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08
徐天明 律师
北海司法公权抓捕杨在新等四名律师引发全国关注的伪证案和故意伤害系列案,在全国掀起了一轮轮舆论热潮,甚至国外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此一系列案所引发的关注、参与、思考,甚至有超过李庄案之势。
北海市中级法院决定于
我想,全国为什么如此关注此一系列案,律师们为什么甘于、勇于进行法律援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是考验我们刑法专业上的“证据之辩”。无论是律师伪证案还是裴金德等人的故意伤害案,在本质上都存在着证据效力的较量。这一系列案,客观地说,要定罪,都缺少必要的书证和物证。都只有口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衡量和确定口供的效力大于客观书证、物证的效力,将决定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早有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这一系列案,法院是否能够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已经实施多年的法律条文来裁断案件,是案件走向的关键,也是对法院的重大考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经过不断的立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实基本涵括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绝大方面。但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字面的法律条文看上去很美,而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又将之或束之高阁、或歪曲使用,从而使法律成为可以肆意拿捏的泥团。关注这一系列案,就是关注证据这一焦点,关注法律对此的明确规定能否切实落实。
第二,是律师执业权利之争。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我国的《律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刑辩律师所遭遇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问题,在李庄案后,反而越发严峻。法律所规定的执业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严重限制和打压,甚至危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杨在新等四名律师被抓捕,就是明目张胆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侵害。援助律师遭围攻、会见遭搜身、陪同监视、被告人对律师“沉默”,都是律师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岌岌可危的具体表现。因此,关注、参与这一系列案,就是声援律师、帮助律师获得其应有的权利,使律师通过其有效的执业活动,制衡司法公权、发现冤假错案、保障民众人权。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律师取何种态度,反映这个国家民众的法律素养;国家公权如何对待律师,则反映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文明水准。因此,能否通过这一系列案,使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为民众所理解、为公权所遵守,是第二层现实意义。
第三,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与保障问题。每一个活在当下的民众,其人身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体现在国家司法的每一次活动当中。司法是否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是否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务,是否有足够的监督手段、救济渠道,是决定民众是否安全的关键。如果象北海系列案中的几个证人,仅仅是说明一个客观的事实,就遭到羁押和追究,又或者仅仅是与一名死者有过某一时段的交集,就不可避免成为“凶手”,那么,我们将活在一个极其危险、时时不安的状态下。没有了安全感,每一个民众就不可能获得幸福,社会就无法和谐。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北海此一系列案件,其实事关每个民众的切身安全和利益,事关国家法制是前进还是倒退的重大问题。
正是因为这些方面的意义,北海系列案才引发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有犯错误的可能,这本不足为怪。奇怪和恶劣的是,对错误不但视而不见,反而用更多的错误去掩盖原先的错误。因此,如何正确对待错误,如何把错误演变成走向正确、走向法制轨道的契机,主动权掌握在执政者手中,而民众的关注、声援、参与,也将是社会前进的重大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