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29
李冰东:刑诉修改,有人欢喜有人愁
这两天,央视几乎所有的栏目都在为刑诉修改助威。亮点、看点不断。实务界、学者都在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辩护三难,是否能随着新刑诉的出世而成为历史?新刑诉是否会重蹈当年律师法的命运?新刑诉在与“地方政策”和“内部规定”的博弈中,谁再是赢家?新刑诉能否从根本上绝育刑讯逼供?这一切问题的答案,现在都无法知晓。
要根除刑讯逼供,很简单。解决三个问题:不许做什么,做了怎么样,如何让你不能做。不许做什么, 这点,刑诉法做得非常到位——严禁刑讯逼供!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没有奏效。做了怎么样,刑诉法也说得很清楚——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得采用,刑法甚至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事实还是证明,效果不佳。我打了你,我再写个证明说我没有打你,你没有证据,不能把我怎么样。人照样打,打出的证据照样用。新刑诉要解决的应该是第三个问题,怎么样让你打不到人。
讯问时录像,这招警察很快破解,先打完后,再拖进讯问室,供词出来了,录相上也看到没有打人。全程录像,工作量太大,会把警察整得像记者,如果采购的录像器材出问题,嫌疑人到时还会趁此诬陷警察,说警察故意毁坏刑逼供的证据。全程录像太难做。省事又简单的办法,所有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这一方法,太多的人很早就提出来了。道理很简单,操作也容易,成本又不大。警察认为,看守所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场所,侦查会陷入瘫痪。所以,唯一有效的方法一直没有被使用。如果刑诉修改,不确立羁押分离制度,对于遏制刑逼供的其他措施,目前还不敢高兴。
辩护三难,见人难,看材料难,取证难,还有一难,说话难。质证难充分,辩论发言难保障。辩护三难不全面,事实还有辩护三险。见人险|——教唆翻供。取证险,不用多说。说话险,无论是普通话还是身势语,甚至眨眼,都可能被理解为教唆翻供或伪证。三难问题,刑诉法此次可能“开恩”。但是律师的执业豁免制度不确立,律师很难“欣慰”。律师参与的过程过长,参与得越充分,入罪的概率就越高。刑辩就像在大海里游泳,如果没有救生保障,游得越深,游得越远,会死得越多。
假定此三难问题解决,还有另三难,质证意见采信难,辩护观点采纳难,要求裁判说理难。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个刑事诉现状谁都明白。“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这是法院有罪判决的通用语言和说理模式。前三难问题,事实上是过程参与难。后三难问题,是辩护作用有效难。后三难问题要解决的是如何让律师的工作不流落成演戏。后三难问题不解决,律师的工作仍然只是做给当事人好看,做给外行好看。解决办法:强化公开审理,让公众充分参与,让公众在控辩对抗中看清事实真相。让各种媒体(境外反华的除外)全面参与报道,而不是断章取义。纠正旁听限制问题,有条件的,逐步推行网络直播。这样,既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又增加了案件的透明度,也能够逐渐杜绝控方的蛮横姿态和辩方的无理发言。因为,在多数人的眼皮下,各方的不当行为都会收敛。第二,案件裁判必须充分说理,采纳或拒绝意见都要讲清理由。“我不采纳是因为你说的确实无理”,而不是“我不采纳你就无理”。有人担心,裁判说理仍然可以偏颇,可以胡搅蛮缠。所以,还要通过网络等方式公示判决。让裁判者不敢睁起眼睛说瞎话。这样,不仅监督了法院,同时还可以让法院有效拒绝干预,也让干预司法的人感觉事情不好办。这些,都不是新主意。此次刑诉修改,好像没有涉这个问题,或许是修法的人力不从心。不解决案件审理中的这几个问题,确实遗憾。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文明、公正是建立在控、辩、审各方平衡有效监督的前提之下的(说审判也要平衡是因为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追诉一方)。对审判缺少有效监督,辩护制度尽管完善仍难起实际作用。
证人出庭问题,确实不应该让法院为难。法院对一个案件还没审完,又要他去抓证人,事情做得太多了。加之,抓了也白抓,十五天拘留一般人都扛得住。法院只要做一个事情,问题彻底解决,控、辩各方要求出庭的证人没出庭,证言无效。证人到时自然会来的。不用担心所有辩护律师都会申请证人出庭。事实清楚、一目了然的案件,律师不会无事找事。
此次刑诉修改,尽管不敢提前欢呼,但仍然充满希望。由于官方没有公布修改稿,文中对刑诉修改所涉及的内容,不一定正确。说出这些,是表明在关注。刑诉,只要向前走,就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