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04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0) 40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
被告人裴贵(绰号“乜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 、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助理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27号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裴日红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及证据目录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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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变诉(2011) 1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
被告人裴贵(绰号“乜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 、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法庭审理期间,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提供新的证据,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不符,经查证后,本院决定变更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即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裴金德、裴贵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炳棋、黄子富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及证据目录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