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4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各地律师组援助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23


 

,裴金德等人与黄焕海等3人发生口角,遭对方追打后逃走。随后,裴金德的老乡喊来裴贵、杨炳棋等人,与黄焕海等3人再度发生冲突。最终,黄焕海被发现死于北海市水产码头的海中。19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黄焕海案立案侦查,22日警方刑拘了裴金德等7人。

,北海市检察院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该案在北海市中院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北海市公安局分别刑拘了证人宋启玲、杨炳燕和潘凤,证实3名证人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人。

4名被告人分别委托了律师,这4名律师分别是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和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

今年6月13日,这4名刑辩律师因涉嫌刑法第306条的伪证罪,被北海市警方带走。一宗刑案中4名辩护律师“全军覆没”,在全国尚属首次。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位律师抵达北海维权。,三名律师被取保候审,杨在新律师被批捕。

,律师团的四位律师称在北海一家酒店遭到围攻,有律师受伤入院。北海市警方称,围攻人是被害人黄焕海的家属。

最新进展

昨天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北海事件”律师团成员中的3名北京律师,了解到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此次,北京共有6名律师参与法律帮助。

律师团成员之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为伪证罪嫌疑人杨在新辩护)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见到杨在新了吗?现在的情况怎么样?

张:我本周一晚上到的北海,和陈光武律师一起为杨在新做代理律师。我们至今已3次申请会见杨在新,但都没见着。每次去看守所时,门口都有20多名男女围攻我们。

第一次,看守所拒绝开门。第二次,我们进了看守所,但对方说我们得先去侦查机关盖章。今天,侦查机关说还得再商量。

律师团成员之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为伤害案证人宋启玲辩护)

FW:您是怎么了解到这个案子的,为什么去北海?

王:我是听同事介绍知道的,由于“伪证罪”的存在,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一直都面临风险。后来我了解了案子的一些具体情况,并看了相关视频资料,发现这个案子明显有问题,所以决定来到北海。

FW:您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王:律师团的律师在分别进行工作。作为证人的代理律师,我只负责查实我的当事人到底有没有作伪证。如果最终判处

被告人无罪,那么杨律师的

伪证罪名自然不成立。

目前,我一共和我的当事人见过两次面,都有民警陪同。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和律师的会见是不能被监视监听的。我无奈提出中止会见。

律师团成员之三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为伤害案被告人裴金德辩护)

FW:您为什么要去北海参加律师团?

朱:我是看到网上曝光律师“伪证案”后开始关注整个案子的。刑诉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一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

FW:案件有什么进展?

朱:我是被告人裴金德的代理律师,我周一来到北海后,他的家人联系到我。但我来到这儿的4天里发现阻力很大,无论是法院、看守所,还是守在看守所门口等待围攻我们的人群,让我们的工作几乎不能正常进行。

今天是我第一次见到我的当事人裴金德,在1个多小时的会见过程中,他没有说一句话,全程都有一名民警坐在我旁边。

专家观点

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已进行多次,今年将正式出台,第38条“律师伪证罪”的存废是讨论焦点之一。

曾多次参与刑诉法修改讨论的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被界内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昨天下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4名律师涉嫌伪证罪同时被抓,将会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可能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

北京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律师认为,目前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连成一条司法传送带,律师作用难以发挥。

《刑法》第306条明显带有歧视性

田文昌律师说,律师辩护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案中有4名嫌疑人同时被抓,这在全国是闻所未闻的。“北海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它影响到的是整个律师辩护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第306条的内容,它对应的是在它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田文昌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38条立法时,就有反对的声音,但因担心律师的提前介入会妨碍侦查,最终该条款还是列入了刑诉法,事实上,这一规定明显带有歧视性和引导性。

“据我们不完全的调查统计,此条款规定以来,这些年已先后有100多位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抓。其中,绝大部分是无法定罪;即使定罪的,多数也在申诉中。”田文昌律师说。

律师“伪证罪”没起到好作用

田文昌律师认为,律师伪证罪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律师取证通常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后进行的,是因为对已有证据有所怀疑,希望能找到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因为律师都是找证人单独取证,取证时不能有他人在场。要想证明其引诱证人作伪证,只能找证人核实。

此时证人便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承认自己和律师说的是真的,那原来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说的就是假的,就是“作伪证”;如果改变后的证词是假的,那是证人自己主动变的?还是律师让证人变的?证人此时为了自保,多数都会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

田文昌律师说,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绝大多数的律师不敢再调查取证了,最终将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废除第306条律师与公检法不再对立

田文昌律师说,很多国家对律师取证都采取保护的态度,律师执业活动是有豁免权的。而我国《刑法》中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律师正常的调查取证,从根本上妨碍了司法公正。

北海事件反映了律师因刑法第306条而遭受执业报复现象进一步升温。许多律师、学者及相关法律界人士都一再呼吁,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先把第38条废除,进而彻底废除《刑法》第306条。

废除“律师伪证罪”,一方面将使律师辩护的执业环境正常化,最关键的是将改变律师不敢调查取证的现实,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彼此绝不应是对立的”。田文昌律师说。

“错案追究制度”让律师作用难以发挥

钱列阳律师说,目前我国在相关司法部门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如果在业绩上出现差错,如错捕、错诉、错判,相关办案人将会被追究责任,最次也是业绩考评不合格。

这就导致了部分承办人抱定了“对的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的想法。即使明知可能出现差错,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会坚持“一错到底”。

钱律师认为,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一条司法传送带,法院不敢轻易判无罪,使得律师的辩护作用不大。

法官们有时会把无罪或罪轻案件称为“不好判的案件”,而把有罪和罪重案件称为“好判的案件”,律师的积极取证给法官们带来的可能更多是不好判的案件,从而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办案警官的业绩甚至是切身利益。

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和证明无罪的执业风险就可想而知了。

阅读量:201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