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09
作者:鑫涵
根据北海律师团提供的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排列成如下表格
被讯问人 |
讯问时间 |
讯问地点 |
讯问人 |
记录人 |
讯问次数 |
裴金德 |
城北刑侦大队办公室 |
韦xx 陈小宁 |
陈小宁 |
第一次 |
|
裴金德 |
22时12分至1时46分 |
城北刑侦大队办公室 |
韦xx |
陈小宁 |
第二次 |
裴金德 |
4时12分至6时46分 |
城北刑侦大队办公室 |
李德富 |
陈小宁 |
第三次 |
裴金德 |
4时12分至6时46分 |
城北刑侦大队办公室 |
李德富 |
陈小宁 |
第四次 |
裴金德 |
15时12分至16时6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余飞 |
陈小宁 |
第五次 |
裴金德 |
15时12分至16时40分 |
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 |
韦xx |
陈小宁 |
第六次 |
裴金德 |
11时0分至12时0分 |
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 |
冯贤祥辉 |
韦xx |
第七次 |
杨业勇 |
日23时25分至1时1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余xx |
陈小x |
第一次 |
杨业勇 |
21时0分至23时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宁小莹 |
黎柱明 |
第二次 |
杨业勇 |
17时20分至17时55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董剑飞 |
冯贤祥 |
第三次 |
杨业勇 |
17时19分至18时0分 |
合浦县看守所 |
李国勤 |
冯贤祥 |
第四次 |
杨炳就 |
22时36分至23时58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罗合欢 |
冯贤祥 |
第一次 |
杨炳就 |
16时40分至17时10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董剑飞 |
冯贤辉 |
第二次 |
杨炳就 |
16时60分至17时10分 |
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 |
韦光强 |
温彩虹 |
第三次 |
裴日亮 |
2时30分至5时2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温彩虹 |
黄湛 |
第一次 |
裴日亮 |
18时05分至18时40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董剑x |
冯贤辉 |
第二次 |
黄子富 |
2时30分至3时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陈战兵 |
韦光强 |
第一次 |
黄子富 |
17时0分至17时30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陈战兵 |
韦光强 |
第二次 |
黄子富 |
16时10分至16时47分 |
合浦县看守所 |
韦光强 |
余飞 |
第三次 |
裴贵 |
2时25分至5时1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温彩虹 |
黄琪 |
第一次 |
裴贵 |
23时0分至23时5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温彩虹 |
黄琪 |
第二次 |
裴贵 |
16时0分至17时10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余飞 |
黄琪 |
第三次 |
裴贵 |
15时20分至16时10分 |
合浦县看守所 |
李xx |
黄湛 |
第四次 |
杨炳棋 |
零时15分至1时25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陈小宁 余飞 |
莫学艺 |
第一次 |
杨炳棋 |
1时40分至2时3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彭飞 |
莫学艺 |
第二次 |
杨炳棋 |
2时40分至3时40分 |
城北刑侦大队 |
余飞 |
莫学艺 |
第三次 |
杨炳棋 |
17时25分至18时0分 |
北海市看守所 |
余飞 |
莫学艺 |
第四次 |
杨炳棋 |
14时50分至15时20分 |
合浦县看守所 |
高志敏 |
黄湛 |
第五次 |
裴锋 |
0时48分至2时52分 |
城北刑侦大队办公室 |
? |
陈小宁 |
第一次 |
发现至少以下几个问题:
一、北海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出现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对不同嫌疑人进行讯问
被讯问人 |
被讯问时间 |
讯问人 |
记录人 |
|
第一组“陈小宁”作为记录员重叠记录时间(0时48分至01时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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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业勇(第一次讯问) |
日23时25分至1时10分 |
余xx |
陈小宁 |
裴锋(第一次讯问 |
0时48分至2时52分 |
? |
陈小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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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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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组“陈小宁”作为记录人、讯问人重叠时间(0时15分至1时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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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棋(第一次讯问 |
零时15分至1时25分 |
陈小宁 余飞 |
莫学艺 |
裴金德(第二次讯问 |
22时12分至1时46分 |
韦xx |
陈小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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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余飞出现重叠讯问时间(16时0分至16时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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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金德(第五次讯问 |
15时12分至16时6分 |
余飞 |
陈小宁 |
裴贵(第三次讯问 |
16时0分至17时10分 |
余飞 |
黄琪 |
二“变相”刑讯逼供
不难发现:凡是警察讯问地点在城北刑侦大队对“重大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所做的笔录,大多是在下半夜进行,最早就一次是22:12分,打破正常人生理作息规律,用熬夜方法进行讯问,而且出现诸如对杨炳棋讯问时,从零时一直延续到3:40分的,在近4个小时里,连续做了3份笔录,中间间隔时间就是15分钟左右,是“软”刑讯逼供的体现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