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16
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力
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质疑
辩护人认为:
辩护人曾多次提请合议庭注意:周力身兼两地检察院的检察员,不仅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同时也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
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检察院为加强公诉能力,即从上级检察院调配公诉能手至下级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该公诉能手为“助理检察员”以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但在现有司法体制下,一个人不可能在两地检察院同时任职。公诉人周力的双重身份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他不具备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如果从某市检察院调配检察员至另一市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公诉人周力是属于调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或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情况。也即他若要担任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应当首先依法提请免除其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周力检察员应当先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察员职务,再由东方市人大常委会或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否则,周力是无法作为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公诉人周力出具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为该院助理检察员的文件,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文件,也即周力仍然既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又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这是明显违法的。
当然,检察院会辩称这种“职务变动”不属于“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而是“职务变动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因此没有必要免去其原来所在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
但是,上述的可能辩称是否真正符合《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并不是可以由检察院肆意解释,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解释。
因此,的整个庭审一开始就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公诉人周力依法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却以第一公诉人的身份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公诉人都不具备出庭资格,整个庭审程序算得上是合法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