个重要方式,而关注也是公众参与庭审的一个重要方式。最大的公开审理,是能让每个人都到庭旁听,这虽然满足正义要求,但现实上做不到。因此代理律师通过网络使案件晓之于众,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使案件审理,做到更大程度上的公开。因此,不管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正义本身的要求,都是不允许海南相关部门对代理律师发出如此禁令的。

其次,律师就案件写博客和发微博是辩护人对辩护权的正当行使。禁令压制和部分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本案并非涉密案件或牵涉他人隐私案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辩护人通过任何媒介公布案情和案件进展。任何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也应该以任何形式在最大程度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只要该形式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这不仅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也是辩护人的职责和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律师的工作绝非只在法庭上,相反,更多在法庭之外。律师通过网络公布案情和案件进展,无外乎是在监督上述对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要求外,同时征询他人的建议和意见,使得辩护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获得最终正确的辩护方案和思路,确保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的维护。而海南相关部门对本案代理律师的禁令要求,无疑是在打压辩护人的辩护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剥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通过所聘请的律师依法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

总而言之,一个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是必然的。不遵循该要求,力图使案件在秘密和没有阳光的情形下进行,不但违法,实际上也做不到。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即便代理律师服从该禁令,当事人的家属也不可能服从。因为禁止案件最大程度上的公开与其权益保障不相一致。更何况,在公开审理的前提下,司法者运用自己的法律忠诚和职业道德促使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也是司法者应尽的法律职责。一个合格的司法者不应惧怕将自己赖以判断的依据公之于众,接受公众检阅。而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者,甚至希望公众用挑剔的眼光对其赖以判定是非的依据进行审视并时刻接受监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海南相关部门出此禁令,到底是在惧怕什么?

因此,本律师作为雷庭一案的辩护人,既然要依法行使辩护权,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便无法支持该禁令。而律师就自身代理的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博客和微博上发布案情和案件进展,以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是法庭辩护权的延伸,是充分辩护权的应有之义。

延伸阅读

震惊国内的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将于九月七日在海南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

相关文书链接: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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