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北海宋啟玲伪证案的补充情况说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23


 

全国律协:

本人王兴,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午8时40分,本律师持海城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到看守所再次要求会见。9时40分,律师被允许进入看守所。办理手续时,看守所民警先是电话核实起诉意见书,后又要求核对本人身份证。本人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出示查验身份证的依据,被无理拒绝。后又要求存包并安检。但随后前去办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被查验身份证及接受安检。

在会见时,有两名公安侦查部门人员(警号:600670、601092)及一名看守所民警(警号:600567)共三人陪同会见。在律师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受监视监听,要求他们离开会见室未果。律师只能中止会见。

此致

                               说明人:    王兴   律师

来源:陈光武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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