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检察院撤回(2010)40号起诉书,应当立即释放杨在新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5


 

    来源:杨金柱新浪博客

北海最新消息:北海检察院今天向北海中院要求撤回 2010829作出的已经两次开庭审理的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

     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北海中院应当作出裁定。

    既然北海检察院向北海中院要求撤回 2010829作出的已经两次开庭审理的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说明起诉是错误的,也说明逮捕杨在新律师是错误的!应当立即释放杨在新律师!

     杨金柱断言:北海中院 725的庭基本上不可能开了!

    特别说明:北海检察院只撤了去年起诉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个人的40号起诉书,没有撤回今年起诉裴日红一个人的27号起诉书。根据法律规定,北海检察院需要重新审查案件,以后有可能重新起诉,也有可能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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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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